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5379-2007):水電工程移民專業項目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瞭水電工程移民專業項目規劃設計的原則、項目、程序、深度和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5379-2007):水電工程移民專業項目規劃設計規範》適用於大中型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的建設徵地移民安置的移民專業項目規劃設計。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總則
4 交通運輸工程
5 水利工程
6 防護工程
7 電力工程
8 電信、廣播電視工程
9 企業事業單位
10 文物古跡
11 其他項目
12 環境保護
附錄A (資料性附錄)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企業事業單位需提供的文件資料清單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5379-2007):水電工程移民專業項目規劃設計規範》:
8.1 一般規定
8.1.1 電信、廣播電視工程是指水電工程建設徵地影響及移民安置規劃涉及的固定通信工程、移動通信工程和廣播電視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和集鎮以外的電信、廣播電視工程,城市和集鎮以內的電信機房、移動基站和廣播電視機房。
8.1.2 電信、廣播電視工程的規劃設計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和恢復原功能的原則,根據原有的技術水平和標準,對移民安置區的電信、廣播電視硬件設備和設施進行恢復處理,並應與城鎮和移民居民點的遷建規劃、公路復建規劃協調一緻。
8.1.3 、建設徵地影響的電信、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理方式包括復建、防護、新建、貨幣補償等。對水庫淹沒影響後需要恢復的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可采取復建方式;對影響不大、具備防護條件的,可采取防護方式,就地加固處理;根據移民安置規劃需要新增設的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可采取新建方式;不需要或難以恢復的設施可進行適當補償。
8.1.4 電信、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設計應滿足性能穩定可靠、經濟實用、便於施工、維護方便的要求。
8.1.5 電信、廣播電視設施的復建應盡可能利用原有設備,應保證新老通信係統在替換過程中通信不中斷。
8.2 設計標準
8.2.1 固定通信網絡交換係統的規劃容量可根據原有電話普及率,按規劃水平年交換係統服務範圍內的規劃人口規模計算。
8.2.2 固定通信網絡傳輸係統宜采用原有傳輸方式組網。
8.2.3 通信光纜的芯數與敷設方式宜采用原有標準。
8.2.4 移動通信網絡應以網絡的原有狀況、技術水平為基礎進行規劃設計,移動通信網絡的總體結構宜保持不變,基站的數量和規模宜采用原有標準。
8.2.5 廣播電視網絡應在維持原有的廣播電視網絡總體結構及機房現有主要設施配置的基礎上進行規劃設計。綫路的敷設宜采用原有方式。
8.2.6 電信機房、移動基站和廣播電視發射颱場地的選擇,應符閤相關行業規範的要求,場地的選址須與城鎮和農村居民點遷建規劃協調一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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