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本书结合专家的新前沿理论观点,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1.通过解读,感知《条例》的重点。
2.深刻体会党内监督的威力所在。
3.巩固党员干部自身的不敢、不能、不想腐的意识。
党内权力运行制约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能力,对于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要把强化党内权力运行制约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发挥其威力和潜力。因此,要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内权力运行制约的主体和责任,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制约制度体系,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本书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阐释,是党员干部的有益读物。
石国亮,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美国丹佛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兼任南京大学服务型政府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主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十余项课题。出版过《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管理》、《新媒体时代公关案例》、《国外政府管理研究丛书》、《论政党价值观》、《做zui优秀的共青团员》等著作和教材十多部;在《中国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和《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有三十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外书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1.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
——《新京报》
2. 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
——《学习时报》
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网
第一章总则
导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基本方针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监督对象
第七条监督方式
第八条强化自我监督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导读
第十条党的中央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
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强化自我约束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导读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
干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巡视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述责述廉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记录制度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导读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和
具体任务
第二十七条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放在首位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第三十一条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纪审查
第三十三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导读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党员的监督义务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导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民主党派监督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导读
第四十条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
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的整改责任和对违纪问题
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四十三条对监督者的支持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导读
第四十五条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党内法规的
授权规定
第四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条例》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导读<
如前所述,原《条例》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放在一起规定的。新修订的《条例》将党委(党组)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原《条例》的突破,定位更加精准,有利于监督的实施。本章共11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巡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新的条款】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旧的条款】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本条修订,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强调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就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对于党委(党组)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四条。其中,前三条是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党委(党组)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工作部门职责范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包括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
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对其管理就应该越严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领导人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有一个关键词是“关键少数”。“关键少数”一词首次走进公众视线,是在2015年2月2日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当时,领导人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此之后,领导人在多个场合都对“关键少数”提出要求。比如,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吉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他指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对于中央政治局,领导人说,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对于省部级干部,领导人说,要深学笃用、要用好辩证法、要创新手段、要守住底线;对于县委书记,领导人说,要带头抓班子带队伍,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带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真正做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治国理政,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任重大,看住了“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领导干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从中央到地方接连推出实招。中央针对领导干部连续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反腐败和整顿工作作风力度,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这些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净化了政治生态。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关键少数”成为重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中央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先后发布了37条中管干部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其中担任正职“一把手”的至少有13名。另外有些被查时虽没有担任“一把手”,但绝大部分此前都曾在关键岗位任职,担任过各级“一把手”。处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巨大的人、财、事、物权,一旦他们出现道德滑坡、决策失误,权力的执行就会发生偏差,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动和诱惑,很难自觉抵制腐败,进而导致其违纪违法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修订时新增了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第二,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这样的规定自然而然地构筑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防线。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是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来看,都是由小错到大错、由犯错到犯罪,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一定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管起,只有警钟常鸣,才能警笛不响。因此,本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同时,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这样的修改,日常管理监督和自我约束就形成了合力,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监督方向从事后惩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避免领导干部由“亚健康”变成“不健康”,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保证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巡视
【新的条款】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旧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巡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领导人对巡视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巡视工作在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地位。他明确提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2013 年4 月25 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领导人总书记就明确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审陈理认为,这“四个重要”的概括,“第一次清楚地指明了巡视在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维护党纪、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借鉴历史经验,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实际,从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早就成为我们党的一个传统。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巡视工作继续加强,主要是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巡视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党内监督。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开展巡视工作,并对如何开展巡视进行了初步探索。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的作用。
以领导人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改进巡视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心、四个着力、一个目的”的中央巡视工作新方针,领导人将巡视组称为中央的“千里眼”“顺风耳”“尚方宝剑”“钦差大臣”“八府巡按”,屡次为中央巡视组的工作壮胆鼓气。
“巡视”已成为党内监督常态化的代名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经完成了十轮巡视,正在开展第十一轮巡视。从中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突出问题,不少“老虎”的落马就是从巡视中发现其腐败端倪的。事实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的利剑,是有效、管用的制度。从中央到各省的实践来看,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制度已经成为上级党组织监督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形式,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规定:“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领导人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本条修订时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巡视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制度成果。一是突出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二是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三是对巡视的内容进行了聚焦。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 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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