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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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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左寜,司法考試刑訴法名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訪問學者。講課富有激情,課堂氣氛活躍,條理清晰,深入淺齣,善於歸納,是考生的良師益友。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 1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 2
一、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徵 / 2
二、刑事訴訟法的概念與淵源※ / 3
三、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 / 4
四、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國傢※※ / 5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製定目的與任務 / 6
一、刑事訴訟法的製定目的 / 6
二、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 6
第三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 8
一、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 8
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 8
三、訴訟效率與公正 / 9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 / 10
一、刑事訴訟目的※ / 10
二、刑事訴訟價值※ / 12
三、刑事訴訟主體 / 13
四、刑事訴訟職能※ / 14
五、刑事訴訟構造※※ / 14
六、刑事訴訟階段 / 17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 19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 20
一、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 20
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特點 / 20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 21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 23
一、基本含義 / 23
二、程序法定原則 / 24
第四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25
一、獨立的主體 / 25
二、獨立的根據 / 25
三、獨立的對象 / 25
四、獨立的方式 / 26
五、獨立的理論 / 26
第五節 分工負責,相互配閤,相互製約 / 28
第六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 29
第七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 30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 31
第九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 32
一、基本含義 / 32
二、相應規定 / 32
三、理論重點(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 / 33
第十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 34
第十一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 35
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36
二、遇有法定情形時的處理 / 37
第十二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 39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 41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 42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組織體係與職權 / 42
二、其他偵查機關的職權 / 44
三、人民檢察院的性質、組織體係與職權 / 45
四、人民法院的性質、組織體係與職權 / 48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 51
一、訴訟參與人概述 / 51
二、被害人 / 54
三、自訴人 / 55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56
五、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 58
六、單位當事人 / 59
七、法定代理人 / 60
八、訴訟代理人 / 61
九、辯護人 / 62
十、證人 / 63
十一、鑒定人 / 64
十二、翻譯人員 / 66
第四章 管轄※※ / 67
第一節 立案管轄 / 68
一、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 / 68
二、檢察機關立案的案件※※ / 68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69
四、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管轄權競閤的處理 / 71
第二節 審判管轄 / 73
一、級彆管轄 / 74
二、地區管轄※ / 76
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 77
第三節 特殊情況的管轄 / 85
第五章 迴避※ / 87
第一節 迴避的概念和適用人員 / 88
一、迴避的概念 / 88
二、迴避的適用人員※ / 88
第二節 迴避的理由與種類 / 89
一、迴避的理由※ / 89
二、迴避的種類※ / 92
第三節 迴避的程序 / 93
一、迴避的期間 / 93
二、迴避的申請與決定※ / 93
三、對駁迴迴避申請的復議※ / 95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 96
第一節 辯護製度概述 / 97
一、辯護、辯護權與辯護製度(熟悉) / 97
二、有效辯護原則 / 97
三、辯護製度的意義(熟悉) / 98
第二節 我國辯護製度的基本內容 / 99
一、辯護的種類※※ / 99
二、辯護人的範圍與人數※※ / 101
三、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 103
四、辯護人的責任※ / 103
五、辯護人的權利※※ / 104
六、辯護人的義務※※ / 111
七、拒絕辯護※ / 112
八、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 113
第三節 刑事代理※ / 114
一、刑事代理的含義和種類※ / 114
二、訴訟代理人的範圍、責任和權利 / 116
三、代理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 116
第七章 刑事證據※※ / 117
第一節 刑事證據 / 118
一、刑事證據的概念、屬性與意義※ / 118
二、刑事證據的種類與分類※※ / 120
三、刑事證據原則與規則※※ / 128
四、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 / 137
第二節 刑事證明 / 142
一、刑事證明 / 142
二、刑事證明對象※ / 142
三、刑事證明責任※※ / 144
四、刑事證明標準※※ / 146
第八章 強製措施※※ / 148
第一節 強製措施概述 / 148
一、強製措施的概念、特點、種類 / 148
二、公民的扭送※ / 149
第二節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 150
一、拘傳※ / 150
二、取保候審※※ / 151
三、監視居住※※ / 154
第三節 拘留※※ / 156
一、條件 / 157
二、程序 / 157
三、期限 / 158
第四節 逮捕※※ / 160
一、機關 / 160
二、逮捕的條件 / 160
三、程序 / 160
四、羈押必要性審查 / 163
第五節 強製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 166
一、一般規定 / 166
二、申請變更、解除強製措施 / 166
三、強製措施變更 / 166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 170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 171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 171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 171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 172
一、附民原告人 / 172
二、附民被告人 / 172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 173
一、理由 / 173
二、時間 / 173
三、起訴條件 / 173
四、財産保全 / 173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 / 175
一、與刑事審判的關係 / 175
二、權利告知 / 175
三、受理、立案 / 175
四、附民當事人不到庭的處理 / 175
五、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放棄 / 175
六、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 175
七、舉證責任 / 175
八、賠償數額與調解 / 176
九、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的情形 / 176
十、刑事被告人無罪或者公訴人撤訴後對附帶民事的處理 / 176
十一、二審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 176
十二、其他規定 / 176
十三、附帶民事訴訟法律文書 / 177
第十章 期間、送達 / 179
第一節 期間 / 180
一、期間的概念 / 180
二、期間和期日的區彆 / 180
三、法定期間 / 181
四、期間的計算 / 186
五、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 187
第二節 送達 / 188
一、送達的概念 / 188
二、送達的種類 / 188
三、送達迴證 / 189
第十一章 立案※ / 191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特徵 / 191
一、立案的概念 / 191
二、立案的特徵 / 192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 192
一、立案的材料來源 / 192
二、立案的條件※ / 193
第三節 立案的程序※ / 194
第四節 立案監督※ / 195
第十二章 偵查※※ / 197
第一節 概述 / 198
一、偵查概念 / 198
二、偵查工作的原則 / 199
三、偵查的司法控製※※ / 199
四、對非法偵查行為的救濟※ / 200
第二節 偵查行為 / 201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 202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 202
三、勘驗、檢查 / 203
四、搜查 / 203
五、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 204
六、鑒定 / 205
七、技術偵查措施 / 206
八、通緝 / 207
九、辨認 / 207
第三節 偵查終結 / 208
一、偵查終結的條件和對案件的處理※ / 208
二、偵查的羈押期限※※ / 208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 210
一、一般規定 / 210
二、偵查終結的處理 / 211
三、偵查期限 / 211
第五節 補充偵查※ / 211
一、補充偵查的概念 / 211
二、補充偵查的種類※※ / 211
第六節 偵查監督 / 212
一、監督的方式 / 212
二、監督的救濟 / 213
第十三章 起訴※※ / 214
第一節 起訴概述 / 215
一、起訴的概念 / 215
二、刑事公訴理論※※ / 215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 216
一、審查起訴與提起公訴 / 216
二、不起訴※※ / 219
三、刑事起訴書的寫作 / 222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 223
一、自訴案件的範圍 / 223
二、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 / 223
三、提起自訴的程序 / 224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 225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 / 226
一、刑事審判概念 / 226
二、刑事審判特徵 / 226
三、刑事審判程序 / 227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模式※※ / 228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 230
一、審判公開原則※※ / 230
二、直接言詞原則※※ / 231
三、辯論原則※ / 231
四、集中審理原則※ / 231
第四節 審級製度 / 232
一、審級製度的概念 / 232
二、兩審終審製 / 232
第五節 審判組織※※ / 233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 237
第一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 238
一、公訴案件庭前審查※ / 238
二、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 240
三、法庭審判※※ / 243
四、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 / 250
五、延期審理、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 / 251
六、法庭秩序※ / 254
七、律師更換※ / 255
八、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 256
九、人民檢察院齣席第一審法庭及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 256
第二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 257
一、自訴案件的範圍 / 257
二、自訴案件的受理、審理※※ / 257
三、刑事第一審判決書的寫作 / 259
第三節 簡易程序※※ / 261
一、簡易程序的概念 / 261
二、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 / 262
三、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 262
四、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 263
第四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 264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 266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 267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 268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 271
一、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 271
二、第二審案件的審理※※ / 273
三、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 / 277
第四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 / 278
第五節 主要相關法律文書 / 279
一、上訴狀 / 279
二、抗訴書 / 280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 281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特點 / 281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 / 281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特點 / 282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 282
一、死刑案件核準權※ / 283
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 283
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 284
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後的處理※※ / 286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 289
第四節 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 / 289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 291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 292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 294
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 / 294
二、申訴※※ / 294
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 296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 298
第十九章 執 行※※ / 303
第一節 執行概述※※ / 304
一、執行的概念 / 304
二、執行的依據※ / 304
三、執行機關※※ / 304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 304
一、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與變更※※ / 305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
執行 / 307
三、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管製、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
執行 / 307
四、財産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 / 308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程序 / 311
一、死刑立即執行的變更※※ / 311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 / 311
三、暫予監外執行※※ / 311
四、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 / 313
五、緩刑、假釋的撤銷 / 316
第四節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 / 317
一、對新罪、漏罪的處理 / 317
二、發現錯判和對申訴的處理 / 317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判決、裁定執行的監督 / 317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 318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318
一、概述 / 318
二、相關製度※※ / 319
第二節 附條件不起訴※※ / 320
第三節 犯罪記錄封存※※ / 323
一、概述 / 323
二、主要規定※※ / 323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 324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 328
第一節 概述 / 328
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 / 328
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意義 / 329
第二節 當事人和解的條件與結果※※ / 329
第三節 其他規定※※ / 330
一、公安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 / 331
二、當事人和解的內容※※ / 331
三、和解協議的履行※※ / 331
四、代為和解※※ / 331
五、和解後反悔的處理※※ / 332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 334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 340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製度 / 345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概述 / 345
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 / 345
二、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範圍 / 346
三、涉外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 / 346
第二節 刑事司法協助 / 346
一、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 / 346
二、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 / 346
第三節 相關法條重點※ / 347
精彩書摘
第1講民事訴訟
一、民事糾紛的概念與特點
民事糾紛又稱為民事衝突、民事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例如: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産權糾紛、閤同糾紛、著作權糾紛等均是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糾紛主體即是民事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服從與隸屬的關係,在糾紛中處於平等的地位。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主體之間爭議的內容,隻限於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構成民事糾紛的內容,如果超齣這個範圍,則不屬於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由於民事糾紛是民事權利享有和民事義務承擔的爭議,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民事糾紛主體有進行處分的權利。
根據民事糾紛的內容和特點,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産關係的糾紛,包括財産所有關係的糾紛和財産流轉關係的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的糾紛和身份關係的糾紛。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
民事糾紛的存在有害於社會的穩定,導緻當事人的權益無法正常實現,如果糾紛得不到解決則可導緻矛盾激化,有可能使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並可能波及糾紛當事人之外的成員,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因此,現代社會創設瞭各種解決民事糾紛製度,以解決民事糾紛、保護閤法權益,稱之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我國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調解
調解是指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居間調處,促使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達成糾紛解決的閤意。調解作為社會救濟的一種方式,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律師調解等。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力,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契約的效力。
(二)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閤意,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機構,由該機構居中審理並做齣裁決。仲裁與調解均是以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的,即隻有雙方當事人一緻同意調解並將糾紛提交調解機構或調解人,或達成仲裁協議並將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機構,調解或仲裁纔能夠開始。但是,仲裁不同於調解,主要體現在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力,而調解協議僅具有契約效力。
(三)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進行的全部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産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可見,民事訴訟由兩部分組成:即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訴訟活動是民事訴訟的動態錶現,而訴訟法律關係則是由訴訟活動産生的,是民事訴訟的靜態錶現。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必然是人民法院。
三、民事訴訟的特徵
與調解、仲裁相比,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之一的民事訴訟具有如下特徵:
(一)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與強製性
民事訴訟是以國傢公權力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人民法院代錶國傢行使審判權以解決民事糾紛,其解決糾紛的過程與結果均具有強製性,其結果也具有終局性地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效力。與調解、仲裁不同的是,民事訴訟在案件受理上具有強製性。無論是調解、還是仲裁,其對糾紛案件的受理均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隻要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選擇該方式解決糾紛,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隻要原告的起訴符閤《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條件,不管被告是否願意,是否放棄參與訴訟,訴訟程序均會發生,其也必須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此外,法院的裁判在執行上也具有強製性,即如果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製其履行。這一點與調解協議的履行不同,訴訟外調解協議僅具有契約效力,不具有強製執行力。
(二)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將引起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依法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相較而言,調解和仲裁的程序性比較弱,訴訟外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盡管需要按照事先設定的程序規則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並且賦予當事人對適用程序的較大的選擇權。
……
前言/序言
刑事訴訟法的考查地位與命題特點
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門司法考試科目,地位重要。從曆年真題考查分值上來看,刑事訴訟法穩居第三位,僅次於刑法和民法,平均每年考查80分左右,是考生應當重點學習、絕不可棄的大科目。
近年來,刑事訴訟法的考查難度越來越高。這與司法考試難度整體升高的大環境有關。2002年首屆國傢司法考試,通過率僅為7%,可以說是最難的一次司法考試。由於我國存在司法職業群體的需求缺口,隨後幾年的司法考試通過率逐年升高,最高一年達到20%以上。不過,隨著司法職業群體缺口的逐漸縮小,司法考試通過率也開始逐年下降,近幾年穩定在10%左右。什麼叫10%的通過率?這意味著100名考生裏至少有90人過不瞭。齣題人在齣題時必須考慮齣題難度應當配閤通過率。換言之,齣題人一定會想:“我齣一道什麼樣的題纔能讓100個學生裏至少90個學生答錯呢?”因此,近年來司法考試題目齣得越來越有水平,考查範圍越來越廣,命題角度越來越刁鑽。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可以說,難度在直綫上升。
在這種通過率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命題齣現瞭不同以往的特點:
首先,考查法條的數量巨大。2012年司考首次考查現行《刑事訴訟法》,現行《刑事訴訟法》隻有290個條文,當年考生隻需要復習好這200多個條文即可應對考試。2013年1月1日,現行《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機關紛紛齣颱相關的司法解釋和部門規定,從2013年開始,考生需要復習的法條數量從200多個驟然增加至近2000個。隨著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部門規定的逐漸增多,法條的復習數量隻會越來越多。
其次,法條的題眼難以把握。司考命題有一個“重者恒重”的規律,即對於顯然的重難點知識,每年屢考不厭。這些重難點知識考生基本都會復習到,且會重點復習,考查這些東西似乎難不住大傢瞭。但是重難點又必須考,用什麼方式既考查瞭重難點知識,又能難住考生呢?那就是轉移考查的重點。譬如,一些大傢耳熟能詳的傳統重點法條在真題中會被避開,而一些考生平時不太關注,認為較偏,但實際上非常重要或者非常有特色的法條就會考齣來。考生需要認真考慮,為什麼就考瞭這一條?為什麼偏偏就考這一條中的這一個詞?這一個詞看起來不覺得重要啊?實際上,這一法條在當初修訂時蘊含瞭重要的理論背景,是個“有故事”的法條。但對於考生而言,我怎麼知道某個法條背後有沒有故事?有什麼故事?重點題眼不易把握。
再次,理論知識考查力度顯著提高。刑事訴訟法從體係架構上來看不算難,總結一下無非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十個字。至於“管轄、迴避、證據、辯護、強製措施”等都是貫穿於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各個訴訟階段之中的具體製度。因而,很多考生認為刑事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司法考試中屬於較為簡單的科目,隻要背熟法條即可。但近年來的真題告訴我們,事實並非如此。在近年的刑事訴訟法真題中,理論知識的考查分值占到瞭總分的三分之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係、無罪推定、程序正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偵查的司法控製、公訴理論、審判中心主義等理論知識考點粉墨登場,而這些知識僅僅通過背誦法條是無法學到並掌握的。
最後,重視考查知識點的融會貫通能力。從近幾年的刑事訴訟法真題來看,很少會有一道題的ABCD四個選項僅僅考查大綱同一章節的知識點。現在的慣常做法是,在一道題中,題乾看似考查一個知識點,而選項中卻綜閤考查與此知識點相關的、體現於大綱不同章節中的若乾知識點。譬如,在2014和2015年的真題中,連續考到關於被害人權利的問題,題乾下麵的四個選項分彆是:A項考查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中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被害人知識;B項考查第七章“刑事證據”中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被害人陳述知識;C項考查第十五章“第一審程序”中被害人齣庭程序知識;D項考查第十六章“第二審程序”中被害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救濟程序知識。這種綜閤性的融會貫通式考查,不僅需要考生在復習中縱嚮地掌握各章節知識點,還要求考生能夠橫嚮地比較同一知識點在不同章節中的相應規定,難度很高。
本書編寫特色
可見,刑事訴訟法考試越來越難,而刑事訴訟法又是一門大法,不容放棄。本書正是為瞭契閤上述刑事訴訟法的命題特點進行編著,力圖讓考生通過復習本書,不僅掌握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製度、重難點法條和理論,還能洞悉齣題人的考查方式,將靜態的書本知識轉換成動態的做題戰鬥力,請考生認真學習。
本書的特點如果用一句話來形容,就是一本集刑事訴訟法條精析、理論解讀、重點筆記提點、真題例舉、錶格、圖例配套於一身的一本通講義教材。具言之:
[本章復習建議]和[本章知識框架]。每一章開頭,對本章進行通俗解釋,介紹本章重點製度,提點本章重點理論考點。每一章、節都有邏輯框架圖示,讓考生對本章、節內容做到心中有數,利於體係性地把握各章節知識。
[圖錶精要]。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知識繁雜,不易係統掌握。很多考生感覺僅通讀法條無法掌握法條的精髓以及與其他法條之間的關係,經常看瞭前麵忘後麵。本書中設計瞭很多圖錶和圖示,既有對重難知識點的總結,也有對整個章節的總結,方便考生記憶和復習。
[要點釋義]。本書中有很多圖錶,圖錶中內容盡量做到簡潔、概括、順口,避免直接羅列法條。當然,有的法條或者知識點縮減後會丟失原意的除外。針對每一個重點知識點,在[圖錶精要]下,一般會有[要點釋義]對圖錶中的內容進行詳盡闡釋。考生在看不懂圖錶時,可以通過[要點釋義]深入理解圖錶內容。簡言之,[圖錶精要]是歸納,[要點釋義]是演繹。
[題眼點睛]。[圖錶精要]和[要點釋義]的目的是讓考生成體係地掌握重難知識點,但對於這些知識點你真的掌握瞭嗎?這些知識點中的題眼你真的精準理解瞭嗎?這些知識點在曆年真題中是以什麼形式為難你的真的瞭然瞭嗎?不一定。因此。本書在[圖錶精要]或者[要點釋義]之後,一般會有[題眼點睛],對該知識點中的題眼和命題規律進行深入講解。
[刑訴縱橫]。通過分析近幾年的真題可知,很多選擇題考查各章節中的共同知識點。譬如前文所述2014、2015年兩次考查的關於被害人權利的題目,在ABCD四個選項中,分彆涉及不同章節中關於被害人的相關知識。本書將這種知識點進行瞭歸納,冠以[刑訴縱橫]。
[理論拓展]。近年來理論知識考查力度增大,經常考查的重要理論點有約20處,針對這些理論,本書結閤通說及本學科著名學者的理論觀點,對重點理論知識點進行闡述和論證。
[典型真題]與[破解關鍵]。法條、製度、理論都是靜態的知識點,而真題則反映的是動態的知識運用能力。本書收錄瞭2002年至2016年間在知識點考查與命題陷阱方麵最具有代錶性的真題,置於書中相關知識點之後,考生可以通過真題訓練與知識點進行印證,實現將靜態知識點轉換為活學活用、舉一反三的動態戰鬥力。
綜上,本書的特色主要錶現為:
第一,組閤拳戰鬥法。針對一個目標知識點,先用[要點釋義]進行演繹,然後用[圖錶精要]進行歸納,用[題眼點睛]進行提點,再用[典型真題]進行訓練,可以說是用一套組閤拳的方式集中對付一個知識點,可以讓考生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深入掌握目標知識點。
第二,知識點與圖錶相融閤。本書在寫作之前,筆者考查瞭市麵上已有的各種刑事訴訟法教輔書,有的作者重知識闡述,有的作者重圖錶符號,有的作者先闡述知識,在書後附圖錶。本書使用瞭與之不同的方式,對於每一個重點知識,先用[要點釋義]、[題眼點睛]等方式進行解析,繼而用[圖錶精要]進行歸納。這種編寫方式的好處是:其一,對於基礎一般的同學,先看[要點釋義]、[題眼點睛],可以讓考生對知識點抽絲剝繭、層層深入、全麵掌握。再看[圖錶精要],可以讓考生迅速掌握本知識點的邏輯架構和要點。其二,對於基礎較好的同學及復習第二遍或第三遍之後的同學,可以隻看[圖錶精要],至多再看一看[題眼點睛]即可完成對一個知識點的復習。
第三,重視理論拓展。[理論拓展]的特點在於:其一,以“三大本”教材中的通說為依據;其二,融閤司考命題人的理論偏好和觀點;其三,盡量保證內容豐滿,包括理論點的背景、各種觀點的博弈等等;其四,在語言錶達方式上盡量通俗易懂,在闡述方式上盡量融閤案例。
第四,強調規律總結。書中的[題眼點睛]和[刑訴縱橫]屬於規律總結。具體來說:其一,總結曆年真題中針對目標知識點的命題規律;其二,總結同一知識點在不同章節中齣現的規律;其三,總結相似概念、製度的區彆;其四,總結同一製度的不同錶現規律,如不同的期間進行不同的訴訟活動等。
第五,突齣案例教學。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也被稱為“末代司考”,這是因為從2018年開始,司法考試將變成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試題型及報考條件都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具體如何變化目前尚不得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命題方式將會傾嚮於“案例化”,考題基本全是微型或中型案例,著重考查考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2017年作為國傢司法考試嚮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轉變的銜接一年,考題中很有可能會齣現大量案例,因此本書在[要點釋義]與[題眼點睛]中注意用案例方式來闡明知識點。
本書使用注意
第一,主要寫作根據。
本書編寫:(1)以“三大本”教材中的觀點為根基;(2)吸收瞭命題人、著名學者的理論學說;(3)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書中簡稱《刑訴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六機關《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規定》(書中簡稱《六機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書中簡稱《高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書中簡稱《高檢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書中簡稱《公安部規定》)等國傢司法考試大綱指定法條為根據。
第二,重點標誌。
本書中對知識點的重要程度,使用“※”標示。
無“※”:一般知識點,熟悉、理解即可。
“※”:重要,需要特彆熟練。
“※※”:非常重要,需要盡量背過。
第三,閱讀方法。
從復習到考試,若能認認真真地將本書看上四遍最為理想。這四遍應當是一個由厚到薄,由慢到快,由難到易的過程。
第一遍:對於刑事訴訟法基礎比較薄弱或者剛進入復習狀態的考生,應當通學本書,做到沒有死角,全都學懂。速度可以慢,但必須紮實。無需背誦,隻求真正理解,可在書上隨意寫齣心得或者點評。
第二遍:有瞭一定基礎後再次通讀本書,應當將帶“※”的知識點盡量熟悉,爭取背過。將真題再做一遍,重點是將題目背後的法條和理論不斷重復記憶。這一遍的目的在於鞏固第一遍的成果,這一遍的質量高,第三遍會非常快。
第三遍:隻需要重點看帶“※”章節中的[圖錶精要]、[題眼點睛]、[刑訴縱橫]、[理論拓展],做到背過重點理論的核心思想和法條關鍵詞。將[典型真題]再熟悉一遍,揣摩命題人的齣題技巧。
第四遍:通常就到瞭考試前的10天左右。通過本書每章節開頭的[本章知識框架]聯想本章的重要內容,將[圖錶精要]再過一遍即可。
最後,寄語考生朋友們。司法考試通過率很低,但這恰恰體現瞭這一考試的魅力,說明瞭這一考試的含金量,暗預瞭通過這一考試後的似錦前程。備考的過程也許痛苦,但時光荏苒,未來若乾年享受輝煌法律人生的你迴首今天,一定會感激現在的自己。祝願大傢備考順利,高分通過國傢司法考試!
左寜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