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發生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在具有大陸法傳統的我國,檢察官從來就不是單純作為訴訟的原告而存在,而是發揮著多元化功能,檢察官應當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已經成為共識,在此基礎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瞭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責,將其定位為審前程序的監督者、裁判者和救濟者,體現在對偵查機關取證閤法性的監督、接受和處理申訴、審判程序監督和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麵。其中,排除非法證據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職責,也是在審前程序中對證據閤法性進行把關的剛性手段。
然而,如何將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落到實處,是需要在理論與實踐的互動中進行研究的問題。為此,就要首先解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然後再設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也需要考慮,如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證據如何排除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較為龐大的課題,需要刑事訴訟法學界、檢察學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本人作為檢察理論工作者中的一員,對這一問題具有濃厚的學術興趣,故不畏粗淺,就其中的相關問題整理成冊,以供學術界和實務界批評。
首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主體的正當性問題進行瞭證成,這是《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的基礎部分。根據域外排除非法證據的理論基礎,可以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麵證明,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是有據且可行的,並且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上還有自我創新和發展的方麵。
目錄
序
緒論
第一章 我國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之主體地位
一、域外非法證據排除的理論基礎
二、域外理論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正當性的論證
三、本土語境下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正當性的理論創新
四、代結語——對偵查機關作為排除主體的質疑
第一編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實體性構成規則
第二章 中國化的證據排除規則的梳理、歸納與反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其他幾種證據排除規則的厘清
一、引言
二、既有觀點的梳理及其對實踐的可能影響
三、不同規定在證據排除上的目的側重及關係定位
四、不同證據排除規則在實踐中的應用邏輯
五、必要的反思與規則完善
第三章 威脅所獲口供之“非法性”認定
一、威脅獲得供述排除的觀點紛爭
二、其他國傢和地區對威脅取供的態度和做法
三、我國對威脅獲取供述的排除規定
第四章 引誘、欺騙所獲口供之“非法性”認定
一、其他國傢和地區對引誘、欺騙取供的態度和處理方式
二、我國當下對於引誘、欺騙取供的應有態度
第五章 疲勞審訊及其所獲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疲勞審訊概述
二、其他國傢和地區疲勞審訊所獲證據之證據能力評析
三、我國對疲勞審訊的認定及所獲供述證據能力的判斷
四、有關疲勞審訊的其他問題
第六章 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之規範解讀
——從《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5條切入
一、何謂重復性供述
二、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模式選擇
三、對於兩項例外情形的解讀
四、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第七章 違反錄音錄像規定訊問筆錄證據能力研究
一、問題的提齣
二、相關理論學說的介評
三、訊問實務中違反錄音錄像規定的形式分類
四、訊問筆錄證據能力“瑕疵說”的理論論證
五、有關訊問錄音錄像其他相關證據學問題研究
……
第二編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實施性規則
第三編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配套機製
第四編 行刑銜接中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審查與排除
精彩書摘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
三、本土語境下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正當性的理論創新
衡量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方,其主體的適格性已在他域的理論學說中被證成。但是,結閤中國語境下的司法製度和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設置,在本土的環境需求和資源供給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支撐上還有自我創新和發展。
(一)維護程序公正,實現非法證據排除的徹底性
就非法證據的“排除”而言,創立規則的西方國傢有兩種詮釋。大陸法係國傢強調的是“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英美法係國傢強調的則是“不能進入事實裁判者的視野,被其看到或聽到。”相較而言,第二種排除更為徹底,因為從心理學的角度齣發,如果非法證據被事實裁判者所知悉,其必然會在裁判者心中留下烙印,該非法證據的影響也就很難在裁判心證中被徹底排除,排除規則可能就此被架空,通過程序製裁來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也將流産。而之所以齣現對“排除”解釋的差異,主要源於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不同的庭審結構。英美法係的裁判是一種二元法庭模式,而大陸法係則是一元的。“在二元法庭,法官可以通過預審,裁定將不可采納的信息阻擋在事實認定者的門外,使不可采但其他方麵卻可信的證據不在事實認定者的頭腦中留下任何印記——假設法庭的這兩部分相互間實行聲音隔離的話。相反,在一元法庭,雖然同樣是由個體決定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據應有的證明力,但卻無法避免被禁止但又有說服力的信息的汙染。它總是要對裁決者的思想産生影響。”①
當前,我國的法庭審理模式親近於大陸法係,法官集證據取捨、事實裁判和定罪量刑於一身,雖然刑事訴訟法確立瞭庭前會議製度,②可就非法證據問題進行前置性處理。但筆者認為這一試圖阻隔事實裁判者與非法證據接觸的努力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首先,庭前會議僅僅是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嚮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對於非法證據的確認和排除並非作終局性處理,一些非法證據還是可能會流人法庭由法官來最終裁斷,③它們對法官心證的影響不可避免;另外,即使是非法證據在庭前會議中就予以排除,①但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也並未就庭前會議和庭審中是否是“雙法官配置”作齣明確說明,相較於英美法係國傢預審和庭審不同法官審理案件的二元格局,如果中國的庭前會議和庭審都是由同一閤議庭或審判法官構成的話,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的努力必將付諸東流,結果是鮮見的,非法證據已經在庭前會議就進入瞭法官視野,其對案件事實的負麵影響早已産生。
綜上而言,中國一元的法庭審理模式以及非法證據的庭上排除機製,都決定瞭如果在庭審前缺失一道關口去阻斷非法證據流入法庭,法官在事實裁判時的不當乾擾、信息汙染不可避免,非法證據的排除並不徹底。為此,賦予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資格,將非法證據通過前置閥門的過濾預先排除在法庭大門之外,可以防止非法證據對後續訴訟的縱深影響,達到非法證據的徹底排除,避免非法證據對法官的乾擾和誤導,確保審判質量,真正實現審判程序的客觀公正。
(二)貫徹集中審理原則,提高庭審的效率和公正
當今社會,刑事審判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集中審理原則,即不中斷審理原則,其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②該原則強調法庭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除瞭必要的休息時間外,原則上應當是連續不中斷地一氣嗬成。庭審繁冗拖遝、斷斷續續不僅會使案件雙方的當事人長期處於訟纍之中,身心疲憊,而且還會讓法官在時斷時續的庭審中對案件陷入一種“認識一模糊遺忘一再認識一再模糊遺忘……”的惡性循環,這不僅會造成訴訟資源的無端浪費,而且訴訟的拖延停滯還會造成法官對案件的認識成碎片狀、片段性,不利於其從整體角度對案件作齣全麵客觀的裁斷。誠如颱灣學者林山田所言:“在此審理密集原則下,可促使法官在對其審理訴訟客體之內容記憶尚極清新時,即行判決,一方麵可及早結案,另一方麵亦可以免因中斷後,續行審理時,因為法官對於訴訟客體已是記憶模糊,而未能做成公平閤理之判決。”③由此,集中審理被認為是訴訟上為發現實體真實、形成正確心證、提升裁判品質的技術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維係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①貫徹集中審理原則是公正與效率雙重價值的體現,要將這一原則落到實處,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應當盡量在庭前明確爭點,將庭審中一些可能會掣肘庭審進程的程序性問題盡可能在庭前解決。這其中就包括擬提交法庭的證據閤法抑或非法,以及隨之涉及的排除問題。
雖然刑事訴訟法設置瞭庭前會議製度,但是正如筆者前麵分析的,非法證據的確認和排除最終仍要在庭上解決,如果大量的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在審判程序中提齣,必將使公訴機關為瞭收集證據證明其取證工作的閤法性而不斷申請延期審理,引起訴訟的中斷和拖延。②況且一些所謂明顯的涉及“非法證據”的僞命題其實完全可以在庭前解決,一並拿到法庭上不僅是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會對法官心證産生可能的負麵影響。“刑事訴訟之機能,在維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權,不計程序之繁瑣,進行之遲緩,亦屬於個人無益,於國傢、社會有損。故訴訟經濟於訴訟製度之建立實不可忽視。”③為此,除瞭進一步細化完善庭前會議製度外,另外一個可能的解決路徑就是在檢察環節建立非法證據的申請、發現和排除機製,使法院能夠在順暢的庭審進程中有足夠的精力直接就過濾過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確保法庭審判集中高效地進行,提高法庭的審判質量。故從貫徹集中審理原則,實現審判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的角度,賦予檢察機關庭前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力也具有相當的閤理性和科學性。
……
前言/序言
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發生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在具有大陸法傳統的我國,檢察官從來就不是單純作為訴訟的原告而存在,而是發揮著多元化功能,檢察官應當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已經成為共識,在此基礎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瞭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責,將其定位為審前程序的監督者、裁判者和救濟者,體現在對偵查機關取證閤法性的監督、接受和處理申訴、審判程序監督和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麵。其中,排除非法證據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職責,也是在審前程序中對證據閤法性進行把關的剛性手段。
然而,如何將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落到實處,是需要在理論與實踐的互動中進行研究的問題。為此,就要首先解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然後再設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也需要考慮,如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證據如何排除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較為龐大的課題,需要刑事訴訟法學界、檢察學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本人作為檢察理論工作者中的一員,對這一問題具有濃厚的學術興趣,故不畏粗淺,就其中的相關問題整理成冊,以供學術界和實務界批評。
首先,本書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主體的正當性問題進行瞭證成,這是本書的基礎部分。根據域外排除非法證據的理論基礎,可以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麵證明,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是有據且可行的,並且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上還有自我創新和發展的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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