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3
风险社会的来临,给现代法治秩序提出了挑战,在一个无法将风险削减为零的世界中,如何去预防和控制风险,是人类*应该考虑的问题。纵观人类历史,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不断创新。风险社会已经来临,高科技风险、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等危机纷至沓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全球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等特征不同于先前社会,传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受到了严峻挑战。面对风险社会,刑法不能墨守成规。传统的刑法价值体系既然已经存在裂缝,所以在某些特定领域,有必要将风险思维引入传统刑法立法当中,对现行刑法理论、立法、司法层面进行适度修正,以满足风险社会控制风险的需要。
张道许,男,河南许昌人,法学博士,在站博士后,现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4年7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7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前 言
第1章 风险与风险社会理论
1.1 风险问题的历史演进
1.1.1 风险的词源考察
1.1.2 风险问题的历史考察
1.1.3 当代西方风险问题研究的基本脉络
1.2 风险社会理论简介
1.2.1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
1.2.2 风险社会的特征
1.2.3 风险社会中的责任——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1.2.4 科技发展与风险社会
1.3 风险社会视野下的中国
1.3.1 中国正步入风险社会
1.3.2 中国当前的公共安全状况
1.3.3 风险社会与法律变革
第2章 风险社会的刑法危机
2.1 方法论上的科学主义反思
2.1.1 科学主义的概念
2.1.2 科学主义发展简史
2.1.3 科学主义方法论的反思
2.2 自由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
2.2.1 刑法价值简述
2.2.2 风险社会中自由与安全的紧张关系
2.2.3 风险社会中自由与安全的合理界限
2.3 风险社会对责任理论的冲击
2.3.1 责任主义概说
2.3.2 有关责任的学说
2.3.3 风险社会对传统归责原则的冲击
2.4 风险社会对传统法益理论的冲击
2.4.1 传统法益保护范围的局限
2.4.2 法益侵害说的危机
2.4.3 结果无价值论的困境
2.5 刑罚相关问题反思
2.5.1 刑罚理念的反思
2.5.2 刑罚体系的反思
2.5.3 单一预防模式的不足
第3章 刑法危机的理论应对
3.1 全盘否定还是调整应对——风险社会刑法的立场选择
3.1.1 风险刑法理论
3.1.2 安全刑法理论
3.1.3 敌人刑法理论
3.1.4 出路——现有体系的调整应对
3.2 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
3.2.1 客观归责的一般理论
3.2.2 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
3.2.3 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意义
3.3 风险社会中的法益理论变迁
3.3.1 法益内涵的演变
3.3.2 法益侵害说的出路
3.3.3 行为无价值论——风险社会的必然选择
3.4 风险社会中过失理论的应对
3.4.1 过失理论的发展脉络
3.4.2 新过失论更适合于风险社会
3.4.3 监督过失理论的提倡
3.5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之提倡
3.5.1 报应刑论与特别预防论
3.5.2 消极的一般预防论
3.5.3 风险社会对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之选择
第4章 刑法危机的立法应对
4.1 刑法立法的宏观应对
4.1.1 风险社会刑法立法的正当性
4.1.2 现有刑法立法应对措施的梳理
4.1.3 风险社会中犯罪圈的适度扩大
4.2 科技风险管理与刑法立法
4.2.1 科技风险管理概述
4.2.2 风险评估制度的引入
4.2.3 科技风险管理与刑法立法
4.3 刑法的立法应对——以罪的完善为视角
4.3.1 刑法立法应具有前瞻性
4.3.2 犯罪构成应具有开放性
4.3.3 刑法的前置化处罚
4.4 刑法的立法应对——以刑罚的完善为视角
4.4.1 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4.4.2 我国现有刑罚制度的完善
4.4.3 适时引入保安处分制度
第5章 刑法危机的司法应对
5.1 处置风险衍生犯罪的司法政策
5.1.1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风险社会的题中之意
5.1.2 避免刑事司法地方化
5.1.3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5.1.4 注重引导刑事司法中的舆论
5.2 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解释
5.2.1 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理解
5.2.2 “合目的性”解释方法的选择
5.2.3 法官解释的限度
5.3 刑事司法程序应对的几点思考
5.3.1 美国“9·11”事件对刑事司法程序理念的影响
5.3.2 刑事司法中科技证据的运用
5.3.3 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传染病、火灾、矿难、污染等事故频发,尤其是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全球性危机事件,诸如非典、禽流感、甲流等灾难,都以席卷全球的态势震惊了整个世界。可以说,风险的规模、性质和程度远远超过先前任何时代,而且已经跨越了地域、民族、国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界限,对人类的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风险社会的来临,给现代法治秩序提出了挑战,在一个无法将风险削减为零的世界中,如何预防和控制风险,是人类最应该考虑的问题。纵观人类历史,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不断创新。风险社会理论的创始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人类自身,防范风险的手段主要靠制度的理性建构,而制度中最具有理性和公信力的就是法治。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学理论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也要受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学说的制约,它是一个开放系统,要不断顺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风险社会已经来临,高科技风险、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等危机纷至沓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全球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性等特征不同于先前社会,传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受到了严峻挑战。
从危害性方面来看,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对社会的危害范围极其广泛,涉及人身、财产、人格、名誉、尊严、伦理、信用、人类生存环境和条件、社会经济、政治等。其中,最突出、最直接、最严重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它不仅对包括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乃至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安全的公共安全形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很多风险已现实化为对公共安全巨大的现实损害。因此,不断反思并用刑法手段预防风险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风险社会中,刑法对风险预防和危害管理日渐重视,这一转向有可能导致国家以避免风险为由滥用刑罚权力,导致个人自由的工具化。不能将人权保障与公共安全彻底对立,二者之间应该是对立统一的,风险社会的刑法不能放弃对自由的保障,这是现代刑法确立的基础,是个大局。但基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在遇到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面对风险社会,刑法不能墨守成规。传统的刑法价值体系既然已经存在裂缝,所以在某些特定领域,有必要将风险思维引入传统刑法立法当中,对现行刑法理论、立法、司法层面进行适度修正,以满足风险社会控制风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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