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湯姆金斯(Adam Tomkins) 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教授。代錶作除《我們的共和憲法》外,還有《英國的政府和憲法》(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th ed, 2011)和《公法》(Publ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譯者序 昨天(2016年11月3日),英國高等法院判決,英國首相Theresa May必須在獲得議會的許可後,纔可以啓動歐盟條約第50條的脫歐程序。判決摘要說:“英國憲法最根本的原則是議會是至上的,可以製定和廢除任何法……通過製定和廢除條約,政府的行為在國際法的層麵産生瞭效果,但在這麼做時,它不會、且不能改變國內法。它不可以在無議會預聞的情形下授予或剝奪個人的法權……政府無權根據國王特權來依照第50條給齣脫歐通知。”判決書原文說:“在憲法學傢AV Dicey教授的《憲法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依然是最傑齣的論述中,他解釋說,議會主權原則的意思是議會‘有權製定或廢除任何法;法不承認任何人或機構……有權推翻或無視議會立法’。” 在Dicey的《憲法導論》齣版一百多年後,英國憲法的議會主權原則在Tomkins的《我們的共和憲法》一書中再次得到瞭很好的論述。Tomkins是當代英國憲法學界少有的理論傾嚮較強的學者之一。他目前是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大學的教授。他的著作還有《英國的政府和憲法》(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7th ed,2011)和《公法》(Publ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前者是一本很受歡迎的本科生教材。《我們的共和憲法》是從共和主義的視角來解釋和批評英國憲法。在翻譯的過程中,筆者感受到,這本書說齣瞭英國憲法獨特的但在當今司法憲政主義的話語狂潮中卻常被忽略的精神或原則,即議會主權或部長責任製。就此來說,這本書可以作為認識英國憲法的入門書。 《我們的共和憲法》的第一章強調英國憲法的美妙且最基本的規則是政府對議會負責。這種通過政治手段來規範政府的憲法被稱作政治的憲法。作者歸納瞭司法憲政主義的要素,並批評瞭司法憲政主義的“低效”和“不民主”。第二章先討論瞭英國公法學中以JAG Griffith為代錶的描述性的政治憲法理論,然後作者藉用哲學或政治思想中的共和主義來解釋英國的政治憲法實踐,並把被如是解釋後的“政治憲法”提升為一種規範或理想;作為“共和主義的政治的憲法”的對立麵的是“自由主義的法官的憲法”。第三章把英國17世紀的憲法鬥爭說成是議會為瞭打造共和主義秩序的努力;作者試圖從被如是解釋的曆史中為英國憲法中的共和主義的復興尋求支持。最後一章呼籲要復興英國憲法中的共和主義,並討論瞭相關的憲法改革。 這是一本論戰性很強的、激進的書,其中充滿瞭很多啓發性很強的見解。但正因為這是一本論戰性很強的書,一些原本隱藏但被作者發現的真理或許會被作者不自覺地誇大。比如說,作者所說的政治的、共和主義的憲法和司法主義的憲法之間的對立,或許並不像本書錶述的那樣,如此的尖銳;二者之間或許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和替代關係。如果作者不是過度地要把二者對立起來,以批判其中的一方,而是可以平靜下來,仔細地思考為何既低效又不民主的司法憲政主義會在“二戰”後風靡全球,或許作者本來是可以為關於司法或法治的哲學做齣貢獻的。在我國,司法憲政主義和政治憲政主義的論爭也很激烈。對於關心中國政治之完善的中國讀者來說,關注司法憲政主義和政治憲政主義二者的相同性或互補性,或許要比關注二者的差異或對立更有意義、有價值。比如說,二者都把個人的自由作為價值目的,二者都認同法治原則,都認為政府行為應受製約,等等。這種“真實性”或“正確性”被“論戰性”所犧牲的情形還包括作者對英國憲法史的共和主義的解讀。再說瞭,即便曆史上的憲法真的是共和主義的,這也並不必然使得“共和主義的復興”成為必要。在關於共和主義的改革上,作者強調要廢除君主製,他說道,“作為國王的臣民而不是自由共和國的公民,這使得我們成瞭奴隸”(原書頁碼139)。作者還倡導要廢除議會中的政黨和政黨忠誠。這些說法是難以理解的:這種難以理解性,或許也可歸咎於作者的論戰性姿態。這些問題和這些問題所反映的作者在寫作本書時的立場和心態,是值得大傢在閱讀本書時注意的。對整本書來說,這些問題隻是白玉微瑕。這本書本身的啓發性和相關洞見使得這些問題顯得微不足道。另外,本書短小精悍,這在當今,也是一個不小的美德。 本書由貴州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教師翟濤譯齣初稿,由翟小波校改並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