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基於公司治理主體權利視角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基於公司治理主體權利視角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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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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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7


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2564
版次:1
商品編碼:1204176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光華法學文叢
開本:大32開
齣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71
字數: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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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保險被認為是社會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在我國保險業三十多年的發展中,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已經逐步形成體係。相互製保險公司與股份製保險公司所有權人不同、所有權結構不同,在同一保險市場形成瞭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並顯示齣各自的製度優勢。優化現有保險法律法規體係,優化有關保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確認製度、權利配置製度,推動公司設立審批、運行監管等製度調整,化解法律法規之間衝突,協調國傢監管部門職責,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是我國發展相互製保險麵臨重要選擇。

作者簡介

方國春,畢業於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監。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在國傢教育委員會政策研究室、政策法規司擔任副處長,從事法規、政策研究;1994年9月以後,先後在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高管。在多傢企業擔任過董事或獨立董事。曾作為中國代錶,齣席國際教科文組織於1991年7月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1992年12月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蘭堡召開的亞太地區會議。在國內學術期刊發錶論文近20篇。

目錄

內容摘要
導論
一、問題提齣
二、文獻綜述
三、基本內容
四、相關定義
五、研究方法
六、主要創新
第一章 互相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與價值
第一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
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二、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
三、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內在機製
四、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二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價值
一、經營上的比較優勢
二、推進保險行業發展
三、促進民族産業發展
四、促進保險市場均衡
五、適應個體差異化需求
六、本章小結
第二章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産生與發展的背景分析
一、中國保險組織製度變遷
二、中國保險公司治理模式變化
三、中國保險市場特徵
第二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相對優勢分析
一、運營資本效率
二、保費規模與機構建設
三、公司盈利狀況
第三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一、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配置
二、公司治理主體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
三、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發展的激勵性分析
一、推動保險發展模式轉變
二、重塑保險行業形象
三、推進保險公司專業化經營
四、推動監管政策調整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中美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法律規製比較分析
第一節美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
一、公司治理主體資格
二、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
三、公司治理主體的義務
四、公司治理主體參與治理的途徑
五、相互製保險公司章程
第二節美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法律規製的啓示
第三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框架及其規則
一、相互保險組織的定義與資本要求
二、相互製公司治理主體分類及權利義務
三、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實現路徑
第四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法律製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治理主體及其權利規定問題
二、公司治理主體的義務不明確
三、缺少對體製轉換的規定
四、相互製保險公司製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衝突
五、本章小結
第四章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資格確認法律規製優化
第一節公司治理主體理論
一、所有權人導嚮
二、利益相關者導嚮
三、公司治理主體理論比較
第二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結構
一、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解構
二、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結構分析
第三節保單持有人作為公司治理主體資格分析
一、保單持有人的內涵和外延
二、保單持有人的本質屬性
三、相互製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的群體特徵
第四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資格確認製度
優化
一、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資格確認製度缺失
二、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確認製度優化
三、本章小結
第五章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法律規製優化
第一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權利
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權利特徵
二、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權利種類
第二節公司治理主體利益衝突與權利配置原則
一、公司治理主體利益衝突
二、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原則
第三節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路徑
一、在保險閤同中載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確
三、在保險法規中規定
第四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取得模式和實現路徑
一、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取得模式
二、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實現路徑
三、公司治理外部環境營造
四、本章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內容摘要
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國務院發布瞭《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乾意見》,將我國保險業置於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保險被認為是社會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我國保險業肩負著服務國傢治理體係、治理能力現代化、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元化保險服務需求的重任。保險業的發展令人期待。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在恢復國內業務後一直處於快速發展狀態,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瞭重要作用。但保險行業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麵,保險市場供給不足,不能滿足具有多元化保險需求人們的需要;另一方麵,市場競爭主體存在惡性競爭、銷售誤導、誠信不夠等問題。保險行業麵臨著“如何做成一個值得社會信賴和尊重的行業”(項俊波,2014年)的挑戰。在此背景下,2015年2月,我國《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的發布,無疑讓人們看到瞭保險業在努力“做成一個值得社會信賴和尊重的行業”方麵,又建立瞭一種新的機製,又注入瞭一種新的動力。
依據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保險業的發展經驗,在以股份製為主導的保險市場,確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推動相互製保險公司的發展,將形成一種社會激勵,使股份製保險公司激進的經營行為得到製約。相互製保險公司彰顯的製度優勢,有助於恢復保險的行業形象,恢復人們對保險的信任,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推動保險行業在兩種主要保險組織形式相互製衡、相互激勵中實現健康發展。
我國保險市場自1979年底以來,經曆瞭以國有獨資企業獨傢經營到以國有獨資企業為主導、國有獨資企業與股份製公司並存,再到以股份製公司為主導、股份製公司與相互製公司並存的三個階段。在我國保險業三十多年的發展中,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已經逐步形成體係。但這一體係構建和完善主要是圍繞著股份製公司的設立、運行、監管而進行。當相互保險組織作為一種法定可選製度供給時,這種新的組織形式的齣現必然引發現有製度結構的變化,形成一種新的社會激勵框架,推動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係、監管體製的重構。
《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填補瞭我國保險法規監管製度的空白,為保險投資人、投保人提供瞭選擇空間,也為我國目前相互製保險公司的運行、保單持有人的權利配置與實現提供瞭監管政策支持。但是,從我國對相互製保險公司的試點情況和《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的規定看,以及從與國外對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規製比較看,《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還存在諸如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規定不充分等問題,同時與我國其他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衝突。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現有保險法律法規還不足以對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發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需要進一步完善、優化。
相互製保險公司與股份製保險公司所有權人不同、所有權結構不同,在同一保險市場形成瞭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並顯示齣各自的製度優勢。保單持有人作為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人、公司治理主體,使相互製保險公司彰顯瞭保險的互助特徵。其具有化解利益衝突、降低道德風險、解決逆嚮選擇、處理不完全閤同等效用,提高瞭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治理效率。成熟而有效率的保險市場應當是相互製與股份製共存的均衡市場。
根據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本質特徵,確認保單持有人的主體資格對於相互製保險公司的設立、發展至關重要。依據以資本投入作為確立公司所有權人資格的原則,保單持有人交付保費是取得公司治理權利的前提。應當在市場準入條件中,增加公司設立申請項目,完善公司設立審批製度,明確保單持有人的交付保費和在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時追加保費的義務。我國保險法規應當引入保單持有人的概念,以消費者的內涵賦予保單持有人以保險消費者的身份,弱化瞭保單持有人作為公司經營風險承擔者、運營資本提供者的作用,不利於在人們的觀念中樹立保單持有人作為公司所有權人、公司治理主體的地位。
目前,我國《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確立瞭公司治理主體二維結構。公司設立初期運營資本提供者的存在,不同保單對應的權利行使主體的不同,使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與股份製保險公司股東的權利配置相比,更加復雜。以保單持有人為公司治理的主體的單維結構,是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最初形態和本然狀態,是公司治理多維主體結構嬗變的終極目標。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配置,應有利於公司治理主體的二維結構嚮以保單持有人為主體的單維結構轉化,應有利於對主體利益衝突的製衡,應以保單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核心原則,同時考慮權利配置與保險閤同、主體身份、運營資本、公司經營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在主體權利配置方麵,需要對運營資本的增減與退齣作齣明確規定,對主要發起會員的權利配置進行限製性規定。依據資本多數決的慣性思維,主要發起會員可能憑藉其資本優勢取得對公司的控製,滋生資本運營提供者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在目前我國有關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相互製保險公司自治程度越高,主要發起會員對公司決策的影響越大,越易偏離相互製保險公司追求保單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越易淡化甚至消除相互製保險公司的製度優勢。
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主要通過保險閤同、公司章程、保險法規予以配置,並通過權利主體參與會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權利與義務源於法律的規定。隻有完善有關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保單持有人纔能真正取得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並切實承擔其或有負債,履行當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時追加保費的義務。當相互製保險公司作為一種有彆於股份製保險公司的組織製度供給時,客觀上要求法律法規監管體係與其相適應。優化現有保險法律法規體係,優化有關保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確認製度、權利配置製度,推動公司設立審批、運行監管等製度調整,化解法律法規之間衝突,協調國傢監管部門職責,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是我國發展相互製保險麵臨的重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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