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领导人在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指引、根本遵循和实践动力。
《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手册》收录了污染源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监测管理文件、常用的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以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各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更好地为环境监测服务,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蓬勃发展。
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摘录)(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摘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摘录)(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录)(2007年8月30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摘录)(2017年3月1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摘录)(2013年10月2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摘录)(2013年11月11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摘录)(2014年8月7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8日)
二、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
三、管理制度
精彩书摘
《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手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前言/序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领导人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指引、根本遵循和实践动力。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以用五个前所未有来概括:思想认识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生态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但是,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经济总量增长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尚未完全脱钩,污染物新增量仍处于高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排污许可制已成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也对污染源监测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提高污染源监测能力,规范污染源监测行为,夯实污染源监测工作基础,环境监测司编辑出版了《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手册》。本书收录了污染源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监测管理文件、常用的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以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各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更好地为环境监测服务,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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