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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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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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5

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7872
版次:1
商品编码:12350981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8-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46
字数:2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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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21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无论是法理学界、宪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刑法学界,学术研究的重要的范式转型就是关于法学方法论或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
  《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从原意主义方法的主要观点与差异、原意主义方法的本质、如何科学、客观地看待与评价原意主义解释方法、原意主义方法与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积极(能动)主义、以及与司法保守主义和司法自由主义的关系如何界分、该方法之于法解释学处于何种地位等方面全面论述了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

作者简介

  范进学,男,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宪法学、法理学教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140余篇,出版个人学术作品12部;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律原意主义概念起源与含义阐释
第一节 “原意主义”概念起源
一、法律目的原意解释方法
二、作者原意——立法者原意解释方法
三、法律原意解释方法的衰落与边缘化
四、法律原意解释方法的恢复
五、“原意主义”概念的出现
第二节 “原意主义”含义阐释
第三节 原意主义类型化比较
一、严格原意主义
二、温和原意主义
三、原初意图主义
四、原初文本主义
五、新原意主义
六、自由原意主义

第二章 法律意图论
第一节 何谓立法者
第二节 含义(意义)、意图与理解
第三节 法律意图、立法者意图与文本意图
第四节 法律目的意图、文本意图与解释意图

第三章 原初意图主义方法论
第一节 原初意图主义的性质
第二节 “严格”意图主义与“温和”意图主义
第三节 布莱斯特关于意图主义关键术语诠释
第四节 原初意图主义之正当性
第五节 关于原初意图主义的质疑
第六节 对原初意图主义的捍卫
一、原初意图主义是“自我毁灭”吗?
二、哲学语义学研究瓦解了原意主义理论的关键假设吗?
三、原意主义建立在法律假定之上吗?

第四章 自由原初意图主义
第一节 杰布尔提出自由原意主义的背景+
第二节 “保守原意主义”与共和政体相悖
第三节 自由原意主义之考证
第四节 自由原意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的影响

第五章 文本原意主义方法论
第一节 原意主义方法论的自我转向
第二节 原意主义自我转向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博克原初理解方法与斯卡里亚文本主义方法之比较
第四节 曼宁的文本主义
一、反对将立法史作为立法者意图或制定法目的的权威证据
二、尊重制定法文本的通常含义
三、宪法解释应遵循文本主义
四、对曼宁文本主义思想的评析
第五节 沃缪勒的文本主义
第六节 威廷顿关于文本原意主义的辩护
一、“解释”与“创造性解释”
二、威廷顿对文本原意主义辩护的两大理由
三、原意主义不应当是什么
第七节 文本原意主义方法之质疑与批评
一、法律解释的机械性、简单化与历史方法的局限性
二、文本的不确定性与原初含义的解构
三、哈特关于语言的“空缺结构”与法律的模糊性

第六章 探究法律原意的方法
第一节 文义探求与语法解释
第二节 体系解释与合宪适用
第三节 立法史与历史解释
第四节 法律价值与目的解释

第七章 法律原意主义方法论之评说
第一节 原意主义方法论之诱惑
第二节 法治与解释:迈向法治之途的方法
一、“法治反对解释”是一个假命题
二、“认真对待法律规则”能否成为反对解释的理由?
三、创造性解释与司法限制主义
四、法治之于解释,到底反对什么?
五、法治目的与法治要求:关于描述性与评价性命题
六、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
第三节 法律解释方法论的悖论与消解
一、理论之树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二、尊重法律原意及其理由
三、法官造法及其正当性
四、法律解释的制度主义困境与消解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
  17世纪的法律原意解释理论对18世纪欧洲大陆及英国的法律解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欧洲大陆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及白卡雷(Cesare Beccaria)等启蒙思想家认为法官系一种自动适用法律的机械,判决为法律严格之复印,法官是宣告法律语言之嘴巴,须严格受法律之效力所拘束,法官系无能力或无意志自行左右自己之生物。他们主张法律解释不过是探究立法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②这一解释方法受制于当时的人民主权与三权分立理论,认为法官只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出于对法律是人民主权意志的维护与权力职能的不同分工,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被禁止,法官的职责就是确认或发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因此,法官作判决时,不得加入个人的“利益衡量”“目的考量”或“价值判断”,而仅以立法者即人民的意志为判决之唯一依据。18世纪英美普通法系的法学家,如英国的贝克恩(Bacon)、路瑟福斯(Rutherforth)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以及美国建国初期的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麦迪逊(James Madison)、威尔逊(James Wilson)以及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等也深受法律原意解释方法之影响。18世纪之前,衡平法理念还植根于深受中世纪晚期大陆法学影响的英国法学家如吉蒙(St.Germain)和普路登(Edmund Plowden)的普通法教义之中。18世纪的布莱克斯通在其1763年出版并对以后整个英美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著作《英国法评论》中就提出了法律原意解释方法理论。布莱克斯通在关于对立法行为的解释考察中已经表述得很明白:那种“把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的”观点“将是对整个政府的颠覆”。这实际上被看作法律解释的正当方法。他首先否定了法律的立法解释方法,因为在他看来,立法者自己解释法律的方法必定是一个糟糕的方法,他说:“罗马法的解释出现任何疑问时,都必须书面向皇帝陈述案件,并以皇帝的意见适用于案件之中。这必定是一个糟糕的解释方法。向立法机关询问法律的含义,以便对特殊的纷争作出判决,不仅是无休止的,而且还为其偏袒和压迫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所以,他认为:“最公平和最合理的解释立法者意志的方法就是探究法律制定时立法者的意图(legislator's intentions),这种探究借助于最自然的和最可能的符号(signs)这些符号包括字词(thewords)、上下文(the context)、主题内容(thesubject-matters)、效果和后果(theeffects and consequences)以及法律的精神和理性(the spirit and reason of law)。”①显而易见,布莱克斯通之所以否定法律由立法者自己解释,是因为立法者解释法律始终是在立法,自己制定法律自己解释,就失去了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完全成了立法者的任性意志,所以这是一个“糟糕的解释方法”。布莱克斯通的解释标准来自于对立法意图的确定的全部目的。这些标准一直到现代司法权兴起之前都是法律解释的指路明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平义”(plain meaning)或者“字面”(literal)解释规则。
  ……

前言/序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21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无论是法理学界、宪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刑法学界,学术研究的重要的范式转型就是关于法学方法论或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学实际上是一门经验理性与解释实践之学问,法学不是纯粹的理论与知识堆砌,而是一种经验理性与实践理性,关于法律文本的问题实则是对其进行运用和解释的问题。法学流派虽纷呈各异,但其关心的核心命题皆为法或者法律的概念解释问题,即回答“法或法律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的实践问题,而法学(法律)方法论之研究则从解释实践的层面进一步阐释了法律的意义。
  就客观而言,中国学界关于法学(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长于对西方法律解释方法论的介绍以及具体解释方法之运用研究,而对于系统整理与阐释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课题研究则相对薄弱,尤其是关于“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的较全面的专题学术研究尚不多见。目前,国内关于法律原意主义或原旨主义之研究成果,主要有赵晓力的《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2004年版)、张翔的《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侯学宾的《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的内在困境》(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饶志静的《原旨主义与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论争》(《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守望蓝天”的综述《原旨主义的中国式理解——以中国学者对美国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的解读为视角》(来自“守望蓝天”的博客)以及笔者本人的《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以及《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与《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等论著。上述研究的主要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偏重于对宪法解释中的原意主义的概念进行梳理:二是对原意主义自身方法论所存在的内在困境进行了解释与论证;三是对原意主义方法作出了简要评析。这些研究存在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主要是偏于介绍性与资料整理性的梳理居多,而对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缺乏系统、全面、翔实的整体性研究,同时没有涉及原意主义方法与非原意主义及司法哲学主义之间的勾联与阐释,也未对原意主义方法进行追问、批判与评述,更未对法律解释方法论作出何种选择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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