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民事诉讼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第七版遵循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的法律思维传统、深入浅出地阐发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系统、准确地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观和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塑造他(她)们健全的程序法律思维。在内容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专业性”、“前沿性”、“规范性”、“新颖性”、“实用性”,力争使本书成为民事诉讼法研习者步入民诉法学圣殿的阶梯。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研习方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诉与诉权、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法院调解、临时性救济、诉讼保障制度、第1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裁判、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涉外与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等。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暨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缔造者之一、国内外公认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泰斗。曾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证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司法制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课题,发表学术性文章150余篇,出版著述及参与编写学术性书籍40多部。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秘书、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等研究,著有《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等40多部学术著作,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全程参与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起草与论证。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民诉法》和《民诉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因此,下文阐释的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同时适用于:(1)小额诉讼案件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2)一审程序,且实行一审终审;(3)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以及海事法院和其派出法庭。
所谓小额诉讼案件,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判小额诉讼案件的,其标的额须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则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除了小额诉讼案件之外,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274条):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但是,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275条):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关于法院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关于适用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关于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关于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关于举证期限和答辩。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关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中,允许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不过因此而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则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关于裁判文书。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关于上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中的一审判决,虽有些国家限制其上诉,但允许以严重的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而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属于程序适用上的重大违法,为上诉理由),提起上诉。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规定,上诉标的额超过600欧元的,才可提起二审;上诉标的额低于600欧元,但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原则上的重要性,或者有维护法律发展或判决一致性的需要,也可上诉。
关于再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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