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4
《社會保險法總論》是作者針對我國社會保險的現狀,(社會保險製度建構多年,但其法製化程度仍然較低,理論研究也非常薄弱)精心撰寫完成。可以講,這是一部國內社會保險法領域基礎性研究的開山之作,對於科研、教學能夠起到奠基作用,能夠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的重要讀物。
《社會保險法總論》是作者針對我國社會保險的現狀,(社會保險製度建構多年,但其法製化程度仍然較低,理論研究也非常薄弱)精心撰寫完成。可以講,這是一部國內社會保險法領域基礎性研究的開山之作,對於科研、教學能夠起到奠基作用,能夠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的重要讀物。
目錄
第一章社會保險法的産生與發展——以德國、我國颱灣地區法製及我國
大陸現行製度為背景
第一節德國社會保險法製之形成與發展——曆史沉思與現實啓示
引言
一、德國19世紀工業化與勞工問題——德國社會保險立法
産生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
二、德國19世紀之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對
社會保險立法之影響
三、德國社會保險立法路徑展開
四、社會法治國理念入法與社會法之實施
結語
第二節民國社會保險實踐及我國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之展開
一、民國時期社會保險實踐及相關立法
二、我國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形成與現狀分析
第三節我國社會保險製度之曆史迴眸與法製形成之展望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勞工保險製度之形成及對後世影響
二、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勞動者風險遮蔽
缺失的曆史迴眸
三、中國社會保險立法評價及其法製化進程展望
第二章社會保險法的定性與定位
第一節社會保險之認知——與商業保險之比較
一、保險理論與保險法則
二、關於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異同之學術比較分析
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彆與聯係:法律視角分析
第二節社會保險法之定性——社會保障法體係中的社會保險法
一、社會保險法之概念、特徵與範疇
二、社會保險法的法律屬性
三、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障法(社會法)
第三節社會保險法之定位——社會保險法與相鄰法律之關係
一、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二、社會保險法與其他門類法律製度之間的關係
第三章社會保險分類及其屬性
第一節老年年金保險
一、職業類老年年金保險與國民老年年金保險(養老保險)
二、老年年金保險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其運作原理
三、我國養老保險製度之相關分析
第二節健康保險(醫療保險)
一、健康保險法律關係
二、健康保險之法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
其他相關主體
三、保險給付(待遇及其分類)
四、健康保險財務及其管理
第三節工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一、由侵權法至社會法的演繹——工傷保險製度的生成
二、工傷保險法之法理與社會立法取嚮
三、工傷認定
四、勞動能力鑒定
五、給付及其標準
六、財務運作
七、事故預防與職業康復
第四節失業保險(就業保險)
一、失業成為社會保險之事故及立法展開
二、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失業保險之法律主體
三、失業保險給付之法定要件
四、失業保險給付之種類、額度、期限
五、失業保險基金及其財務
六、我國失業保險製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分析
第五節照護保險
一、人口老齡化、傢庭核子化與高齡老人照顧之睏境
二、德國、日本照護保險製度建構之路徑
三、照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四、照護服務類型及照護保險給付程序
五、保險財務
六、中國照護保險製度建構與立法取嚮
第四章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分析
第一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一般考察
一、法律關係與法律關係分析方法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含義
三、研究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意義
四、社會保險法律關係與利益
五、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中公法性與私法性的融閤
第二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社會保險法主體的界定
二、社會保險法主體的特點
三、研究社會保險法主體的類型思維
四、社會保險法主體的類型
第三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性質
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保險人與輔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三、輔助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四、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五、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六、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五章社會保險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
一、社會保險法主體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立體的結構
二、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具有復閤性
三、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決定社會保險法
主體的法律地位
四、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立基於社會連帶關係
五、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體現瞭技術性與
倫理性的結閤
第二節社會保險待遇權利
一、社會保險權與社會保險待遇權利
二、社會保險待遇的種類
三、社會保險待遇權利的內容
四、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競閤問題
第三節社會保險給付義務
一、社會保險給付義務的主體與責任
二、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方式
三、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條件
四、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標準
第四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一、在社會保險法中建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製度的閤理性
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
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效力
第五節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一、被保險人的繳費義務
二、雇主的繳費義務
三、欠繳、逃避繳納保險費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社會保險經辦與法定職責——社會安全的實現
第一節保險人的設置
一、政府經辦式
二、公益機構式
第二節我國保險人設置的實踐
一、我國現行立法關於保險人的設置
二、統一保險人的設置問題
第三節政府經辦的法定職責
一、負責建立社會保險關係
二、給付社會保險待遇
三、通常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
四、委托輔助人提供輔助服務
五、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六、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數據記錄
第七章社會保險基金財務運作及其安全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分析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界定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
二、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稅費選擇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模式
第三節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
一、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目的
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原則
三、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方式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工具
五、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管製
第四節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概述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製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規則
第八章社會保險爭議處理之程序構建
第一節社會保險爭議形成
第二節社會保險爭議的分類
一、按爭議所處領域及主體的分類
二、按爭議性質的分類
第三節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方式
一、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方式的國際比較
二、國際比較的啓示
三、我國現行法律的製度安排及評價
第四節社會保險爭議處理製度的未來展望
一、以保障社會保險權實現為宗旨完善社會保險
爭議處理製度
二、構建專門的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機製
三、確立以職權主義為主的爭議處理模式
四、建立社會保險公益訴訟製度
參考資料
後記
第三章社會保險分類及其屬性
第一節老年年金保險
年金,係指一種定期性的持續性給付,一般來講,這種定期性、持續性與工業化、城市化背景下職業人群的收入規律性相一緻,即與工資、薪金等發放的規律性相一緻,準確地講,應為“月金”,即月度發放的生活保障金。所謂年金保險,係通過保險方式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製度。通常而言,年金保險之給付及於三種情形: 老年人、殘障(疾)人和遺族。我國現行製度與實踐將老年年金保險稱之為“養老保險”,該類保險係年金保險之最大種類,且其語境更加直白與“傳統”。
我國農業社會綿長,生産和生活方式之社會化程度較低,農村社會“養兒防老”“多子多福”實則反映瞭傳統社會中的生存保障方式與代際傳承法則。所謂的“養兒防老”“多子多福”,其中蘊含瞭“養老”語境與供養比哲學,亦體現瞭傳統社會宗族傳承的社會習慣。“老年人與其子孫數代人生活在一個大傢庭中,每個傢庭成員依其能力盡其義務。成年人撫養未成年的子孫,待子孫成年而其長輩進入老年後,則由晚輩承擔為這些老年人提供養老保障的義務。”鄭尚元、李海明、扈春海: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8年版,第461頁。 換言之,“養老”問題,乃無法迴避的問題,人之至老,勞動能力、創造能力、生存能力逐漸退解,與嬰幼兒之成長完全相反,後者,生存能力、勞動能力與創造能力與日俱增,前者則“江河日下”,此乃自然規律。傳統農業的自然經濟狀態下,“養兒防老”僅僅體現在“防”,即在老年之後,尤其是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老人(通常指父母)的衣食負擔,以及老年人的病葬負擔應由其兒子負責。兒子越多,其所分擔的比例越輕,兒子越少,比例越重,如為獨子,負擔比例為百分之百。兒子越多,“養老”風險越小,子一能力較弱,或子二能力較強,老人自然有靠; 獨子狀態之老人,則賴於其子能力較強,否則,老年生活將陷入風險之中。在傳統農業社會中,老年並非由法律製度界定,而是社會習慣。對於老年人而言,具備勞動能力的,一般仍在積極參加勞動,無現代社會中老年人之法定“退休”一說,隻有客觀上身體機能無法繼續勞動,甚至生活難以自理時,纔産生完全意義上的“養老”問題。由此可見,“少”養“老”乃是自然規律的體現,現代生活中的“養老保險”概念較之“老年年金保險”概念更加形象,亦體現瞭“少”養“老”之法則。
序言
我國社會保險製度實施二十多年來,積纍瞭無數社會實踐經驗,形成瞭相對粗綫條的政策性製度,亦頒布瞭如《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社會保險領域,從立法、行政,乃至司法皆與“依法治國”距離尚遠。社會保險法治形成涉及社會保險各項目,尤其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兩大社會保險項目未及專門立法,該兩項重要的社會保險製度之依法行政與司法保障存在明顯製度空白。社會保險法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法治國傢之有機組成部分,係社會治理法治理念、法治方式之關鍵。
社會保險政策屬最重要的社會政策之一。社會政策的範圍較為寬泛,涉及人口政策、土地政策、勞動政策、農業及農村政策、醫療保健政策、社會保險政策、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政策、社會組織政策等各個方麵。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文化政策、科教政策、外交政策一體閤成一個國傢、一個政黨的施政方略及價值導嚮。社會政策可謂社會立法之靈魂,沒有相應的社會政策,便無相應的社會立法。社會政策之落地於法治國傢,必然立足於社會立法之展開,社會政策之靈魂必附體於實體法律、程序法律製度,纔能成為“活”的政策。“一八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德皇下詔實施社會保險,詔文同時澄清社會改革理由與保障對象,並強調‘就挽救社會敗象而言,僅采鎮壓社會民主暴動的方式並不足以成事,國傢應同時關注並增進勞工福祉。’這項改革大體而言是一種手段: ‘為確保留給後代一個嶄新且持久的內部和平,以後給予貧者較多的保護與慷慨的輔助,這是他們應該獲得的。’”Eberhard Eichenhofer: 《德國的社會保險: 俾斯麥模式及其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載郭明政主編: 《社會保險之改革與展望》,翰蘆圖書齣版有限公司 2006年版,第22頁。上述政策之實施,史上稱之為“黃金詔書”,該項社會政策乃是社會保險製度確立的政策宣言,而此項社會政策之實施仰賴於德國社會保險立法之展開。一八八○年代,德國國會相繼通過瞭疾病保險法案、傷害保險法案、老年及殘疾人年金法案,上述三部法律奠定瞭現代社會保險法律製度的基石,並衍生齣相應的社會保險法理,即運用商業保險之保險技術,嫁接社會政策,以求得收入之社會重分配。“二戰”後,德國繼續秉持其社會保險理念,並在其基本法(憲法)中確立瞭社會法治國原則,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並於20世紀70年代在各項社會保險法律製度基礎上開始編纂社會法典。德國社會保險政策與社會保險法治之形成可謂理念與製度結閤的典範。
在德國創建社會保險法製的同一時期,歐洲大陸的部分産業發達國傢,例如荷蘭、丹麥、法國等都開始創建社會保險法製。法律製度與産業發展一樣,是從發達地區嚮不發達地區擴散的,東亞地區,日本政治經濟率先“脫亞入歐”,其法律製度一樣在“西法東漸”的進程中扮演瞭“馬前卒”的角色。日本係亞洲最早建構社會保險法製的國傢,1922年,日本頒布瞭亞洲第一部社會保險法——《健康保險法》。之後,1938年頒布《國民健康保險法》、1941年頒布《勞動者年金保險法》、1944年頒布《厚生年金保險法》、1947年頒布《失業保險法》和《勞動者災害補償法》、1959年頒布瞭《國民年金法》、1997年頒布《介護保險法》。上述法律覆蓋養老、醫療、工傷、失業、護理各項社會保險項目,後曆經修正,輔之以“配套”的其他法律製度,形成瞭完整的社會保險法律體係。尤其是因應時代變遷、老齡化與少子化所導緻失能老年人、臨終關懷老年人之護理問題相當突齣,日本於1997年頒布實施《介護保險法》,屬於近期所創建的新型社會保險製度。參見[日]菊池馨実: 《社會保障法》,有斐閣 2014年版,第16~17頁。日本社會保險法製完備,對於年老、失業、工傷、疾病以及失能等狀態下的弱勢人群提供瞭較為安全的社會保護傘,對於維係社會之穩定、保障國民生活之安定、分擔企業經營風險等各方麵都起到瞭巨大作用。當然,起步於軍國主義年代的社會保險法製,團體主義至上,自然不會發生“自由主義”之杯葛。需要指齣的是,其“社會”與“保險”的嫁接,立法先行的導嚮,構成瞭其法治國傢在社會治理領域的精髓。尤其是戰後所頒布的《失業保險法》在産業凋敝、失業人口眾多的情勢下,發揮瞭獨特的社會作用; 《勞動者災害補償法》在工傷領域立法起點高,保障瞭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受害者的閤法權益; 至於《國民年金法》和《介護保險法》乃是社會保險保障層次的全麵提升。
我國颱灣地區在建設社會保險法製方麵也進行瞭一些嘗試。我國産業落後,未及工業化,國傢即陷入長年戰爭,除1943年在四川部分地區實行過零星的社會保險試點外,社會保險在“二戰”之前幾乎與我國絕緣。1947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瞭所謂的《憲法》,確立瞭在社會安全領域實行社會保險製度的方略,但大陸地區在1949年之前幾乎未有實質性社會保險法製。國民黨政府敗退颱灣後,開始實施社會保險製度。1958年頒布瞭“勞工保險條例”,同年頒布瞭“公教人員保險法”、1994年頒布瞭“全民健康保險法”、2002年頒布瞭“就業保險法”(指失業保險)、2007年頒布瞭“國民年金法”參見郝鳳鳴主編: 《社會法》,新學林齣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目前,“勞動者災害保險法”(草案)與“護理保險法”(草案)已經完成,準備進入立法審議程序。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起步較晚,但已經形成瞭社會保險法製格局,尤其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係突破所有人群的、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法,該法在颱灣地區所産生的社會效應、法律效應前所未有,並被標簽為颱灣社會法的驕傲。
從德國創建社會保險法製,到日本和我國颱灣地區效仿、藉鑒、創製其社會保險法製的路徑看,社會保險法製首先必須立法,沒有充分、完備的立法,便無法治可言。一個沒有“規矩”、沒有剛性秩序的製度,永無守秩序、守規矩的操行可言。從立法的路徑看,上述國傢和地區的社會保險立法皆以具體社會保險項目而展開,分清輕重緩急,逐步立法,漸次而成社會保險法律體係。
20世紀80年代末期,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深入及企業負擔職工福利機製的崩塌,社會保險製度改革提上議事日程,二十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險成績有目共睹,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製度都取得瞭相應進展。毋庸諱言,我國社會保險法製化程度很低,雖然頒布實施瞭《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實體法律、法規,但是,從法律的實施效果看,立法反饋結果呈現為法律“操作性差”,從行政視角而言,社會保險行政並不完全仰賴於法律法規的規定,至於社會保險爭議之司法審理基本上還未起步。就“社會保險製度”而言,多數人不清晰政策與法律在該領域的界限,於行政部門而言更習慣操作已得心應手的“政策”。以我國規模最大、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製度為例,仍未脫離政策直接治理、製度與理念混沌、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未及形成的窠臼。“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就是依據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這一規範性文件而設計的,目前製度運行的依據——國發【1997】26號,這一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至今未曾修正過。”鄭尚元: 《公開、規範與定型——養老保險製度從政策到法律——中國社會保險立法的進路分析》,載《法學》2005年第9期,第100頁。近二十年來,養老保險製度除體現在《社會保險法》有關十個條文之外,再無任何法律規範齣颱。
社會保險分為養老(老年年金)保險、醫療(健康)保險、失業(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護理保險,我國目前開辦的隻有前四項。這些社會保險項目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具有不同的法理差異,雖然扶弱濟貧、互助共濟的理念一緻,但仍存在製度上的差異。由此,各項社會保險應當單行立法,使法律規則能夠成為人們看得見、摸得著、“操作得瞭”“管用”的法律規範,而不再是隻見條文規定不見規則現身的“觀賞法”參見《法學教授質疑勞動閤同法:不要成為貴族法觀賞法》,載《民主與法製時報》2006年4月10日,第A03版。董保華教授認為,我們不要把《勞動閤同法》搞成一部觀賞法,一部沒有任何執行可能性的法律。事實上,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適用可行性遠比《勞動閤同法》要差。。以工傷保險項目為例,《社會保險法》所作規定較之《工傷保險條例》而言,明顯具有不可適用的性質,更多屬於原則。此外,從1986年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起算,經曆瞭1993年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及至1999年頒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項目的法製化程度偏低乃是社會共識。
如果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製度的建構,起步階段即與法律製度相嫁接,以形式相對規範、規範相對穩定的國務院行政法規而展開,比較而言,覆蓋範圍更廣、影響更大的兩類社會保險——養老與醫療保險,起步階段仍脫法運行。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及亞洲開發銀行聯閤發起、委托美國的英特達斯集團(Intrados Group),由該機構聯閤安永公司、皇傢事務所、IOS夥伴公司、道爾頓全球谘詢公司以及美國商業部人口調查局國際項目中心等機構聯閤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項目: 終期報告》建議中國政府起草《基本養老保險法》,該《報告》指齣: “中國需要製定《基本養老保險法》,加強養老保險領域的法製建設,其政治意義在於使政府政策趨於穩定,使公民增強安全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及亞洲開發銀行: 《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項目: 終期報告》 2002年,第55頁。時至今日,我國運行將近二十年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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