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治要求法律本身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合理性,而法律的可辩驳性则隐含着对理性反思和分歧的认同。法治研究领域的诸多专家认为缓和与统一这种紧张关系是可能的,只要法治理念强化论证的规范性。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论证规则研究》就是在理论渊源考察的基础上,通过从语义到语用、从独白到对话、从静态到动态的视角分析法律论证的规范性问题以及法律论证规则体系。同时,推进法律论证依据和理由证成结论的规范性,需要明确经验基础的积累。从多个维度分析法律文书的论证规范性,论证智慧的发掘,以及中国法治发展语境下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有助于从语境化视角实现“好”的论证,从而确保法律思维、法律论证和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作者简介
徐梦醒,1986年11月生,法学博士。2009年至2015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理学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参与过多项国家和省级课题,主持过一项省级课题。在《法学论坛》、《政法论丛》、《湖北大学学报)、《法律方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深圳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20〕4年出版著作《语用学视野下的法律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目录
总序
摘要
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思路和基本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尝试性创新
第一章 法律论证规则的理论渊源
第一节 因明学中的论辩规则
一、作为论辩逻辑理论的因明
二、因明当中的论辩规则
三、因明的语用逻辑属性和法律论证
第二节 先秦名辩学中的论辩规则
一、先秦名辩思想概述
二、《墨经》论辩法则的内容
三、墨辩法则的语用逻辑属性对法律论证的启发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论辩学中的规范架构
一、辩证式命题的意义
二、《论题篇》中的论辩规则
三、《修辞术》对于听众的强调
四、从亚里士多德的谬误研究反观论辩规范性
第二章 法律论证规则的本体论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规范性
一、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
二、规范性问题在法律论证中的定位
三、法律论证的规范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论证规则的界定
一、法律思维规则在法律方法中的定位
二、法律论证规则的含义
三、法律论证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四、法律论证规则的属性
五、双重的“应然”——调节 性和构成性的协调
第三节 法律论证规则的遵循
一、规则遵循问题的解读
二、规则遵循的悖论及其缓和
三、涉及论证规则的论辩
四、平衡法律论辩中的理性和非理性成分
第四节 法律论证谬误的识别
一、谬误的解读
二、法律论证谬误的相对性
三、论证谬误与欺骗性对话
四、法律论证谬误与主题的变迁
五、非形式谬误的类型化
第三章 法律论证的推论规则:静态的分析视角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推论规则与适用
一、表征为推论结构的法律论证
二、推论规则在法律论辩中的意义和反思
三、推论规则和论证型式
四、法律论辩实践中的逻辑推论架构
五、事实和规范在推论规则当中的意义
第二节 四种逻辑推论模式的论证规则
一、演绎论证规则
二、归纳论证规则
三、类比论证规则
四、溯因论证规则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规范性融贯
一、基础论与融贯论对法律论证的意义
二、规范性融贯的评价
三、规范性融贯在法律论证中的意义
第四章 法律论证的对话规则:动态的分析视角
第一节 走向多主体的论辩逻辑规则
——以洛伦岑的理论为例
一、对话逻辑规则理论的提出
二、诉诸逻辑变量的对话规则
第二节 法律论证规则的语用分析进路
一、日常会话准则的语用属性
二、法律话语的对话性
三、法律论辩话语的策略性
四、目的隐含在法律言说中的规范性空间
第三节 语用论辩规则体系
一、语用论辩理论的发展
二、语用论辩派对论证阶段的划分
三、论辩言语行为的规范化要件
四、批评性论辩的规则
第四节 法律论证的认知规则
一、认知规则在法律论证中的意义
二、意图对论辩规则的构成性
三、认知规则的运作模式——以情势变更原则为例
四、情境感知当中的论辩规范性
第五章 法律论证规则的适用论
第一节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规则
一、判决书中法律论证存在的问题
二、“说理”在判决书中的意义
三、法律论证在判决书中的规范要件
第二节 法律论证规范性与裁判智慧
一、法律论证思维的语境依赖与直觉要素
二、案件的特殊性与问题化——对“例外”的探寻
三、不同向度的论证思维——普遍化与抽象概括
四、裁判智慧的理解与整合——关联性分析
五、论辩规则对多重可能性的容纳
第三节 法律论证规范性的本土化
一、论证规范性的情境化反思
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对论证思维的影响
三、推进中国法治背景下法律论证的规范化
结语 法律论证规则推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论证规则研究》:
第一节 法律i仑证的规范性
一、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
法律论证方法的重要性,源于法律内在的可反驳性。“法律的确定性是一种可废止的确定性(defeasible certainty),这种理念与法律的可辩论性并不无矛盾,而拥有共享的理论基础。”法治信仰的对象不是僵化的法条,而是在法律精神当中体现出来的、针对特定意识形态和固有观念的可辩驳性,以及对可批判性反思的尊重与认同。“没有任何合意是最终的定论;相反,每个表述、每个结论、每个论点原则上都是有缺陷的;换句话说,都是可以修正的。”法律本身通过语言得以存在,通过意义的彰显来获得人们的理解,通过言语行为如断言、宣告、陈述等来表达自身(抑或立法者或立法者合意的)的立场。“显然,法律实证性的意思是,伴随着一个有意识制订的规范结构而来的,是人为的、社会实在的一个片段,这一片段仅仅是暂时地存在着,因为它的每个部分都是可以改变和取消的。法的有效性似乎纯粹是这样一种抑制的表达,它在时时存在着的废止某规范之效力的可能性面前,赋予这种规范以一个时期的存在。”法律的可辩驳性和其可修正性密不可分,该特点决定了无论在何种立法体制之下,总是存在对法律进行反思质疑的空间。
(一)法律论证方法的界定
1.论证与论辩
论证和论辩仅一字之差。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前者强调对结果的证实,后者则将着眼点放在论证的动态进程当中。有学者区分了两种论证:一种是作为话语交际行为的论证,由主张及其理由所组成;另一种则强调就特定主张提出论证的过程。哈贝马斯称两者分别为“论证”(argument)和“论辩”(argumentation)。在学理上尽管存在区分,但在实践中通常可以认为论辩包含着论证,因为论辩进程本身包含着论辩结果如何逐步得出的展现与解读。论证评价主体可以从其结论当中反观论辩过程的思维规划,也可以从论辩进程预测结论的走向及其效力。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中,上述区分对两种概念运用的理解具有引导性作用。论证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证成关系,因而通常表现为一系列陈述和命题的序列。表征为前提的命题通常能够为特定结论提供某种支撑性的理由、依据,从而为该结论进行辩解和证明。Copi认为:“一个论证并不仅仅是一个命题的集合,而是有一个结构(structure)。通常以前提和结论来描述这个结构,在其他命题的基础上被断定的那个命题是结论,而那些为接受结论而提供支持和理由的命题是前提。”Lambert和Ulrich把论证看作“命题构造的集合,一个是结论,其他的是前提”;Angeles认为论证“提供支持或否定某东西的理由”。国内通常将论证界定为用一个或一些真实命题确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是“用某些理由支持某一结论的思维方式或思维过程”。可以说,论证就是一系列论述,这一系列论述是被用作通过前提来支持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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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法哲学,也叫法律哲学,在学科上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对世界的本质、意义、功能或效应的终极探寻,哲学具有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和建构性,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亦然。只不过,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更定向于对法律交往行为活动的反思、超越、批判和构建。科殷在《法哲学》中认为,法哲学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性的和原则性的问题结合起来。按照科殷的观点,法哲学主要研究其基本特征、正义的原则、实在法的本质和法学思维的特点。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一书中也认为,法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是有关(正义的)应然法律、“正当法”或“公正法”的学说。因此,法哲学家的真正任务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尽管并不需要每一位法律人都要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基础,借以释放自己的深切关怀和扩大自己的“难题意识”。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们在原则上都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而把目光投向“正确的法”。法哲学显示出法学研究之超越性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虽然推进中国法学发展的使命与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却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以最终使法学在与其他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批判性和建设性。
哲学为认识、反思和把握世界本体之学,哲学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哲学是世界观,而世界观内在地包含着方法论。因为,世界观的获得本是观世界的结果。观什么?怎样观?观的对象就是我们所面临的世界,观离不开方法。观的对象即体,观的方法即用,体用不二,一体两面。哲学为体,方法是“用”,“用”即如何“观”世界——用什么方法、什么视角、什么工具、什么范式,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逻辑学、符号学、语言哲学、语用学是方法之学。法哲学乃研究法的根本问题、法的观念的学科,它的任务是要从终极意义上对法作出回答,因而法哲学是法律的世界观,是本体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怎样适用的学科,法律是(参与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活动中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而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律方法论,是研究怎样透过法律言语行为去实现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之学。详而言之,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适用之价值导向和类型化思维之学,是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学。也因此,法哲学透过法学方法而推进,又通过法学方法论而迈进法律真理的殿堂;在开放的世界中,在方法论学科的日新月异之中,推进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律认识、法律思维和法学研究的结果,又是建构新法哲学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法学方法论也因此而成为现代法学的“显学”,是现代法学知识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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