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包括九个部分:多重正确性构成的法律秩序;现代理性传统下的人民概念;商谈理论中的人民概念;法律共同体中的人民;立宪转型与法律authority;从规范主义authority到论证性authority;人权与宪法权利;公法人作为宪法权利的主体;公民的主权地位与宪法法院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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