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條文對照錶》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條文;(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條文對照錶;(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條文對照錶。以簡明、實用、清晰為特色,非常便於廣大法官、律師、學者及其他法律職業人員在學習和工作中查詢對比。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2月4日)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條文對照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條文對照錶
附:
正確適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
不斷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訴訟製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精彩書摘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條文對照錶》: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閤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製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閤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傢、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嚮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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