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列舉相關法條、條文解讀、關鍵詞釋義、意義闡明、實操要求、注意事項、分析問題、提齣建議、案例分析等九種形式,透徹解析醫療侵權訴訟規則和實務操作並提齣法律建議。加入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內容,以應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不斷變化的醫患矛盾。
另,患者的天然弱勢地位和少數患者及其傢屬的非理性暴力維權,使醫患之間的力量天平正在發生變化,本書與市麵大多數相關書籍不同,更多地從醫療機構如何防範醫療糾紛、處理醫療賠償投訴等方麵進行討論。
本書立足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理論(條文理解、條文中的問題與建議)與實務(實務操作及要求、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案例分析),結閤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與侵權法有關的司法解釋,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中涉及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對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實踐提供參考,為醫療機構防範醫療糾紛、處理醫療賠償投訴提供依據。
劉鑫,“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兼職: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昆明醫科大學、廣州醫科大學兼職教授。現任《證據科學》(原《法律與醫學雜誌》)編輯部主任,《中國法醫學雜誌》編輯部主任,《中國衛生法製》編輯部副主任;《中國病案》編委;國傢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傢醫學考試中心委員;中華醫學會、北京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傢庫成員;中國法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法醫學會法醫學專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有《醫事法學》、《醫療損害技術鑒定研究》、《醫療利益糾紛——現狀、問題與對策》、《醫療侵權糾紛處理機製重建——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評述》等專著。
前言1
第1章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概述
第一節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概況
一、國外醫療糾紛情況/
二、我國醫療糾紛訴訟現狀/
三、醫療糾紛産生的根本原因分析/
第二節醫療損害賠償立法與司法規製
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過錯的認定作齣原則性規定/
二、《侵權責任法》相關司法解釋/
三、部分地方針對《侵權責任法》齣颱瞭司法審判指導文件/
第三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亮點
一、明確瞭訴訟當事人的追加/
二、明確瞭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範圍/
三、明確瞭醫患雙方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範圍/
四、對患者訴訟的相對弱勢做瞭適當傾斜照顧/
五、列舉瞭“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
六、對隱匿、拒絕提供病曆做齣瞭具體解釋/
七、對醫療損害鑒定專傢做齣瞭規定/
八、明確瞭醫療過錯認定的依據/
九、明確瞭因果關係的分級/
十、經質證後的專傢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第四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尚未解決的問題
一、醫療鑒定二元化沒有進一步明確/
二、鑒定人資格不明/
三、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沒有進一步類型化並區彆對待/
四、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問題未能明確/
五、患者損害後果的評定標準不明/
六、主觀病曆的範圍沒有明確/
七、病曆的隱私屬性沒有明確/
八、過度醫療沒有進一步解釋/
九、緊急情況下的救治是否必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
十、沒有區分會診和“走穴”/
十一、還存在一些文本內容錯誤/
第2章起訴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實操要求/
二、注意事項/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條文中的問題與建議/
二、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2-1不閤格血液侵權/
案例2-2患者死亡後近親屬起訴/
第3章證據、舉證責任及分配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實操要求/
二、注意事項/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條文中的問題與建議/
二、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3-1視聽資料證據在醫療侵權訴訟中的應用/
第4章醫療損害責任構成及其責任形態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醫療損害責任形態與不承擔責任的法定事由/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條文中的問題與建議/
二、實踐中的問題及對策/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4-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案例4-2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
案例4-3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案例4-4因錯誤手術損害賠償糾紛/
第5章醫療損害專門性問題鑒定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實操要求/
二、注意事項/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對策
一、條文中的問題/
二、實施中的問題/
三、對策與建議/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5-1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産品手續完善,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5-2醫方篡改關鍵病曆,應推定其存在過錯/
第6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實操要求/
二、注意事項/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條文中的問題/
二、實施中的問題/
三、對策與建議/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6-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之訴訟案例/
第7章醫療産品責任糾紛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實操要求/
二、注意事項/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條文中的問題/
二、實施中可能的問題/
三、對策與建議/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7-1醫療損害責任及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7-2深圳市婦兒醫院嚴重醫院感染事件/
案例7-3馮某某訴成都市某醫院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7-4與血站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第8章賠償項目及賠償數額計算
第一節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及賠償數額計算
一、緻傷損害賠償/
案例8-1證據對醫療費賠償的影響/
案例8-2過錯對醫療費賠償的影響/
案例8-3誤工費審查實例/
案例8-4交通費審查實例/
案例8-5住宿費審查實例/
二、緻殘損害賠償/
案例8-6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審查實例/
三、緻死損害賠償/
第二節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標準
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第9章鑒定人及專傢輔助人齣庭
第一節條文理解
一、條文含義/
二、關鍵詞/
三、意義/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一、實操要求/
二、注意事項/
第三節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條文中的問題/
二、實施中的問題/
三、對策與建議/
第四節案例分析
案例9-1專傢輔助人齣庭質證的案例/
案例9-2患者單方麵委托的鑒定意見無效的案例/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全文)
第4章醫療損害責任構成及其責任形態
……
第二節實務操作及要求
……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在過錯原則歸責場閤,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的基本內容包括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患者受到損害;(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三)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
(一)患者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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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侵權責任法》是救濟法,是受害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怎樣救濟的法律。醫療損害責任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類型,該法第54條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開宗明義地指齣“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責任救濟的是民事權益受到侵權損害的患者。然而,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的糾紛是多種多樣的,糾紛産生的原因和錶現形式韆姿百態,處理的方式和適用的法律規範也不相同。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及時處理醫療糾紛,明確《侵權責任法》的救濟對象很重要。
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沒有“人”的概念。我國《刑法》 《民法總則》隻有“自然人”的規定。自然人是指已經齣生的人。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救濟的患者,是指已經齣生、患有疾病等候接受醫師診療的自然人。若不符閤患者的條件,則不能成為侵權責任法的救濟的對象。如抱錯嬰兒(通常稱串子案件)糾紛中,被抱錯的嬰兒並不是等候醫師診療的患者。在醫院發生的屍體糾紛本身就不存在患者。死胎糾紛中的死胎尚未齣生,不是自然人。癌癥晚期患者不堪忍受痛苦跳樓自殺,這裏雖然存在患者,但患者跳樓自殺的原因不是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在缺陷齣生糾紛中,齣生兒雖然有殘疾,但殘疾是其在母腹中已經形成而不是醫療行為造成的,因而缺陷兒不是侵權責任法中所指的患者,不是適格的原告。這是因為,無論從刑法學還是民法學的角度講胎兒都不能算是“人”,胎兒沒有齣生之前隻屬於母體的一部分。如母親對自己胎兒的墮胎行為屬於自殘行為,不是殺人行為。他人毆打孕婦腹部導緻墮胎,屬於對孕婦的傷害行為,而不是故意殺人。過失用藥緻胎死腹中,更不是過失殺人。如果胎兒屬於自然人,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就要重新解讀瞭。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産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接受美容的人本身並沒有疾病,追求的目標是錦上添花的效果,對此《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是不明確的,這次《司法解釋》把在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人明確規定為屬於患者範圍,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在司法實踐中,諸如此類情況很多,準確理解侵權責任中的患者,能夠將醫患糾紛進行大緻分類,不同類型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來處理,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糾紛處理纔能保障正確、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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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事實是由兩個要素構成的,一是權利被侵害,二是因權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一個損害事實必須完整地具備侵害客體和利益損害這兩個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是侵權法意義上的損害事實,都不符閤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要件,必須具備人身權受到侵害,導緻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損害這兩個要素。
楊立新著:《人身權法論》,人民法院齣版社2002年,第193頁。
在醫療損害責任構成中,其損害事實要件是指患者人身權受到損害並造成財産利益損害兩個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醫療損害事實。“無損害則無責任”,隻有在損害後果發生的情況下,纔需要考慮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要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産權益。醫療損害責任主要侵害患者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知情權等人身、財産權益。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行為必須侵害瞭患者的上述閤法權利,産生瞭一定的損害後果,纔可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損害事實的認定,很重要的問題是誰的權利被侵害?什麼權利受侵害?明確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怎樣賠償。例如,缺陷齣生糾紛中,誰的權利被侵害?是缺陷兒還是孕婦?《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權利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胎兒尚未齣生,依法不享有民事權利,隻有“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齣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此類糾紛權利受到侵害的隻能是接受檢查的孕婦。那麼孕婦的什麼權利被侵害瞭呢?有的學者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推演齣醫療機構侵害瞭孕婦的優生優育選擇權。假設這種推演是成立的,那救濟優生優育選擇權的實體是什麼呢?我們認為這類糾紛仍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但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並不能對號入座。事實上《侵權責任法》針對保護對象采用的是兜底式的保護方式,將保護的對象明確界定為權益,既包括權利也包括利益。《民法總則》第126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因此,與其憑空創設一種優生優育選擇權等待法律的認可,不如直接以侵害其他人身、財産利益,依據《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予以保護更為直接、便利。對於母嬰保健,國傢相關法律法規給醫療機構規定瞭相應的法定義務,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適當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侵害的是孕婦應當獲得適宜産前保健服務的權益,導緻患有先天殘疾兒齣生,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額外的養育負擔,即為損害事實。再如,由於醫務人員的診療過錯導緻孕婦胎死腹中,這裏侵害的客體依然是孕婦的健康權,並不存在胎兒生命權問題,更不存在死亡賠償金問題。抱錯孩子侵害的是母子的親權,而親權屬於精神性人格權,其救濟賠償由法官自由裁量,等等。因此,準確把握在醫療損害責任構成的損害事實要件中,誰的權利被侵害,侵害的是什麼權利是非常必要的。
總之,患者權利侵害和利益損害結閤在一起,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完整的損害事實要件。這一客觀要件的存在,是醫療損害責任賴以産生的根據。醫療損害責任隻有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侵害瞭患者權利並且造成相應利益損害的條件下纔會發生。如果僅有醫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而無患者權利侵害和利益損害的損害事實,就不能發生醫療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違法行為
醫療損害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必備條件,也是醫療損害責任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這一要件包括三方麵的要素,即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必須發生在診療活動過程中,診療活動存在違法行為。
1�蔽シㄐ形�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
2�北匭敕⑸�在診療活動過程中。
首先,《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中的診療活動,其實質考察的是醫療過程中的行為,沒有行為不可能造成後果。但我國法律中沒有醫療及醫療行為概念。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僅針對醫療機構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描述。1998年6月26日頒布的《執業醫師法》使用的是“醫師執業活動”,也沒有對“醫師執業活動”作齣明確界定,將醫師執業活動概括為“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障健康”,這種口號式的定義過於籠統。1994年8月原衛生部製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使用瞭診療活動概念並一直延用至今。該細則第88條規定,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齣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壽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這是迄今為止我們能夠獲得的最權威、最貼近“醫療行為”含義的概念。《侵權責任法》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瞭“診療活動”概念。概括地講就是診的活動和療的活動,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齣判斷即為“診”,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等即為“療”。由此可見,醫療活動是具有目的性的。這裏給齣瞭七個目的:“對疾病作齣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壽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要界定某一行為是否屬於診療行為,須具備這七個目的中的任意一個。如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瞭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綫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可見,體檢行為的目的在於發現疾病綫索,並不包括治療。在行為方式上,通過診的行為,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患者實施相應的治療。近年來,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員為患者查體溫、測血壓、量體重、測尿糖等,認定其診療活動違法並予以處罰,都是錯誤的。
診療活動是一個過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患者的損害必須發生在診療過程中,這就給齣瞭醫療損害責任發生的時空條件,即限定瞭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侵害患者的相關權利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如果侵害行為不是發生在診療活動過程中,就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是責任主體,醫務人員是行為主體。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從而在醫患之間成立醫療服務閤同關係,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按照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而實施的一係列診斷、治療行為,包括門診檢查、治療,住院檢查、住院治療,康復治療,疾病預防等方麵的行為。因此醫療損害責任是醫療機構的損害責任,而不是醫務人員的損害責任,如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之外,擅自實施診療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就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而是構成一般的人身損害責任。
3�閉锪蘋疃�存在違法性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與法律規定相悖。診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對患者實施診療活動時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規定以及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製度、規範、標準和指南等。我國已初步形成瞭以醫事法律為核心,醫事法規為主體,醫事規章為網絡的衛生法律體係,包含醫事法律11部,醫事法規近30個,醫事規章400餘件。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對患者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違法診療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診療活動中什麼應當作為,什麼不得作為均有相應規定。例如,《執業醫師法》第22條至30條規定瞭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執業規則,必須嚴格遵循,應當作為的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義務,不當作為的必須令行禁止,違者具有違法性。《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泄漏患者的隱私或公開患者的病曆資料、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檢查,違者具有違法性。特彆是衛生計生委於2016年11月1日實施的《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就提高醫療質量、規範醫療行為,保障醫療安全進行瞭頂層製度設計,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製度,其中明確規定瞭十八項核心製度:首診負責製度、三級查房製度、會診製度、分級護理製度、值班和交接班製度、疑難病例討論製度、急危重患者搶救製度、術前討論製度、死亡病例討論製度、查對製度、手術安全核查製度、手術分級管理製度、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製度、危急值報告製度、病曆管理製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製度、臨床用血審核製度、信息安全管理製度等,違反這些製度同樣具有違法性。在其他法律中同樣有相關的規定,如《傳染病防治法》 《獻血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病例書寫基本規範》等。然而,在診療活動中,有的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無視法律規定,當為而不為,不當為而為之的違法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還造成瞭患者人身損害,此時醫療機構就需要承擔責任。
(三)因果關係
如前所述,醫學行為的復雜性、患者個體差異性、人類認識疾病和戰勝疾病能力以及醫療技術水平的有限性導緻瞭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起來十分睏難。因此需要極強的專業性,很多情況下必須藉助於專業鑒定機構並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纔能確定。在具體的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必須從醫學實踐齣發,充分考慮患者病情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審慎分析各種影響因素,準確把握某一診療行為與患者最終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能夠得齣令人信服的結論。近年來,醫療糾紛“高燒”不退,趨之若鶩,作為醫療糾紛處理核心環節的醫療損害鑒定,公信力不高一直被醫患雙方所詬病,對因果關係及其原因力的錶述更是五花八門、韆奇百態,如事實因果關係、法律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蓋然性因果關係、必然性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等等,不一而足。《司法解釋》第8至12條,針對目前醫療損害鑒定的亂象,作瞭具體規定,即鑒定意見可以按照導緻患者損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或者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係,錶述診療行為或者醫療産品等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具體內容詳見本書第5章。
(四)過錯
在侵權責任構成中,過錯是主觀要件,是指加害人在實施行為時主觀上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損害結果會發生,並且希望損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間接故意指能夠預見到損害後果發生的結果,並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損害後果的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最終導緻損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指已經預見到損害後果的發生,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這種區分在刑法上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非常關鍵,但在民法中的區分並沒有這麼嚴格。
《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通常認為,這裏“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就是對醫療過錯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時的醫療水平究竟是什麼水平?這涉及到時間因素、醫院級彆因素、地域因素、醫師級彆因素等,如同樣是北京的三級甲等醫院,醫療水平也不盡相同,北京與邊遠地區的同級醫院的診療水平也有差彆,不同級彆的醫師診療怎樣衡量當時的醫療水平?十年前實施的手術行為十年後發生問題,是依據十年前的醫療水平還是十年後的醫療水平?這對於醫療過錯的認定帶來諸多睏惑。對此,《司法解釋》第16條作瞭規定,“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閤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這條解釋類似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專傢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彆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一是明確瞭鑒定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範;二是強調瞭運用醫學科學原理綜閤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以及導緻患者損害的多因一果性,從而從專業角度上科學判斷診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三是明確瞭當時醫療水平是指當地的醫療水平、當地的醫療機構等級和當時當地的醫務人員的資質。
(五)醫療損害責任構成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如前所述,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歸責原則體係,是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的一個體係。《侵權責任法》第54條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明確無誤地述明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場閤,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即患者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違法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構成完整的醫療損害責任。有人僅從《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字麵錶述齣發,認為醫療損害責任構成摒棄瞭因果關係要件,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隻要具有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主觀過錯三個要件,醫療損害責任就能夠成立。這種過分局限於條文的字麵含義,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在實踐中也是非常有害的。試想,如果不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孤立的、互不相乾的,因與果之間就沒有發生關係的可能性。沒有違法行為之因造成的果,就不存在損害結果,如醫務人員診療行為完全符閤診療規範常規,患者終因疾病自然轉歸無力迴天,患者的死亡難道是損害結果嗎?沒有損害結果之果,就不存在違法行為之因。比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患者生命為目的,在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過程中造成患者一定的傷害結果,按照《侵權責任法》緊急避險的規定,這些情況是無需承擔責任的,這種傷害就不是損害結果,沒有損害的緊急救治行為難道是違法行為嗎?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缺一不可,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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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醫療活動的專業性、隱蔽性特點,使得醫療侵權賠償糾紛成為瞭當前最難處理的糾紛之一。這裏所說的“難”,主要錶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醫療糾紛處理法律不統一。長期以來訴訟案由、法律適用、醫療鑒定二元化的狀態,使得醫療糾紛的處理變得撲朔迷離,難以把握和操作,以至於糾紛最終的處理結果充滿瞭變數。第二,醫療糾紛中的醫患雙方力量對比懸殊。一般認為,在醫療活動中,醫方處於優勢地位,掌握著醫療主動權,掌握著技術優勢,而患方處於被動地位,因此糾紛處理中相關部門往往齣現嚮弱勢群體即患方傾斜的趨勢。然而,世界是辯證的,矛盾是在變化發展的,矛盾雙方的力量和地位之懸殊也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當下,少數患者及其傢屬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在醫療機構內暴力維權,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束手無策,在這樣的情況下醫患之間的力量對比悄悄地發生瞭微妙的變化。第三,醫療證據的特殊性導緻醫療糾紛處理日益睏難。醫療糾紛處理中雖然也會涉及其他糾紛麵臨的傳統的人證、物證、視聽資料等,但是更多的是與醫療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據,包括可疑醫療物品、病曆資料、檢驗報告、醫療技術鑒定結論等。麵對這些證據如何取得、如何質證、如何認證、如何評價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等,都是醫療糾紛處理不可迴避的問題。而這三個方麵的“難”,核心的乃是醫療糾紛處理法律規範的模糊與缺位。
《侵權責任法》第7章的11個法條規定瞭8項內容和9個概念。這8項內容是:(1)醫療損害賠償以過錯責任為一般原則,過錯推定為例外;(2)醫療過錯認定的基本原則;(3)醫療告知與說明製度;(4)患者病曆知情權製度;(5)患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密製度;(6)特定情形下醫方免責製度;(7)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類型;(8)醫方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9個概念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知情權,同意權,替代醫療方案,當時醫療水平,符閤診療規範的診療,閤理診療義務,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過度醫療。雖然《侵權責任法》的齣颱,從立法者的本意上就是要改變這種醫療糾紛處理“難”的現狀,然而,這11個法條所規製的8項內容和9個概念卻過分原則化,其中所涉及的專業名詞術語很多是第一次在民事法律甚至醫事法律裏麵齣現,從而齣現瞭雖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卻由於概念模糊、規定不明確或者過分原則化,增加瞭司法操作的難度。
由於《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過於原則化,有的概念和規則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麵臨著種種問題。在此背景下人們翹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終於在2017年12月13日齣颱,並於2017年12月14日開始實施瞭。而且這次司法解釋還有一個姊妹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針對司法解釋有一份“答記者問”用以進行補充說明,增加瞭司法解釋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們對相關內容理解上的偏差。
本書立足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理論與實務,結閤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與侵權法有關的司法解釋,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中涉及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對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實踐提供參考,為醫療機構防範醫療糾紛、處理醫療賠償投訴提供依據。
本書會經常使用或者反復齣現一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為行文和閱讀簡便而需要使用簡稱,為瞭便於讀者理解,現將這些司法解釋、地方司法指導文件的全稱、簡稱對照如下,見錶1。
錶1本書使用的司法解釋、地方司法指導文件的全稱、簡稱對照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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