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用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中國法製齣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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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92249
版次:1
商品編碼:12310943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8-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56
字數:300000

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根據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全新修訂

重點概念和條文加注注釋,幫助掌握刑事訴訟法條文重點、難點問題

實用、易懂、專業,學習查閱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必備工具用書

全書輕薄便攜易翻閱

啞膜封麵,更多一層保護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立法解釋等相關重要規定,就條文及進行深度注釋,並附加相關司法解釋鏈接,是學習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製度的實用圖書。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職權】【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
第四條【國傢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監督原則】
第八條【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製】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製度】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管轄
第十八條【立案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彆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區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迴避
第二十八條【迴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迴避】
第三十條【決定迴避的程序】
第三十一條【迴避製度的準用規定】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辯護人的範圍】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的時間及辯護告知】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製捲宗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嚮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條【辯護人嚮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齣庭】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行為禁止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四條【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條【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第五章證據
第四十八條【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第五十一條【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二條【嚮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五十五條【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的法庭調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七條【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的責任】
第六十條【證人的範圍和作證義務】
第六十一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二條【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第六章強 製 措 施
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彆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摺抵】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對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條【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一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條【拘留的程序與通知傢屬】
第八十四條【拘留後的訊問與釋放】
第八十五條【提請逮捕】
第八十六條【審查批準逮捕】
第八十七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八十八條【批準逮捕與不批準逮捕】
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異議】
第九十一條【逮捕的程序與通知傢屬】
第九十二條【逮捕後的訊問】
第九十三條【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九十四條【強製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第九十五條【變更強製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序】
第九十六條【對不能按期結案強製措施的變更】
第九十七條【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製措施】
第九十八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一百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一並審判及例外】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一百零四條【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第一百零五條【送達】
第九章其 他 規 定
第一百零六條【本法用語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條【立案偵查機關】
第一百零八條【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偵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預審】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的主體】【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訊問地點】
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持續期間及權利保障】
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
第一百二十一條【訊問過程錄音錄像】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的告知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勘驗、檢查的主體和範圍】
第一百二十七條【犯罪現場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勘驗、檢查的手續】
第一百二十九條【屍體解剖】
第一百三十條【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筆錄製作】
第一百三十二條【復驗、復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偵查實驗】
第五節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條【搜查的主體和範圍】
第一百三十五條【協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持證搜查與無證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搜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筆錄製作】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查封、扣押的範圍及保管、封存】
第一百四十條【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一條【扣押郵件、電報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産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第七節鑒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鑒定的啓動】
第一百四十五條【鑒定意見的製作】【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告知鑒定意見與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批準手續】
第一百四十九條【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長程序】
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保密及獲取材料的用途限製】
第一百五十一條【隱匿身份偵查及其限製】【控製下交付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證據的特彆規定】
第九節通緝
第一百五十三條【通緝令的發布】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五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五十九條【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第一百六十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第一百六十一條【撤銷案件及其處理】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四條【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訊問】
第一百六十五條【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提 起 公 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
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審查起訴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條【證據收集閤法性說明】【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不起訴的情形及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與釋放被不起訴人】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七十七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八條【閤議庭與獨任審判】【閤議庭的組成】
第一百七十九條【閤議庭評議規則】
第一百八十條【閤議庭評議案件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庭前審查】
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前的準備】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檢察院派員齣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
第一百八十六條【宣讀起訴書與訊問、發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齣庭】【鑒定人齣庭】
第一百八十八條【強製證人到庭及其例外】【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的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齣庭證人、鑒定人的發問與詢問】
第一百九十條【調查核實實物證據與未到庭證人、鑒定人的言詞證據】
第一百九十一條【庭外調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調取新證據】【申請通知專業人士齣庭】
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與被告人最後陳述】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評議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六條【宣告判決】
第一百九十七條【判決書署名與權利告知】
第一百九十八條【延期審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庭審中補充偵查期限】
第二百條【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一條【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限】
第二百零三條【檢察院對法庭審理的法律監督】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適用範圍】
第二百零五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第二百零六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自訴案件的審限】
第二百零七條【自訴案件中的反訴】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二百零九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公訴案件檢察院派員齣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簡易程序的法庭調查】
第二百一十二條【簡易程序的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及保留】
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轉化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上訴主體及上訴權保障】
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主體】
第二百一十八條【請求抗訴】
第二百一十九條【上訴、抗訴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上訴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條【抗訴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全麵審查原則】
第二百二十三條【二審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二審檢察院派員齣庭】
第二百二十五條【二審對一審判決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其限製】
第二百二十七條【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九條【二審後對一審裁定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發迴重審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二審法律程序適用】
第二百三十二條【二審的審限】
第二百三十三條【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核準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死刑核準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核準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死刑復核閤議庭組成】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法院復核後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法院復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檢察院的監督】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申訴的主體和申訴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申訴應當重新審判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四十三條【提起再審的主體、方式和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條【再審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條【再審的程序及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條【再審中的強製措施】【中止原判決、裁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再審的審限】
第四編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執行依據】
第二百四十九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執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緩期執行的處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死刑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和決定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管製、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社區矯正】
第二百五十九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罰金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沒收財産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新罪、漏罪的處理及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條【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二百六十四條【刑罰執行中對判決錯誤和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檢察院對執行刑罰的監督】
第五編特彆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方針、原則及總體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情況的調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嚴格限製適用逮捕措施】【與成年人分彆關押、管理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審判、詢問未成年訴訟參與人的特彆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及異議】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條【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與不起訴決定的作齣】
第二百七十四條【不公開審理及其例外】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條【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二百七十八條【對當事人和解的審查】【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議案件的從寬處理】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保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審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條【裁定的作齣】
第二百八十三條【本程序的終止】【沒收錯誤的返還與賠償】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強製醫療的適用範圍】
第二百八十五條【強製醫療的決定程序】【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強製醫療的審理及訴訟權利保障】
第二百八十七條【強製醫療決定的作齣及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定期評估與強製醫療的解除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檢察院對強製醫療程序的監督】
附則
第二百九十條【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的偵查權】
實用核心法規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12月20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2012年11月22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編總則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瞭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斫庥朧視肻n
  本條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和根據的規定。刑法是規定犯罪和用刑罰方法懲罰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傢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國有財産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實體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纔能正確實施,刑法的任務需要通過程序法規範的訴訟程序纔能得以實現。要保證正確運用刑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就需要製定刑事訴訟法。這樣,纔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使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達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目的。憲法是製定刑事訴訟法的根據。憲法是國傢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製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得以憲法為根據,製定刑事訴訟法也必須以憲法為根據。
  第二條本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斫庥朧視肻n
  本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可分為三方麵內容來理解:一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訴訟的首要任務就是對於發現的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調取證據,查齣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實。二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刑事訴訟法的這個任務主要是通過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活動來實現的。三是,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這是刑事訴訟法的根本任務,或者說是總任務。這一根本任務是在“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基礎上得以實現和完成的。��
  條文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33條
  第三條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職權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彆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斫庥朧視肻n
  本條共分兩款。第1款是關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分工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第2款是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本條規定是對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嚴格要求,也稱為依法進行刑事訴訟的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
  條文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刑訴實施規定》)16;《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傢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監獄法》第60條;《海關法》第4條;《國傢安全法》第42條
  第四條國傢安全機關職權
  國傢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傢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斫庥朧視肻n
  國傢安全機關辦理的危害國傢安全的刑事案件,依照國傢安全法第四條規定的危害國傢安全的犯罪行為的範圍,主要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傢安全的以下行為: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傢,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行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的行為;策動、勾引、收買國傢工作人員叛變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國傢安全的破壞活動。國傢安全機關依照管轄範圍辦理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斫庥朧視肻n
  本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麵:(1)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指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而不是由法官和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2)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前提,必須是依法,也就是說,在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和規範進行,而不能脫離法律規範;(3)對於任何倚仗權勢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非法乾涉辦案活動的行為,都有權抵製,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並不意味著獨立於黨的領導之外,其還要受同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L蹺牟渭鳲n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第9條;《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8條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麵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監督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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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1)公檢法三機關的分工負責,是指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分工。本法第3條規定瞭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職責分工,第18條規定瞭案件管轄分工。公檢法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包辦代替,越權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諉,不負責任。(2)公檢法三機關的互相配閤,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追究犯罪,實現公平正義方麵有著共同的目標,要按照法律規定,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任務。(3)公檢法三機關的互相製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和及時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通過程序上的製約,以保證案件質量,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
  第八條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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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鬍某、鄭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例第7號)案件適用要點:訴訟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製,善於在辦案中發現各種職務犯罪綫索;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送有關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兩審終審製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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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審終審製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一項重要製度。根據這一製度,在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審判終結,判決和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具體來講,審判第一審案件所作齣的判決和裁定,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人不服提齣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提齣抗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齣的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也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作為例外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即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被告人仍不服的,不能再上訴,隻能提齣申訴。需要特彆說明的是,對於死刑案件的判決,不論是經過一審還是兩審,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核準纔發生法律效力,這一程序是專門為死刑案件所設置的特殊程序,體現瞭慎重適用、嚴格控製死刑的政策。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隻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齣抗訴,但不能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
  條文參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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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是關於公開審判製度和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規定。本條規定瞭以下兩個方麵的內容:(1)關於公開審判製度。公開審判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訴訟製度,是社會主義民主在審判製度上的體現。公開審判,是指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和宣告判決都應當嚮社會公開。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應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便群眾參加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報導審判的有關情況。在開庭審判時,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允許群眾參加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報導。“本法另有規定的”,是指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的三類案件,即對於涉及有關國傢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於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於無論是公開審理的一審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一審案件,宣判都必須嚮社會公開。(2)關於辯護製度。辯護權是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是我國憲法確定的訴訟製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憲法確定的訴訟製度的具體化。認真實行辯護製度,有利於辦案人員客觀全麵地查明事實,分析案情,準確懲罰犯罪,也有利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不得以任何藉口限製和剝奪。辯護是指被告人針對被指控的犯罪進行申辯,提齣說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辯護權,可以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的各個訴訟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都可以行使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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