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運用瞭心理認知科學方法、邏輯學方法、哲學認識論方法等方法全麵解構瞭事實認定中的邏輯問題,描述瞭事實認定的基本規律。本研究是我國目前**本從交叉學科角度,首次討論瞭事實認定的基礎性理論問題,並對事實認定進行瞭邏輯解構,旨在讓讀者能更清晰地瞭解事實認定的運作規律。本研究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這一學術高度。即使有更為優秀的學術理論齣現,本研究仍然可以在學術上占有一定的曆史地位。
作者簡介
張南寜,男,1968年4月齣生,湖南隆迴人,湖南大學教授(非全職),國傢一級律師。中南大學哲學碩士、中山大學哲學博士畢業,中國政法大學證據法專業博士後,倫敦大學學院訪問學者。兼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員。2013年入選全國律協涉外律師“領軍人纔”庫。2013年獲得全國首屆法學博士後科研成果二等奬。著有《科學證據基本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3年)。
目錄
導論
第一章事實認定概論
第一節事實與事實認定
第二節真理論批判
第三節法律中的真理論
第四節事實認定的基礎
第二章事實認定的方法
第一節事實認定的自由心證方法
第二節事實認定的經驗推論方法
第三章證據認知邏輯:證人證言的可信性
第一節證人對案件信息的感知
第二節證人證言的可信性
第三節證人誠實性的彈劾與正譽
第四章證據認知邏輯:專傢證據的可靠性
第一節專傢證據概論
第二節多伯特標準的邏輯缺陷
第三節專傢證據可靠性的邏輯內涵
第五章事實認定中的證明邏輯
第一節證明力評估的帕斯卡傳統
第二節證據支持程度與培根概率
第三節證明的邏輯有效性
第六章事實認定者的信念確證邏輯
第一節信念與案件知識
第二節信念度量的蘭姆賽方法
第三節基於證據支持的信念函數及組閤規則
第四節傳聞證據與間接主觀邏輯
第五節事實認定者信念的修正
第六節事實認定者信念的確證
第七章事實認定者的心證閤議邏輯
第一節案件事實及其結構
第二節案件事實的認定模型
第三節事實認定者的心證閤議模型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眾所周知,法律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社會糾紛,而實現這一目的的主要途徑就是法庭審判。法庭審判的過程是一個司法三段論的運用過程,即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發現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然後理解法律尋找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則,最後得齣結論,作齣裁判。這一過程中,最為關鍵的就是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庭中的事實認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一個法律製度不能一方麵聲稱要實現正義,而與此同時卻放棄對案件事實真相的追求。如果將對重要事項的判斷建立在虛構事實基礎之上,那麼就如同通過擲骰子來決定被告的命運一樣,是無法讓人接受的。追求真相是我們這個世界的終極目標。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真相的發現往往卻不是那麼順利,正義的實現也不是那麼的容易。首先,法律作為規範,是人類製定齣來的,不可能涵攝人類的一切行為,這就是法律的漏洞。而且法律規範本身還有不確定性。案件事實不是法官親身經曆的事件,法官隻能憑藉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來判斷案件事實真相。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活動麵臨紛繁復雜、形形色色的各類案件,法律也不可能把各種證據的能力一一作齣規定,更不可能一一預設所有證據的證明力。況且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真相最為清楚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受利益的驅動,極力呈現對己有利、藏匿於己不利的證據,使得多種版本的事實浮現在事實認定者麵前。法律又不能提供鑒彆事實真僞的具體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隻有依靠經驗推論來評判證據和確定事實。正如颱灣學者陳榮宗先生所言:“惟時代進步,社會生活復雜,以有限之證據法則欲規律無窮之社會事,已有實際睏難。立法者認為,不如全麵信賴法官之智慧良心與經驗,以法官的自由意思采證認定事實為裁判,較能符閤真實。”
其次,沒有一套萬能的事實認定方法來幫助事實認定者確定案件的真相。從事實認定的語境來說,兩大法係由於法源的不同在訴訟模式方麵存在著一些差異:普通法國傢采用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而大陸法國傢采用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英美法國傢,陪審團負責案件事實審理,法官隻對證據能力做齣指示,而陪審團對事實的發現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在大陸法係國傢,因是采用職業法官裁判製,法官是受過專業訓練、具有推理演繹能力的專業人員。通常法官是依法庭上獲得的證據加以演繹歸納分析,通過內心思考推理而形成內心的心證。但是在英美法係的法官看來,其主觀上或內心所獲得的對某一案件事實存在的信服程度與大陸法係的法官所感受到的“心證”並無實質上的差異。無論在英美法係還是大陸法係,享有對事實認定的法官或陪審團可以幾乎無所拘束地運用和認同經驗法則,並且以一個常人的心態來對待事實問題,在不存在任何反證的前提下至少使得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至於違背事物發展的常態,與事實和情理相吻閤。由於法律不可能規定證人要怎樣陳述,五官錶情要怎樣,纔可以相信或不相信,隻好委由法官或陪審團憑其良心與理性去自行判斷。目前,國內很多學者把這種事實認定方法稱作為“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最早為明治維新時期的日本學者從法語的“IntiméConvinction”譯齣得名。“心證”本身就包含瞭“自由”的意思,所以很多學者已習慣將兩詞疊用。事實上在英美法國傢並沒有類似的錶述。與此最相似的莫過於邊沁的自由證明。自由證明與自由心證盡管有相同的含義,但它們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最主要的區彆是自由證明是相對證明主體而言的,而自由心證是針對事實認定者而言的。可能很多讀者會認為,自由心證在英美法國傢沒有相應的錶述,大陸法國傢對這一術語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從我的觀點看,當然對此深信不疑。不過,我還想進一步指齣的是,無論是在英美法國傢還是在大陸法國傢,基於解決爭議的目的,事實認定者認定案件爭議事實的基本方法是相同的。所以,無論把它稱作什麼,都不影響我們對相關問題的探討,尤其是對事實認定過程中普遍規律或邏輯的探討。之所以這樣說僅僅是因為不同學術流派采用瞭不同錶述,但並不說明它們就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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