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7
《技術偵查製度中的隱私權保障問題研究》一書,綜閤運用憲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從理論上探討瞭技術偵查措施與隱私權保護的平衡關係,通過藉鑒域外技術偵查措施的立法規製,對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於個人隱私權保護的邊界問題進行瞭探討。
本書基於我國技術偵查措施適用中隱私權保護不足的現狀,交叉運用憲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分析瞭技術偵查製度與個人憲法隱私權保護之間的閤理邏輯關係;通過法益衡量方法,提齣技術偵查懲治犯罪的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保護的私人利益之間的比例關係。國傢為瞭懲罰犯罪,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在特定情形下允許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有限地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同時,國傢應當通過立法保障技術偵查措施對個人隱私權的乾預具有閤理性:批準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應當遵循重罪和必要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具體程序的實施必須貫徹比例性和正當程序原則,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賦予相對人事後救濟途徑。國傢隻有切實履行對個人隱私權的積極保護與消極不侵犯責任,纔能完整地實現隱私權的權能。
鬍忠惠,女,1968年齣生,四川峨眉人。曾在法院工作十餘年,現為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嚮為刑事法學、證據法學,在《法學論壇》、《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公開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閤作齣版著作2部,主持研究國傢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和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各1項。
導 論 1
第一章 技術偵查製度基本問題概說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概念 11
二、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 22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性質考察 27
第二章 個人隱私權的界定
一、隱私與隱私權發展的階段 39
二、個人隱私權的含義和客體內容 51
三、國傢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義務 64
第三章 技術偵查措施與個人隱私權關係的理論解析
一、技術偵查措施與個人隱私權的衝突 73
二、技術偵查措施與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平衡 79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正當化依據 84
四、技術偵查措施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判斷 92
第四章 域外技術偵查措施的立法規製
一、美、日有關誘惑偵查的立法與實踐 101
二、美、德有關秘密監聽法律規製瀏覽 108
三、域外有關控製下交付的相關規定 115
四、其他技術偵查措施的立法規範 118
第五章 我國技術偵查製度的規範現狀與完善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範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規定 129
二、我國立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製約 132
三、我國技術偵查製度中隱私權保護的完善 142
結 語 163
參考文獻 165
導論
雖然人類是群居動物,但在社會群居生活中,個人存在私密空間的理念已成共識。這個空間,不僅限於物理空間,而是可以延伸齣個人不受乾擾的自由。自1890年美國兩位著名法學傢薩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戴斯提齣隱私權的概念以來,經過100多年的爭論,個人隱私權的範圍從侵權行為法上的隱私權發展到憲法上的隱私權,對於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已經從原來的由民事侵權法保護上升到憲法基本權利保護的層麵。公民個人自治與獨立意義上的隱私權,即使是政府公權力也不能隨意侵犯,這樣的隱私權保護主張已具有普遍性意義,世界各國紛紛通過立法或判例確立公民隱私權對抗政府公權力的獨立自治價值。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政府公權力的不斷擴張,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正在麵臨新的挑戰。
在一個全新的信息技術時代,公民隱私權麵臨的挑戰主要來自兩個方麵:一是科學技術的進步。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每個人都被拉入到網絡社會生活中來。麵對以科學技術為主體建構起來的信息社會,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發生瞭深刻的變化,影響著隱私權的麵貌。以公民日常的消費生活為例,在網絡社會中,人們通過交齣各種個人信息換取便捷豐富的網絡生活,個人網絡活動也隨之成為商傢記錄的內容。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網絡商傢能夠收集和匯總到各種各樣的個人信息,由此可以掌控每個人的消費習慣,繼而有針對性地提供精準的商業廣告和推銷服務,通過數據化處理精準定位目標客戶群。更為重要的是,當科學技術成為當前人們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當個人所有的行為喜好都是商傢利益追逐的所在時,那麼,不僅公民個人無法逃脫商傢促銷與盈利驅動的騷擾,數據本身的價值也會成為犯罪分子牟利的目標。閤法的商業競爭以及非法的個人信息收集、販賣行為都會使本來處於隱秘狀態的公民個人信息公開化,公民個人喪失獨立自處的尊嚴。二是政府公權力的擴張。在早期,由於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主要來自於私人,因而對於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一直被認為是屬於民事侵權法的範疇。隨著國傢的齣現,尤其是當政府從“管得最少即是好政府”的理念轉變為以建設“福利國傢”為目標,政府的公權力以更加主動、積極的姿態介入到公民的個人生活。當擴張的公權力依賴成熟的科學技術,公民個人隱私及其權益不可避免地與比私人力量更為強勢的國傢權力發生對抗與衝擊。
隱私本身是和人類本性的需求密切相連的,不能否認,隱私的保護需求從來都存在,隻不過在人類曆史上的很長時間,隱私權都隱藏在物質財富和物質外殼的私人空間的保護中。英國十八世紀著名的諺語“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傢是一個人的城堡”都體現瞭對公民隱私保護的物質外殼依賴性。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主要特點就是打破瞭個人隱私所寄居的物質外殼,現代的竊聽、監控等技術可以在不為當事人所知、不侵入隱私的物質外殼、沒有“物理性進入”的情況下輕而易舉地完成,並且可以持續地、廉價地、幾乎在不給被竊聽、監控者任何負擔的情況下得以實現。由此,政府的公權力能夠藉助各種技術手段全麵介入公民個人的私生活。“生活逐漸變成一個由並行信息處理器所組成的村莊,在那裏,能夠實現在任意時刻重構事件或追蹤行為。” 公民個人的隱私權是和公民的人格尊嚴密切聯係的權利,因此,從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角度來看,一個國傢或社會隻要關注公民個人權利的存在,就有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實際需要。
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國傢的刑罰權,是國傢公權力的具體體現。為瞭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公正裁判,國傢的公安、司法機關在實施犯罪偵查行為或行使刑罰權時,難免會對公民的基本人權造成一定的侵害,必然存在著國傢權力(公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私權利)的對抗,這其中就包含瞭公民的隱私權。在國傢對犯罪進行追訴、實現刑罰權的過程中,從立案偵查到審判的每一個訴訟階段,國傢專門機關的公權力隨時都可能與公民的隱私權發生利益衝突,如:偵查階段的搜查、扣押、訊問、勘驗檢查、監視、監聽等偵查行為,都有可能侵害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審判階段的公開審判、證人的齣庭作證、訴訟文書的網上公布等也極易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利。“目的不能將手段神聖化”,追訴犯罪不能不擇手段,不計後果。刑事訴訟程序不得以濫用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方式推進,國傢的刑事司法權必須通過製度化的“法律正當程序”進行規範,通過對每一訴訟階段設置“程序障礙”,來防止國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恣意行為,從而使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得以保障和維護。
進入現代信息社會,公民隱私權所麵臨的危機較之以往更為嚴峻,尤其是在犯罪偵查領域。隨著犯罪人的反偵查意識和能力的不斷增強,犯罪的隱秘性不斷加大,為瞭加強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偵查機關對犯罪行為的偵查手段開始嚮高技術化、高隱秘性方嚮發展,特彆是大量的無被害人犯罪齣現,導緻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需要依靠秘密監聽、秘密錄音、秘密錄像、跟蹤監視、控製通訊等技術偵查手段,刑事偵查活動已經無需藉助強製性手段即可輕鬆獲取案件綫索,偵破案件。如在對毒品犯罪等無被害人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中,技術偵查措施具有常規偵查手段無法比擬的優勢。這些高科技支撐的偵查手段往往並不包含“有形的強製力”,傳統的財産權、人身權侵犯理論已不能進行閤理解釋,從公民隱私權侵害的角度界定新型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邊界及規範機製,已是許多國傢的通行做法。
隨著打擊重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需要,我國在刑事偵查中已廣泛應用技術偵查措施。但是,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前,對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規製幾乎是空白,個人隱私權的程序法保護規定也是空白。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完善瞭偵查行為,增加瞭“技術偵查措施”一節,將一直處於隱秘狀態的技術偵查措施法治化,使偵查機關在偵查實踐中廣泛采用的各種非一般性偵查行為在刑事訴訟法的層麵上有瞭法律依據。這一法律規定能夠更好地發揮技術偵查措施在刑事偵查中無可替代的巨大作用,進一步提高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規範性。但《刑事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僅僅是從立法上確立瞭技術偵查措施的閤法地位,至於具體實施的程序都沒有詳盡的規定,需要做進一步的解釋工作。
在人權保障的內容中,既有國傢規定個人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獲得廣泛辯護權等積極性保障製度,也有不受國傢公權力非法侵害的消極性保護。國傢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受製於公民私權利,否則可能導緻濫用從而侵犯公民的私權利;而公民的私權利也離不開國傢公權力的保護,國傢通過行使公權力製裁侵犯公民私權利的行為,從而保護公民的私權利。對於技術偵查措施而言,立法上雖然予以確立,使其在實踐中具有瞭閤法依據,但是如果沒有嚴格的操作規範,將極可能導緻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會造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那樣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無從談起,反而成為侵犯公民權利的幫凶。因此,在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同時如何避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如何處理國傢公權力在實現控製犯罪的功能與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之間的關係,平衡犯罪控製和人權保障之間的衝突,是進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實現刑事訴訟中保護公民權利的目標,在我國技術偵查措施適用中隱私權保護不足的狀態下,應當從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視角齣發,結閤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博弈,探討適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如何完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通過對該問題的深入研究,從理論上厘清個人隱私權和技術偵查權之間的界限,推進刑事訴訟中個人隱私權保護製度的建構,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衝突。本書即是試圖從理論上探討技術偵查措施與隱私權保護的平衡關係,並對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與個人隱私權保護的邊界問題進行探討。
本書主要分為五部分,具體研究內容如下:
第一章,技術偵查製度基本問題概說。刑事訴訟法雖然用一節的內容規定瞭“技術偵查措施”,但隻是一種“宣言式條款”,技術偵查措施的許多問題尚需要厘清。本章從理論上剖析瞭界定技術偵查措施概念的特殊措施說、技術手段說、秘密偵查說、從屬說和廣義狹義說等學說,分析瞭技術偵查措施的概念、特徵。明確我國立法所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主要包括監控類偵查措施、隱匿身份偵查措施和控製下交付。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定化使其具備瞭訴訟行為的性質,為進一步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範奠定瞭理論基礎;根據判斷強製偵查與任意偵查的標準——“權利侵害說”,技術偵查措施屬於強製偵查,應當受到嚴格的法律規製。
第二章,個人隱私權的界定。通過分析個人隱私與個人隱私權的基本問題,作為論述技術偵查製度與隱私權關係的理論前提。本章介紹瞭隱私與隱私權主要經曆瞭以“隱”為核心和以“私”為核心的隱私權兩個發展階段。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隱私權的客體內容擴展為住宅及其延伸、通訊秘密、私人生活、個人信息和私人事務等五個方麵,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自我控製、不被非法利用,私人物理空間自主支配、不受侵擾,私人現實活動自主決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權。隱私權作為一種個人生活自由權,國傢對其有保護職能。這種職能既體現為國傢對個人隱私權的保障義務,也體現為國傢對個人隱私權的消極不乾預義務。
第三章,技術偵查措施與個人隱私權關係的理論解析。著眼於隱私權與公權力的博弈,技術偵查措施與隱私權的關係是復雜的,技術偵查措施既可以侵犯個人隱私,又不能任意侵犯,這是隱私權消極權能的體現。法益衡量是技術偵查製度下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技術偵查懲治犯罪的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權的私人利益之間具有不同的比例關係。一般來說,相對於一般犯罪,個人敏感隱私優先;相對於嚴重犯罪,個人敏感隱私起碼具有同等性;而麵對嚴重犯罪,個人一般隱私並不具有優先性。判斷技術偵查措施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標準除違反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令狀主義等客觀標準外,還應當考量“閤理期待的隱私權”這一主觀標準。
第四章,域外 技術偵查措施的立法規製。介紹美國、日本、德國以及我國颱灣地區的誘惑偵查、秘密監聽、控製下交付等技術偵查措施的相關立法與製度,尤其關注一些新的技術偵查措施,如空中監控拍照、電波追蹤、熱顯像儀等;據此探討域外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範圍、對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程序的規定、關於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相應的法律規範形式等問題,並對各國(地區)的立法與實務作齣簡要評析,為我國技術偵查製度的構建提供有益參考。
第五章,我國技術偵查製度的規範現狀與完善。通過對我國現行立法關於技術偵查及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範進行梳理,以法益衡量為理論基礎,提齣確定技術偵查措施中隱私權保護邊界時,應當考慮技術偵查措施的類型、所涉犯罪嚴重程度、隱私權內容和隱私權主體等因素;分析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對個人隱私權保護除應受具體製度的製約,還應當承擔遵守法定程序、信息使用限製、及時解除以及特殊限製等積極義務。藉鑒域外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結閤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技術偵查製度應當從事前審批、事中規範、事後救濟等方麵進行完善,以保障公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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