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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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专题一 国际法的基本问题/1
一、国际法的渊源 /1
二、条约缔结、登记、保留和效力 /1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5
专题二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6
一、国家的管辖权 /6
二、国家主权豁免 /6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8
四、联合国体系 /10
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1
六、国家赔偿责任 /12
七、国际法律责任的认定 /12
专题三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3
一、领土范围 /13
二、领土取得方式 /15
三、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5
四、南极法律制度 /18
五、国际民航法律制度 /19
六、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20
七、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21
专题四 国际法上的个人 /21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1
二、出入境管理 /22
三、外交保护 /25
四、引渡和庇护 /26
专题五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28
一、外交代表机关 /28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28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29
四、领事关系及特权与豁免 /30
专题六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32
一、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 /32
二、国际法院 /33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 /35
专题七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6
一、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36
二、战时中立 /37
【国际私法 】
专题一 导论 /38
一、自然人的住所和经常居所地 /38
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39
专题二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39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39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40
三、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41
四、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41
专题三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42
专题四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45
一、意思自治原则 /45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46
三、时效的法律适用 /48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48
五、合同的法律适用 /50
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50
七、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52
八、婚姻、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52
九、侵权的法律适用 /54
十、收养的法律适用 /56
十一、继承的法律适用 /56
专题五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7
一、仲裁协议 /57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58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60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62
五、域外文书送达和域外调查取证 /64
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66
专题六 区际司法协助 /67
一、区际文书送达 /67
二、区际调查取证 /69
三、区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70
四、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72
【国际经济法】
专题一 导论 /74
专题二 国际货物买卖 /74
一、国际贸易术语 /75
二、CISG的适用范围 /78
三、买卖双方的义务 /80
四、违约的救济方式 /82
专题三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84
专题四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88
一、托收 /88
二、信用证中银行的责任及免责 /89
三、保兑信用证 /90
四、信用证欺诈 /91
专题五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92
一、反倾销条例 /92
二、反补贴条例 /95
三、保障措施条例 /97
专题六 世界贸易组织 /98
一、WTO成员和文件体系 /98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100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 /101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 /102
五、争端解决机制 /103
专题七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105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05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08
三、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110
四、国际融资法 /111
五、国际税法 /112
一、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卷一/34/单选)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考点挖掘]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法院判决和意见的效力、国际法渊源
[陷阱提示]国际法渊源和辅助资料、安理会选举与国际法院法官。
[逐项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选项B错误。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选项C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所以,国际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选项D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拘束力。
[知识点链接]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只有三种形式:条约、习惯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一般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其中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后续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加入的,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学说。
二、条约缔结、登记、保留和效力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卷一/76/多选)
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
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考点挖掘]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内容
[陷阱提示]注意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况和需要批准的重要条约的内容。
[逐项解析]选项A正确。依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选项B错误。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
选项C错误。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某一具体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即便依据具体的中国法,在特定范围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 《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条约或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知识点链接]《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6条第2款: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条第1款、第2款: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2.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卷一/74/多选)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考点挖掘]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内容
[陷阱提示]条约的签署与批准机关、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况。
[逐项解析]选项A正确。依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选项B错误。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由该条约规定或由有关各方约定,实践中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在签署的方式下,待核准的签署需经其本国核准确认后可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而仅待核准签署本身并不能表示中国同意接受约束。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引渡条约根据该条第2款属于条约和重要协定之一,因此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选项D正确。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知识点链接]《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6条 :具体参见本部分第1题[知识点链接]。
第7条 :具体参见本部分第1题[知识点链接]。
第12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3. 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卷一/74/多选)
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考点挖掘]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条约的保留、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陷阱提示]注意禁止保留的情况和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的范围。
[逐项解析]选项A错误。批准条约并非签署条约的必然结果,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
选项B正确。依《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有关司法协助的条约即属于其中一种。
选项C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选项D正确。在我国,在民商事和民事诉讼领域,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知识点链接](1)《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具体参见本部分第1题[知识点链接]。
(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第一,条约本身的规定禁止保留;第二,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第三,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了解一个事物最好的方法就是尝试,缺少了尝试的学习终归如镜花水月,和实际的应用与要求距离尚远。但司法考试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不具备将其当做实验反复尝试的可能,这样做的代价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承受。真正的考场只有一个,真正的机会一年中也只有一次,并且没有人愿意进行第二次。虽然我们不能进行完全的实训,但我们能够从历年的真题这一最为接近真正考试的事物中找到经验和方法,从而帮助我们加深对司法考试的熟悉和把握,为成功实现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年度图书在撰写时将历年真题部分单独抽出来形成真题攻略,就是为了帮助广大学子更好地实现对真题的理解和对考点的应用。“指南针三国法真题攻略”在编写体例上采用了以知识点为线索的方式,将五年来的司法考试真题全部按照知识点分配到了不同的章节,由于三国法在近五年来考查分值不高,所以在某些知识点中配备了十年内的典型真题。具体的章节安排和“指南针三国法讲义攻略”完全配套,真正实现了两本书的通联。
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由于三国法具有考查范围广、考查深度浅的特点,大家不应拘泥于某个真题中的个别选项解析,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题目加深对该题目所涉知识点的记忆和梳理。本攻略中在典型真题之后均附有[ 知识点链接] 的内容,将这一部分内容和真题的考查角度与考查陷阱共同理解和记忆才是本书编写的初衷。“以题带点、以题寻坑”是大家运用真题攻略的最好方式。真题告诉我们哪个知识点具有更多的考查可能,也告诉我们一个知识点的哪个方面可能被出题人利用形成对我们的刁难。用好真题、用活真题,绝对能够帮助我们在通过司法考试三国法的道路上大步前进。
笔者建议大家在中后期将真题攻略和讲义攻略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讲义攻略告诉我们知识点的内容,真题攻略告诉我们知识点可能被考查的地方和容易出错的细微环节。如果说讲义攻略更多地是实现知识点的“立体化”,那么真题攻略更多地是实现知识点的“活体化”,即将单纯的知识点变成血肉丰满、活灵活现的实体。总而言之,体用双修,内修外铄,双管齐下,决胜司考。
2017年1月1日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上律指南针:陆寰三国法真题攻略 下载 mobi pdf epub txt 电子书 格式 2024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上律指南针:陆寰三国法真题攻略 下载 mobi epub pdf 电子书正版书印刷精美,看书更带劲了,真题包含02至08的部分题。今年法考一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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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各科的诉讼法都比较复杂,尤其是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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