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政治、法律、曆史、行政管理者、大學以上相關研究人員、實務工作者 本書是瞭解中國近代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構組織法的基本讀物,全書曆史階段劃分明晰,中央、省、縣、市四級建製構建清晰、分述得當,使用資料多為官方正式頒布的法律法規、文獻資料,*威、充分、詳實,是不可多得的行政法著述。
內容簡介
《民國政製史》上、下冊,甄選民國政府自1911至1936年的官書公報報章雜誌,分門彆類精細梳理各時期政府組織製度,上冊為中央政府,下冊為省製與縣製。全書將民國分為臨時政府時期、臨時約法時期、新約法時期、法統爭執時期、法統放棄時期、初期之國民政府時期、近來之國民政府時期等七個時期,就各時期民國政府各級政府機關組織配置,法定職權與法定職責一一條分縷析,詳加考訂,資料詳實,著述嚴謹。
上冊中央政府部分。梳理瞭臨時政府時的大總統、參議院及行政各部;臨時約法時的大總統、參議院、國務院、行政各部、文官製度、審計製度、國會、司法製度;新約法時的大總統選舉法、總統府、各部官製、參政院、立法院,審計院、平政院與行政訴訟、文官考試製度、預算製度等;法統爭執時的北京政府、南方政府、賄選憲法等;法統放棄時的臨時執政政府、法製院、參政院、善後會議、軍事善後委員會、財政善後委員會、北京軍政府等;初期之國民政府時的黨治、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行政各部會局、軍事機關、立法權及法製機關、司法權及司法機關、監察權及監察機關、直轄機關;近年之國民政府時的黨治及訓政、政府組織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機關等。
下冊省製與縣製部分。省製,共分七章,分述瞭省行政機關、地方軍政機關、省議會、省臨時參議會、省司法機關、特彆區域行政機關、省縣間的行政機關。縣製,共分六章,記述瞭縣組織法規沿革、縣行政機關、縣議會及縣參議會、縣司法機關、縣之下級組織、各省縣組織概略。市製,共四章,介紹瞭市組織法規沿革、北京政府時代的市製、國民政府成立後的市製、各市組織概略。最後,附本書專傢導讀。
作者簡介
錢端升(1900-1990),中國著名法學傢。活躍於民國時期政治學界,其閤作著作《比較憲法》被收入商務印書館“大學叢書”,後於2010年納入“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再版。
薩師炯(1913-1973),政治學人,身前係西北師大教授。本書1944-1946年間的修訂版由薩師炯獨任。
本書其他作者,如郭登皞、楊鴻年、呂恩萊、林瓊光、馮震,均任教於中央大學法學院行政係,1949年後情況不詳。
目錄
第一編 中央政府
第一章 臨時政府時期[辛亥(1911年)至民國元年(1912年)
三月]
第一節 臨時政府之成立
第二節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基本精神
第三節 臨時大總統
第一項 臨時大總統之選舉
第二項 臨時大總統之職權
第三項 臨時大總統之直轄機關
第四節 臨時參議院
第一項 臨時參議院之構成
第二項 臨時參議院之職權
第五節 行政各部
第一項 部之職權
第二項 部之組織
第二章 臨時約法時期[元年(1912年)三月至二年(1913年)
十一月]
第一節 臨時約法之基本精神
第二節 臨時大總統
第一項 臨時大總統之職權
第二項 臨時大總統之直屬機關
第一目 參謀本部
第二目 國史館
第三節 臨時約法中之參議院
第一項 參議院之組織
第二項 參議院之職權
第三項 參議院之會議
第四項 參議院委員會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一項 國務員與國務總理
第二項 國務會議
第三項 國務院及其附屬各機關
第一目 國務院秘書廳
第二目 法製局
第三目 銓敘局
第四目 印鑄局
第五目 濛藏事務局
第六目 臨時稽勛局
第七目 法典編纂會
第八目 全國水利局
第五節 行政各部
第一項 部之職權
第三章 新約法時期[二年(1913年)十一月至五年(1916年)六月]
第四章 法統爭執時期[五年(1916年)六月至十三年(1924年)十一月]
第五章 法統放棄時期[十三年(1924年)十一月至十七年(1928年)五月]
第六章 初期之國民政府[十四年(1925年)七月至十七年(1928年)十月]
第七章 近年之國民政府[十七年(1928年)十月至現今]
精彩書摘
《民國政製史(上冊):中央政府》:
第一項 臨時大總統之職權
依據臨時約法,臨時大總統的職權如次:
(一)公布法律權臨時大總統,代錶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②。此項權力,實為一般國傢元首所共有,而在內閣製之下,又幾成為大總統之一種義務。
(二)命令權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並得使發布之③。在此種命令權之下,所發布之“命令”,在形式上自與一般法律不同,不過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而發布者,常含有普遍性與強製性。
(三)關於製定法律之權此項權力,係指與製定法律有關係之權,而非指直接製定法律而言,大彆言之,可分兩種:即法律提案權與要求議會復議權,關於前者,臨時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臨時大總統得提齣法律案子參議院。”關於後者,臨時約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於谘達十日內,聲明理由,谘院復議;但參議院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即由大總統公布施行。)大總統之復議權,本為總統製國傢所采用。臨時約法既已采用內閣製,即承認內閣須執行國會多數議員之意見,而又與總統以復議權,則總統如有三分一以上議員之擁護,即可剋服多數者之主張,實屬不甚閤理。
(四)製定官製官規權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臨時大總統,得製定官製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蓋實與法律提案權之性質相似。
(五)任免權任免權一般可分為國務員與非國務員兩種。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臨時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免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同法第四十七條又規定:“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復議一次。”前者,係摹仿美國製度。實際上,在一般內閣製國傢,國務員之任用,雖須視國會多數的意誌為轉移,而在形式上經過國會同意之手續者,似不多見。行政元首任免非國務員之權,如在文官考試製度發達之國傢,並無多大意義,不過其在中國,自屬彆論。至於國務員受彈劾時,大總統得提交國會復議,將“彈劾”與“不信任”混為一談,亦殊不閤理,其唯一之作用,僅為減少彈劾權之濫用而已。
(六)軍事權軍事權通常可分軍政軍令兩種,軍政權包括軍隊之給養維持補充等,軍令權則包括調遣、編製等,其權限較為重要。兩者在名義上雖常屬之元首,但關於前者,常有其他執行機關(如陸軍部等)代為行使。後者則多受有法定之限製。臨時約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依內閣製精神,此種權力,亦僅為元首之名義上權力而已。
……
前言/序言
中央大學法學院於二十五年(1936年)鞦有行政研究室之設,招緻各大學畢業生若乾人,在政治係諸教授指導之下,從事於中國行政之研究。惟是此項工作,至大且繁;問題既多,又俱非簡易。研究每一問題,必法律與實施並重,而曆史之演進,尤為必要之基礎。苟欲將無數之行政問題作一有係統之研究,舉凡曆史的演進,法律的規定,與乎實際的狀況,一一盡述,良非某一學係或某一研究所所能勝任,更非五六人所能盡其事。必多數研究機關,多數研究人員,積多年分工閤作之共同研究,始可稍獲眉目。故中大法學院於設立行政研究室之始,初不敢自期於短期內能有若何成績。同人之所願努力者,即在三四年內,能將民國各種行政問題,擇其較重要,較易知,較與前代(即民國以前)無關連者,一一加以研究。如能有成,然後再研究較艱難而與前代較多關連之諸問題。行有餘力,則更及較不重要之問題。凡他處已經研究得有成績之問題,則同人當力避重復。
根於上述計劃,同人等乃有民國政製史之試作。民國政製包含甚廣;在各種問題未有個彆研究以前,本無從下手。此種睏難同人知之甚諗,知之而仍敢有此嘗試者,則以同人於著手研究民國各行政問題之始,不能不明瞭民國中央及地方政製之大概故也。
就範圍而言,本書中央與地方並重,舉凡民國二十五年來中央及地方各種製度,無論閤法非法,俱當有所述及。但亦有從缺者:濛藏等等製度,以需較專門之研究,未及;前數年共産黨在江西等處所采之政製,則以材料難以獲得,未及;各實驗縣,則以略述無意義,細述則占篇幅太多,亦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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