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论:以公司担保制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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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尘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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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5847
版次:1
商品编码:12318991
包装:平装
开本:A5
出版时间:2018-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51
字数: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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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公司人格论:以公司担保制度为中心》共分七章。本书先论述公司法人具有人格的前提,接着论述公司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接着论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点,然后论述如何依据公司的人格特点来分析判断公司法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后再论述如何修改完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现行立法。由于公众公司对于社会影响面大,本书笔者还就公众公司作了特别的说明。

作者简介

余尘,湖北罗田人,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从事律师近二十年,承办过大量的刑事辩护和公司业务。荣获过“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律师”等称号。先后在期刊或报纸发表论文多篇,已出版过三本专著。现任或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监督员、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作家协会会员等职务。

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本书选题背景介绍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四、本书创新点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法律确认公司具有主体人格原因分析
第一节 人格和人格权的定义及历史内涵的演变
第二节 从个体人格到团体人格
第三节 法律赋予公司人格的前提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公司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名称权
第二节 名誉权
第三节 信用权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公司担保法律规定概述
第二节 公司担保现实司法困境
第三节 部门法中有关公司担保制度立法背景分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公司意思表示的法理学解释
第一节 团体法律行为的法理学解释
第二节 国家民主学说对团体法律行为学说的影响
一、公司历史及其意思表示
二、国家意思形成机制及民主国家国家意志形成方式
三、民主国家民主政治理论及实践对公司治理模式影响
第三节 公司法人机关意思表示的形成模式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公司财产与相关方利益考量
第一节 公司财产与公司本身的利益关系
一、公司财产权性质之争
二、公司财产客体范围及公司资本制度
三、公司财产权对于公司法律人格之意义
四、公司担保对于公司利益之影响
第二节 公司财产与股东利益关系
一、股权性质辨析
二、公司担保的形成或有债务对股东权益影响
第三节 公司财产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关系
一、公司资产与公司债权人关系
二、公司担保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第四节 公众公司财产的社会属性特别分析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公司担保的法理学解释
第一节 公司担保的权利能力法理思考
一、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理论产生及发展
二、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公司应当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司担保意思表示生成过程中的国家强制
一、公司从事经营行为应当具有意思自治权利
二、公司法中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平衡
三、我国公司担保制度中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平衡
第三节 公司担保效力要件分析
一、公司法律行为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二、公司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相关理论
三、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四节 担保决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一、公司担保决议的性质
二、公司担保决议对内法律效力分析
三、公司担保决议对外法律效力分析
第五节 现行公司担保法律制度及其成因
一、理论争议及司法困惑
二、理论分歧及司法困惑成因
第六节 常见病态公司担保协议效力的学理分析
类型一:公司章程就担保规定缺位,未经内部机构决议的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类型二:公司章程就担保规定缺位,但经过内部机构决议的
担保协议效力认定
类型三:担保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担保协议效力认定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完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的学说
第二节 中国现行担保制度的缺陷及成因
第三节 各国公司担保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第四节 重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关于现行公司担保制度修改的建议
一、应明确设立担保权人的表面审查义务
二、应当建立担保合同的公告或登记制度
三、公众公司担保法律制度重构
四、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
本章小结
本书结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前言/序言

自序
博士毕业已经几年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博士学位论文一直放在那里未曾启封。这一两年来,我越发感觉到对论文的修改、补充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因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就筹划着今年年底前一定要完成这一工作。新年伊始,我就重新打开论文,开始修改、补充,到今天就呈现出现在的样子。初步目标总算完成,心理的压力似乎有所减轻。
当初之所以选择这一主题作为自己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因为在日常律师执业过程中,我经常遇到对于公司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困惑,在司法实务中也经常目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让我感觉对公司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标准进行研究实有必要。因此,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我就选取了公司担保行为作为对公司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研究的具体对象,以期通过对公司这一具体法律行为的研究,找到判断公司法律行为效力通常的思维范式和标准。通过研究,本人认为,判断公司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与判断自然人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具有相似性。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均应包含意思表示要件,而意思表示要件是否合法、是否完善,是判断主体法律行为效力*重要的要件。因此,在对公司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时,我们同样应当依据公司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是否完善,进而再行判断公司法律行为的效力。与自然人一样,意思表示要件是否合法、是否完善,同样是判断公司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的标准。只有依据这样的标准,才能真正衡平公司各相关方的利益。
由于自己水平所限,本书难免会有不少错误和疏漏,期望各位方家能对本书的错误和疏漏予以批评、指正。我相信,中肯批评的言词,就是铺就学术前进道路的沙石。
谨以拙文,愿与诸君共勉!
是为序!
2017年9月16日于北京崇文门

摘要
公司之所以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因为其像自然人一样具有人格。而法律之所以赋予其人格,是因为其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权,这种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权是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也不可能赋予其独立人格。公司这种独立的人格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判断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与判断自然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样,应当将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瑕疵作为其依据。而判断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瑕疵,应当结合意思表示的形成机制以及意思表示的对外形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公司由于具有人格,其就当然具有人格权,而公司由于其性质不同于自然人,其享有具体人格权的内容有别于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公司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及信用权。公司与自然人一样享有一般人格权。也正是由于其享有一般人格权,其人格权才呈现出一种开放的形式。因此,现有的这些具体权利不是封闭的,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可能出现新的权利形式。
公司担保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实经济社会中,公司从事担保行为十分普遍。如何判断这些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发生了较大的分歧。之所以有这些分歧的存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我国现行公司担保制度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其二,理论界对现行公司担保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我国理论界在分析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时,往往只注重对《公司法》相关法条的规范属性分析,并没有深入对公司法律行为效力要件进行分析。司法实务界正是由于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缺少理论指导,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对公司法律行为效力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为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分析判断公司法律行为效力提供更好的判断标准。同时,由于我国现有公司担保制度本身存有一定的缺陷,故应当吸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较好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
正是本着上述思路,笔者采取各种研究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全书共分七章。整体思路是先论述公司法人具有人格的前提,接着论述公司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接着论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点,然后论述如何依据公司的人格特点来分析判断公司法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后再论述如何修改完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现行立法。由于公众公司对于社会影响面大,本书笔者还就公众公司作了特别的说明。具体来说,本书按下面思路展开论述。
第*章笔者论述了人格的定义及其历史内涵的演变,进而论述法律主体从个体人格到团体人格发展的社会经济原因。本章作者分析了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独立人格的原因,其一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二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章笔者论述了公司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公司具体人格权应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及信用权。同时,公司同样享有一般人格权,公司具体人格权是开放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形式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章笔者先列举了四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类型分别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两种类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内担保问题上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在对外担保上同样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笔者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作出结论认为这些判决所依据的法条和法理均难说合理,故其判断结果无法让人信服。通过本章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我们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具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
第四章笔者主要论述公司法人意思能力的特点,也即其意思表示的特点。公司法人之所以具有法律人格,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为意思能力,其二为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意思能力属于现实存在而非拟制。与自然人一样,其意思表示同样是其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标准之一。但公司法人意思生成机制与自然人意思生成机制具有不同的特点,公司意思生成受民主政治思想影响较大。法人意思生成过程中及意思表达过程中可能会具有瑕疵,正是这些瑕疵决定了其法律行为效力。以意思表示作为判断公司法律行为效力的要件之一,这种思路应该是判断公司担保法律行为效力的合理思路。
第五章主要论述了公司之所以具有法律人格的另一重要原因,即其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也即具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公司法人所拥有的财产与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均有利益关系,因此其作出任何行为均会涉及其他方利益。故在建立公司相关法律制度时,应当注意对这些相关方利益进行平衡保护。
第六章主要论述公司是否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并论述公司在生成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应受到国家强制的约束。同时,本章对公司担保决议对内、对外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常见的有关公司担保的争议案件分别进行了法理分析。
第七章笔者采取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于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公司担保制度作了论述。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修改完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同时,对于公众公司担保制度的完善,笔者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公司担保、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公司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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