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的子课题之一,《宗教法》是从更为微观的角度,探讨宗教规范的法律性。限于篇幅,本书着重论述了在世界上分布*广、信徒*多、影响力也*大的三个宗教法的支系,即基督教会法、伊斯兰教法和佛教法。当然,这三大宗教法各有其不同的发展脉络,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力也不尽相同,所以,本书的分论三部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现代法律制度常以国家或社会的视角进行构建,人们朴素的观点也认为,法律之于我们,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规范、指导着我们的行为;而宗教之于我们,则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规范、指引心灵的方向,关切*极意义和价值,从而外化为人们的行为。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指出,“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宗教法中所蕴含并散发出的指向人心灵的更高级需求的、具有超验性的立法目的,是决定人们对宗教法信仰的根本所在。从这样的视角进行观察和思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不小的借鉴意义,这或许就是本书出版的价值所在!
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中,宗教法是一种自古就有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没有中断的法律文明形态。各种宗教有其不同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由于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入世之深浅等的差异,其法律化程度和影响力也不尽相同。
本书在对宗教法的概念、渊源及发展脉络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世界上影响力*大的三大宗教法——基督教会法、伊斯兰教法、佛教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演变进行了详尽记述,凸显了宗教法与近现代世俗法相互博弈、彼此融合、共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现实,揭示了宗教法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重要历史地位。
通过导论和分论三部分内容的介绍,本书试图以宗教信仰、宗教戒律、宗教仪式、信徒的权利与义务等要素,构建一个全新的宗教法体系,并在与世俗法的对比过程中,阐述人类法律文明形态的多样性和内涵的丰富性。
何勤华,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著有《西方法学史》《20世纪日本法学》,《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学史纲》等多部作品,在法学类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80余篇。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获第二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9年获“国*级教学名师”。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马慧玥,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近年来以伊斯兰教法、华侨法律史、法律传播史为主要研究领域。曾发表论文数篇,近期出版专著《华侨法律史》、《中国法律文化在东南亚的影响》等。
徐震宇,复旦大学世界史专业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欧洲中世纪、近代早期的政治、法律史。有著作、译著若干,发表论文数篇。
王笑红,法学博士。现为译林出版社上海出版中心主任,编审。曾获“上海出版新人奖”。译有《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等。
陈晓聪,法学博士。现任职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发表论文数篇,主持中国海洋大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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