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主题 案例研析与实务操作有机结合
特点 高等学校和实务部门共同开发
目标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辅相成
内容简介
《行政法案例教程》是在我国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深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背景下编写的一部教程。本教程的特点有三:一,真实性。所选案例全部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均详细注明出处和来源,避免假想案件的出现。第二,典型性。案例尽量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资深出版物中择取,避免研讨意义不甚明显的案例。第三,可读性。以平实的文字进行表述,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紧密结合。另外,本教程在编写过程中注意做到与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衔接。研读本教程,有利于激发法学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提高其解决行政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高校法学教师、行政审判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孟庆瑜,男,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河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河北省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等学术职务。
获第三届河北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等荣誉称号。长期从事经济法、环境资源法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6项,在《人民日报》《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等学术著作10余部,荣获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多项。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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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
案例1 夏小松诉富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2 肖子勇诉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3 思迪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拒发专利资助费案
案例4 陈国泰诉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5 郭佳诉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6 施慧娟诉江山市计生局撤销再生育证案
案例7 美通公司诉无锡新区质监局行政处罚案
第二章 行政主体
案例8 李某某诉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案
案例9 朱某某诉绍兴县某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10 祝增法诉常山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1 李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第三章 行政行为
案例12 李国飞等诉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行政检查案
案例13 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4 欣心公司诉厦门市同安环保分局行政许可案
案例15 张振隆诉徐州市教育局注销办学许可证案
案例15 张振隆诉徐州市教育局注销办学许可证案
案例16 桂亚宁诉中国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案
案例17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
案例18 周文明诉文山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案例19 张后华诉拱北海关没收筹码案
案例20 吴少鹏诉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例21 美伦公司诉三亚市水电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22 井书真诉宁津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案
案例23 先进中学诉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拒绝颁发办学许可证案
案例24 杨某等诉泊头市拆迁办拆迁许可案
案例25 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26 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案例27 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民政部信息公开案
案例28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信息公开案
案例29 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案
案例30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31 北京创基物业公司诉海淀区人防办行政处罚案
案例32 坡巷村委会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裁决案
第四章 行政救济
案例33 黄陆军等人不服东阳市工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
案例34 劲牌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例35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例36 陆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
案例37 丁某诉西安市公安局某交警大队行政赔偿案
案例38 房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赔偿案
后 记
精彩书摘
《行政法案例教程》:
行政法的适用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第二,解释和确定法定事实要件的内容;第三,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定事实要件之下;第四,确定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在这四个阶段中,第二个阶段,即法律解释环节,往往构成法律适用的关键一环。法律以文字(包括标点符号)写就。文字可以表述法律的含义,可以广为传播;但文字又是复杂的,几乎所有的法律文字都具有弹性,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其具有或大或小的解释空间。某一法律规范看似表述清晰、内涵明了、外延确定,然而,将其运用于具体案件时,其含义经常会变得模糊不清,令人难以捉摸。很多案件就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条文存在截然不同的理解而发生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存在争议。双方都认为夏小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煽动闹事”,双方也都认可夏小松的行为不属于“造谣惑众”。同时,双方面对的是同一个法律条文,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这个法律条文的组成并不复杂:8个字、2个标点符号。但是,双方就如何理解这个看似并不复杂的法律条款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原告认为,“造谣惑众”和“煽动闹事”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只有对同时存在“造谣惑众”和“煽动闹事”这两种因素的行为,公案机关才可以依据第5项规定进行处罚。夏小松的行为虽然满足了“煽动闹事”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但其行为并不具备“造谣惑众”这一要素,因此,原告不应当被行政拘留,法院应当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被告则认为,“造谣惑众”和“煽动闹事”是“二者择一”的关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具备其中一个要素,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罚。原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造谣惑众”,但却构成了“煽动闹事”,因此,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综观原告与被告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中的“逗号”?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含义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意涵。逗号是重要的标点符号,面对本案中的“逗号”之争,法院必须合理运用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从而最终化解双方的纠纷。
(二)行政法解释的方法
行政法解释是指对行政法规范的含义所进行的阐释与说明。阐释与说明行政法规范的过程绝对不是简单、机械地对法律条文进行操作的过程,而是包含着复杂的价值判断,创造性地发现和发展法律的过程。解释者必须怀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合理运用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理念、法律规范以及法律事实之间,才能获得可验证的、有说服力的进而为当事人所认同的结论。
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法学已经发展出了诸多的解释方法以提高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性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就是最常用的五种法律解释方法。行政法的解释同样也应当运用这些方法:第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依据一般的语言用法或者特殊的语言用法,对法律的文字予以阐释与说明的解释方法。文义构成了行政法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行政法解释的界限。第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者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由于行政法规范数量庞大、变动迅速,体系解释方法在行政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者准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第四,客观目的性解释。客观目的性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客观目的,包括法律所规范的事物领域结构以及法律原则阐明法律意义的解释方法。第五.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是指当法律有两种或者多种解释可能性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解释方法不同,解释结果也可能不同。一般认为,上述解释方法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位阶关系,一个案件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同时,价值判断在行政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中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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