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2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3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4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5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6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7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 术语
附录二 附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前言/序言
《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J180号)的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年中央、地方文件中对幼儿园办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144号),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幼儿园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6章和2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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