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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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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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8743
版次:1
商品编码:1206500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70
字数:702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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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2017年3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思路,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第1步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单行法并不废止,其中所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此立法背景下,如何实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在适用上的无缝衔接,确保相关规定尤其是有不一致规定时的快速准确适用,将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界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编委会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基础,分章节整合现行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汇编而成这本收录全面、高效易用的民事法律适用工具书,旨在满足民事法律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具有如下特点:
  编写思路新颖:首先以民法总则各章节为据,拆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再将相应内容融于各章节之中,思路清晰、脉络分明。
  收录内容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所收录条文,实现了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的全覆盖,可为读者提供全方位查询服务。
  适用高效便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立法逻辑,对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主题化、版块化梳理,从而确保读者快速查找所关注主题的全部关联法条,以便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的编写,力求收录内容全面、详实,读者在阅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漏洞和不足,敬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中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

前言/序言

  2017年3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思路,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单行法并不废止,其中所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此立法背景下,如何实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在适用上的无缝衔接,确保相关规定尤其是有不一致规定时的快速准确适用,将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界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编委会以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基础,分章节整合现行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汇编而成这本收录全面、高效易用的民事法律适用工具书,旨在满足民事法律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需求。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编写思路新颖:首先以民法总则各章节为据,拆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再将相应内容融于各章节之中,思路清晰、脉络分明。
  收录内容全面:本书所收录条文,实现了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的全覆盖,可为读者提供全方位查询服务。
  适用高效便捷:本书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立法逻辑,对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主题化、版块化梳理,从而确保读者快速查找所关注主题的全部关联法条,以便准确适用。
  本书的编写,力求收录内容全面、详实、权威,读者在阅读使用本书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漏洞和不足,敬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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