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刑事政策定义的不同解读 “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一词,18世纪末便在德国被使用,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始自德国学者Feuerbach(1775—1833)1803年的刑法教科书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7页注①;张甘妹.刑事政策.台北:中华书局,1979:1.森本益之,等.刑事政策学.戴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后来由H�盬�盓�盚enke德国19世纪重要的刑法学家,著有《刑法理论之争》(Ueber den Streit der Strafrechtstheorien,1811)、《刑事法与刑事政策手册》(Handbuch des Criminalrechts und der Criminalpolitik,1823)等重要影响的著作。他反对绝对报应刑论,但主张修正报应刑论。和Liszt等诸多学者推广,逐渐形成了现代刑事政策学。大陆法系刑事法学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尽管表述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二定义说”与“三定义说”。“二定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犯罪、镇压犯罪为目的所为的一切手段或方法;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犯罪、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刑事之诸对策。 “三定义说”则认为,刑事政策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广义的刑事政策系指国家以预防、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与方针;狭义的刑事政策系指对犯罪者或有犯罪危险者,以预防、镇压犯罪为直接目的所采取的国家强制对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是指对各个犯罪者、犯罪危险者,以特别预防为目的而实行的措施,如刑罚、保安处分等。从上述两类刑事政策定义可以看出,“三定义说”与“二定义说”基本类似,只是“三定义说”的“最狭义说”把特别预防作为一项独立的刑事政策内容。由于广义的刑事政策定义有包罗万象之嫌,即它把一切可能与犯罪学意义上之“犯罪”有关的公共政策统统纳入刑事政策范畴,从而可能使刑事政策被淹没在无限宽广的公共政策之中,因此,大陆法系的刑事法学者多选择“狭义的刑事政策定义”。英美法系刑事法学中并没有大陆法系刑事法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这一术语。因此,在一些著名的英美法律词典——如美国的Black�餾 Law Dictionary和英国的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中,都没有关于刑事政策的专门词条。但是英美刑事法学者经常使用criminal policy 或crime policy以及penal policy。不过,他们所探讨的criminal policy或crime policy一般是指犯罪学意义上的对策,而penal policy 一般是指刑罚学(penology)意义上的罪犯矫正政策。故而学者们认为,英美刑事法学中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criminal(犯罪的)”与“policy(政策)”相加,再加上“刑罚政策”。 英国南安普顿(Southampton)大学法学院教授Andrew Rutherford曾经指出:刑事政策包括刑事司法程序从警察到监狱体系的所有环节——所有关涉与犯罪作斗争以及保护公民不受不公正或压制对待而与犯罪斗争的一切措施;刑事政策也重视以往被忽视了的犯罪被害人问题,总之,刑事政策涉及预防犯罪(更恰当地说,是减少犯罪)的方方面面;因此,刑事政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刑罚与刑事司法问题,它涵盖了社会针对犯罪现象所作出的全部特定反应内容。Criminal Policy Making, edited by Andrew Rutherford,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7,“Introduction”.如此看来,英美刑事法学中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大体上与大陆法系刑事法学中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相当,与Liszt主张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有异曲同工之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