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有了思想者,才有理想国!
《西方百年学术经典:政府片论》是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早发表的一部著作,也是第一部较系统地将功利原则运用于政治思想领域的杰出著作,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政府片论》虽非鸿篇巨制,内容也不博大精深,但是它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仍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开创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理学新学派,是19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作之一。
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
——H.J.S.梅因
《政府片论》是代表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纲领性著作。它推动了了功利主义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等方面的改革,也成就了边沁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本书形式上是边沁批判当时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一书,谈论高权力;实际上,边沁分析和揭示了英国宪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功利原则即“大多数人的大幸福”为法律制度的大职能和立法原则,并运用在政府思想的独特理论。作者以实在的“功利”取代了抽象的“理性”,作为评判法律制度的高价值尺度和立法原则,从而终结了从柏拉图至黑格尔2000多年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发展阶段,奠定了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开辟了西方法学思维的新方法和新视角。
杰里米·边沁(1748—1832)
英国伦理学家、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奠基人,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出生在伦敦一个富裕的律师之家,自幼便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并为英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奉献了终生。边沁通过一系列著作阐述功利主义,完整地表现了他激进的政治态度和法律改革思想。他把行为的动机归结为快乐和痛苦,把道德的标准归结为功利。他主张自由竞争,主张个人利益的满足是保证“大多数人的幸福”的手段。倡导立法要保护“大多数人的大幸福”。著有《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赏罚原理》等。
编者导言 / 001
序?言 / 098
作者导言 / 122
第一章?政府的形成 / 125
第二章?政府的形式 / 148
第三章?英国的宪法 / 162
第四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 / 177
第五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责任 / 201
总之,“创造者”“意见”“认同”这些词的全部用意就是要让人们产生如下的想法。
政府体系与我们现在所见的这些政府的一般特征是全然不同的,在这样的体系里,人们不会产生反复无常、暴力、偶然、偏见以及过激的想法。这种体系十分统一、深刻,并且每个人的思想都是同步的,它的成立经历了人们的深思熟虑,也得到了人们完全、普遍的认可。因此,简短来说,它是由上文中提到的圣人成立的。如果情况正是如此,那么当一个人说到“建国元老”时,他心里可能想的就不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了,而是一些处于中立状态的人,比如说这些圣人。那些曾在前一种制度中作为统治者的人以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便会选择这些圣人作为仲裁者。
然而这一切都仅是猜想。这个命题本身并没有表达任何限制。它被明确地提出来,并被强调了一般性的提点。作者向我们断言:“根据‘建国元老’的意见,在所有体系中,权力(最高权力)都应该是由那些身上最能体现出‘智慧、仁慈与力量的品质’的人来掌握。”这句话并没有其他的意义,它只是站在一个独到的角度上阐述了历史。实际上,我完全看不到这些发现将要把我们领到的遥远彼岸,它们全都一样新颖、一样具有教导性。例如,当西班牙人成为墨西哥帝国的统治者时,一个平庸的政治家可能就会猜测: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墨西哥这个国家才没有消失。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这是因为,在西班牙人或者墨西哥人的观念里(其实他们两者的观念都是不清晰的),查理五世和他们的后代所拥有的仁慈以及智慧,是比所有墨西哥人加在一起的总和还要多的(他们甚至还能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查理曼大帝和日耳曼撒克逊人在仁慈和智慧这方面也持有同样的观念,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和英国的撒克逊人之间,穆罕默德二世和约翰· 帕莱奥洛格斯的人民之间,奥多亚塞国王和奥古斯都路斯人之间,成吉思汗与他那个时代里的中国人之间,鞑靼人张迪(Chang-ti)、甘吉(Cam-ghi)与他们那个时代的中国人之间,护国主克伦威尔和苏格兰人之间,威廉三世和爱尔兰天主教徒之间,恺撒和高卢人之间,还有所谓的三十僭主和雅典人之间也都是如此,看来,我们的作者也已经考虑到他们了。我举出的这些例子,仅仅是可以举出的例子中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可以相信我们的作者,而我们的作者也的确怀有“仁慈”而值得我们去相信的话,那么——这些教导便可以渗入学者们的思想,让他们的洞察力变得更为尖锐,足以剖析政治学最深处的地方。
关于导言的段落我们就讲到这儿吧。论述的主要内容可分成六部分,以下是它们的纲要。
第一,他告诉了我们古代的政府能分为多少种形式,然后,在他的作品中,他也采取了这种分法——把政府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第二,他又告诉我们,他所说的“最高权力”指的就是“制定法律”。
第三,他向我们阐述了这三种不同政府形式各自的优缺点。
第四,他告诉我们,这些是所有古人都赞同的分法。
第五,他告诉我们,英国的政府形式与上面的每一种都是不相同的,它是这三种形式的结合体,兼具三者的优点于一身。
第六,最后,他告诉我们,如果现在的政府并不是它现在这种形式,而是那三种中的某一种,那么,它也就无法具备这些优点了。他还告诉我们可能破坏现在的英国政府形式的事物。至于这最后两点,我们在这里提一下就行了,在下一章我们会对它们进行检验。
在君主政体中,制定法律的权力由该国的一人掌握;在贵族政体中,制定法律的权力由一些人掌握;在民主政体中,制定法律的权力由全体人民联手掌握。根据我们作者的说法,这些都是古人所做的定义,因此,作者轻轻松松地把这也当作了自己的定义。
他说:“古代的政治作家不会赞同除了这三种常规的政府形式以外还有其他的政府形式。第一种,若最高权力由所有社会成员组成的总集合掌握,这就是所谓的民主政体;第二种,若最高权力由选出的一些成员组成的议会掌握时,这就是所谓的贵族政体;最后一种,若最高权力仅由一人全权掌握时,它便是所谓的君主政体了。而至于其他形式的政府形式,它们若不是这三种形式的不良变体,便一定是可以简化为这三种形式的。”
“正如我们在前面就注意到的,‘最高权力’指的就是制定法律,无论在哪里,无论政府的外在形式和行政方式如何,其他所有权力都应当遵从它,并服从它的命令。无论在何时,立法机关都可以通过一项新的布告或规章对法律进行形式上或行政方式上的修改,并将执行法律的任务移交给任何使他们满意的人,同时,该国中的其他所有权力都必须在行使各自职责的过程中服从立法权力,否则宪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那么,我们现在不仅知道了政府的三种常规形式(我们国家政府既不规则又很复杂的形式没有包含在这个问题中),还得到了三种限制条件来作为区分它们的方式。他在之前就告诉了我们,这三种限制条件中,任意一种都与其他两种有共通之处,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它们之间是如何进行划分的。每种政府形式都会偶然地完整具备实现这种划分所需要的某个条件,但同时,另外两种政府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同样的条件。
那么,按照我们作者的看法来看的话,这三种不同的政府形式间并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限制条件,也就是一种各自的天赋。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因这个限制条件而变得与另两种完全不同。作者没有暗示我们这三者中究竟谁是最有优势的,也没有逐级排个次序。假如发生了关于辩解哪种是最有优势的形式的争论,最恰当的解决方式便是看这三种形式之间的交错与交叠。因此我们便可以推测出,所有曾经存在过的政府,或未来将会成立的政府(除了我们很快就将了解到的一种特殊的政府,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政府),都是处于同一个水平的,比如雅典之于波斯,日内瓦之于摩洛哥。作者告诉我们,这几种政府形式都是“那三种形式的不良变体或可以简化为那三种形式的形式”。这是多么令人欣慰呀,立法者将不会出差错了,也不用再费心劳神了。我们曾听说,国王曾根据一匹马的嘶鸣声作出了选择,那么政府的形式也许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吧。
然而,对于我们自己的政府形式,很明显作者认为夸大它是有好处的,而且,作者还将它与另外三种形式区别开来,让它同时兼具这三者的优点,并避免了它们的任何缺点。所有的缺点都因命令之词而消失不见了,更有甚者,由于作者认为把缺点写出来是不符合自己的意图的,于是便把缺点给抹消了。
在这一段的尾声中,作者对我们给出了上面的定义,如果我们去观察这些定义,便会发现它们其实是令人颇为费解的。作者告诉我们,“其他种类的政府形式”与这三种形式是独立的,但它们如果不是“可以简化成”这三种形式,便就一定是“它们的不良变体”。然而,想要弄清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不良转变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我们必须一直谨记,在作者的安排中,这几种形式的实质仅是,并且完全是由“人数”来体现的,也就是统治者(为了简便,我们姑且这样来称呼掌有“制定法律权力”的人)人数与被统治者人数的比例。如果前者的人数与后者相比是“一比全体”,那么就是君主政体形式;如果是“全体比全体”,那么就是民主政体形式;如果是介于“一比全体”到“全体比全体”之间,那么就是贵族政体形式。现在,如果我们假设还有第四种比值,假设其分子分母的数值都不多于全体,也不是一或全体,亦不是处于一到全体间的任何数字,那么,我们便是设想出了一种新的政府形式,通过有效的证据,我们也许可以证明出它是这三种形式中某一种的不良变体;但如果不能证明出来,我们就必须在其他地方寻找这种变体,我们就假设它存在于我们作者的推理之中吧。
的确,我们见到过用于命名政府形式的复杂名称,但这些名称都是那三种中某一个的变体。我们经常听到“专制政体”,但这不正好就是我们的作者所谈到的君主政体吗?只不过这是在人民心有不满时才这样叫的。它依然是统治者数目为“一”的政府。我们也不时听到有一种被叫作“寡头政体”的政府形式,同样,这正是我们作者在同样状况下所说的贵族政体,它依然是统治者数目介于一到全体之间的政府。最后,我们有时还会听到一种令人痛恨到咬牙切齿的政府形式——“暴民政体”,但是,它正是人们所认识的民主政体,根据我们作者的说法,这仍是一种“全体”的政府。
现在我们来看看他是如何把他的三种限制条件分配给他所说的三种政府形式的吧。我们将发现,他把完全的力量给了君主政体,把完全的智慧给了贵族政体,把完全的仁慈给了民主政体。我们可以假设,除了自身所必备的那一个限制条件,它还需适当程度地具备另外两种限制条件,这样才足够“得到最高权力”。国王们都像希腊英雄赫拉克勒斯那样拥有无穷的力量(在他们没有当上国王之前并不是这样,因为这是他们的臣民推举他们成为国王的资格);但是,对于他们的智慧或是仁慈,则没有太多可说的了。贵族政体的成员们是如此多的所罗门,但是,他们却并不像你们的国王那样有力,如果可以讲实话的话,恐怕他们并不会比君主人士或民主人士更加正直。至于民主政体的成员,他们是世界上最好的一群人,但是在力量方面,就算把他们所有人所拥有的加在一起,仍然会显得那么弱小;而且他们在理解能力上也有一些不足。
他说:“在民主政体中,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广泛地属于人民,所以与另外两种政府的性质相比,它更能显现出公众的美德或是意图的仁慈。民众议会通常会在谋划上显得笨拙,在执行上显得软弱,但是,大体上来说,他们在做事时是很明智、很公正的,而且总是饱含着爱国主义和集体精神。至于贵族政体,虽然,它比其他两种政体具备更多的智慧,但由于它是由或是本意是由最有经验的人民组成的,所以,它没有共和政体那么正直,也没有君主政体那么有力量。事实上君主政体是一切政体中最有力量的,政府的一切力量都被紧密地联合在一起被君主给掌握着,不过,如此一来则潜伏着这样的危险——君主为了短期的利益或出于压迫的目的而滥用这种力量。”
“因此,这三类政府状态是各有各的优胜之处与不足之处的。通常情况下,民主政体是被认为能最好地制定法律的政府形式;贵族政体被认为是最擅长发明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方式的政府形式;而君主政体则被认为是能最有力地执行这些方式的政府形式。根据我们已经研究得到的资料,古人们普遍只知道这三种政府形式,他们对这三种以外的其他永久性政府形式是毫无概念的。虽然西塞罗曾经宣布过他的意见,认为存在过兼具这三者优点,且是由王室掌管的共和国,但是,泰西塔斯却认为,这种混合了多种政府形式的政府是不可能还延续原来每种形式的优点的,就算真的形成了这样的一个政府,它也不能长久并安稳地执政。
在这个编织得如此完美的推论中,存在着一个意外的破绽,但我们的作者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按照一位逻辑学家的话来说,他的破绽之一便是丢失了他的主题。在他一直滔滔不绝地讲三种政府状态的限制条件时,不知为何,其中的一个——也就是他为之设计了政府形式的那一个——竟不见了踪影,就这样不幸地从作者的指尖流失了。对于这一个,我指的就是民主政体。按照他的说法,这种政体是古人们设计出来为“所有”人民所共有的一种政体。但现在,这个“所有”的人数却是如此之大,我怀疑根本就无法找到一个确切的数字来表达这些高大强壮的人所拥有的总力量。我也怀疑,在这个令人畏惧的共和国里,臣民的处境可能会比莎士比亚的戏剧《暴风雨》中特林鸠罗的处境还要糟,或者甚至是比这几个君主(一些航海家发现这几个君主正在一处西班牙殖民地上作威作福,在这块殖民地的政府里,共有三个成员,他们中只有一个人是臣服者)的处境还糟。我认为,只要一个人稍微检查一下这个观点,要么能证明出这个政府的政体恰好就是我们刚才说的被作者遗漏了的那个政体,要么就认为这根本就不算个政府。我们可能还记得,我们的作者对自然状态是抱有尖锐的怀疑态度的,但他却承认,这种状态正是存在于他所说的民主政体中。
我想,“仁慈”的特点应当是赋予主人是“所有”人的那种政府,只要的确存在这样一种政府。但是正如我们所见,它就像是飞去了一个未知的国度,而为它而设计的特点仍然攥在我们作者的手中。因此,我们的作者可以肆意地用它来夸赞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他这样做也的确是很方便的。也许,也可以把这个特性赋予君主政体,因为其本身的特性就是“力量”,但这毕竟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词语;或者,我们的作者会认为通过抽签来给政府分配特性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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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始祖,值得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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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国富论,很不错的一本经典作品,值得细细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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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很好的书,值得反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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