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现行国内、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不再是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而是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下,对特定的经济事项不再提供或较少提供具体的解释与会计处理指引。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分析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再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基本原理,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此时,掌握会计准则背后的会计理论,可以帮助会计人员选择或发展适当的会计处理政策,并复核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因此,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下,掌握若干重要会计理论、了解具体会计处理深层次的逻辑,不再是学院派、理论家的专利,而是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提高会计实务工作有效性和准确性的必要能力。
目录
第一章 会计确认相关逻辑
第一节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观”与“利润表观”
第三节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
第二章 会计列报相关逻辑
第一节 “业务模式”与“现金流量特征”
第二节 “权益性交易”与“综合收益”
第三章 会计计量相关逻辑
第一节 计量单元:“一揽子交易”与“多重要素安排”
第二节 计量基础: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现值
第三节 计量时点: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
第四节 计量基础的应用
第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逻辑
第一节 “表决权主体模型”与“非表决权主体模型”
第二节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第三节 商誉和可辨认资产
第四节 “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逻辑
第一节 权益法:“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第二节 “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第六章 股份支付相关逻辑
第一节 股份支付概念辨析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是否确认”与“何时确认”
第三节 股份支付的计量:“如何计量”与“何时计量”
第七章 金融工具相关逻辑
第一节 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会计
第二节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属性
第五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属性
精彩书摘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
(二)对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的影响
在现行国际、国内会计准则下,资产被定义为:“因过去事项形成的,由主体控制且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主体的资源。”即,资产被视为由主体控制的一项资源,但是,现行准则中并未对资产定义中的“控制”进行明确阐述。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准则制定机构开始复核资产的定义,并同时考虑为控制制定统一的基本理论框架。在为控制制定基本理论框架时,参考了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修订成果,具体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应用,促进了控制基本理论框架的归纳、讨论。
1.对经济资源的控制
综合近年来所进行的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确认等准则的成果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5年5月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中,提议将资产定义中的控制定义为:“如果主体拥有主导一项经济资源的使用,并获得源于该资源的经济利益的现时能力,则主体控制了该经济资源。”并强调,主导方只能是唯一的,但享受经济利益可以是多方的。
上述定义继承了传统“控制模型”的“权力”和“经济利益”要素,并包含了“权力”与“经济利益”具有联系的新理念。该定义没有限制需要获得多大程度(大部分、实质上全部或其他)的“经济利益”才属于控制.实质上是排除了传统“风险报酬模型”的影响。这与对另一主体的控制的理念一致,对一项经济资源的控制,也不应通过定量分析来确定,而应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对于经济资源的控制,仅在以下情况时需要考虑获得经济利益的数量程度:(1)将一组权利作为单个资产(计量单元)进行会计处理时。此时需要区分各项权利的经济利益所占比重。(2)交付了某项权利的大部分,从而终止确认全部原有资产并对剩余权利重新确认一项资产时。比如,处置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是否达到一定数量,导致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发生了变化。
与单独控制一个主体对应,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也应具有排他性。如果主体有权通过其活动排他性地支配经济资源,或者允许其他方通过其活动支配该经济资源,则主体具有主导该经济资源使用的能力。很多经济资源来源于法定的强制性权利,比如法定所有权或合同性强制权利,他们赋予主体主导该经济资源使用的能力。但是,主体主导经济资源使用的能力,也可以通过排除其他方使用的方法获得,比如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
当主体没有排他性的主导经济资源使用的现时能力,则主体没有控制该经济资源。因此,以下例子不属于主体的资产:(1)使用公共物品的权利,比如开发的道路,因为此类权利对于其他方来说也可以无偿使用;(2)对公众无限制的水中的鱼群。尽管它们可以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但对任何主体都不属于经济资源,因为这些经济利益对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获得的;(3)不受版权限制和对任何人都不需要花费重大成本而获得的知识。
2.对资产的委托和代理关系
无论对一个主体,还是对一项资产,代理方都是代表其他方(委托方)及其利益进行活动的一方。如果主体以代理方而不是委托方身份持有一项资源,则该资源产生的经济利益将流入委托方而不是代理方。因此,代理方并没有控制该资源,也就不拥有一项资产。此时,代理方具有将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转让给委托方的义务。例如,如果主体持有一项资源,并根据单独的约定,如合同要求或法定规定,需要将该资源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都转让给其他方,并单独向其他方收取固定费用,则主体是以代理方持有该资源。因此,主体不拥有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方收取的佣金和代理费,即使是以标的资产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实质上也不属于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而是由于提供代理服务而另外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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