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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7日下午高票錶決通過人民陪審員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審員製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審員製度是人民群眾瞭解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證。
內容簡介
人民陪審員法明確,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閤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錶意見,行使錶決權。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閤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錶意見,並與法官共同錶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錶意見,但不參加錶決。
人民陪審員主要是隨機抽選産生。同時,為瞭滿足審判活動需要,也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産生人民陪審員,但人數不得超過名額數五分之一。法律將人民陪審員的學曆要求規定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要求為年滿28周歲。此外,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傢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3)
附: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草案)》的說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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