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

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簡·波特 著,楊天江 譯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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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華東師範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7570870
版次:1
商品編碼:12353616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歐諾彌亞譯叢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8-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36
字數:2012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在中世紀經院哲學的框架下,審視何為美德、道德提升和幸福,為現代人的世俗生活提供倫理指針

提取托馬斯·阿奎那學說之精華,在眾聲喧嘩的現代學術環境中,重新提齣一種麵嚮傳統的自然法理論

兼具歐美分析哲學的清晰論證和歐陸哲學的深刻洞見,自如穿行於古典與現代、哲學與神學,是近年來不可多得的理論佳作

內容簡介

現代世界對多元價值的尊重,業已成為道德生活不言自明的前提。道德睏境的産生源於人們對基礎道德原則的理解不同。自然法理論是認識道德原則、解決道德睏境的重要憑藉之一。重拾這一理論傳統,為道德判斷尋求概念工具,不無裨益。

自然法理論代錶著一個龐大的思想傳統,其中包含種種相互競爭的思想流派。本書作者簡?波特繼《自然法與神聖法:重迴基督教倫理學傳統》之後,再次調用中世紀經院哲學的理論資源,著力提供完整的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圖景。

作者在本書中重新考察瞭經院哲學的自然觀、幸福論、德性論、恩典論,並與當今英語學界頗具代錶性的倫理學傢積極對話,從而證明,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在現代個體與公共生活當中依然意義非凡。

作者簡介

作者 簡·波特(Jean Porter),美國聖母大學神學係教授,多年緻力於道德神學研究,寫作自然法題材的作品多部。著有《自然法與神聖法:重迴基督教倫理學傳統》,《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作為正義的德性》,《法律的牧師:一種法律的自然法理論》等。

譯者 楊天江,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生導師,行政法學院法哲學編譯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自然法理論,特彆緻力於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研究。譯有《論法律》,《聖托馬斯·阿奎那與自然法傳統》,《自然法與傳統》,《讀懂法理學》。

精彩書評

“從波特的這本書中浮現齣來的神學,十分罕見地結閤瞭牢靠的學說、慷慨以及基於此種牢靠的寬容……本書從學問上還是智性上說,都是一流之作”
——《泰晤士文學評論增刊》(The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

“一部寫得清楚明白、建構嚴密的神學倫理學作品,它對自然法傳統做齣瞭真正的貢獻,並有效地拓展至神學領域。”
——《宗教學與神學評論》(Reviews in Religion & Theology)

目錄

序言   / i
緻謝   / iii


第一章 導論   / 1
一、經院主義自然法概念   / 8
二、自然法的現代進路   / 29
三、自然法傳統的晚近動嚮   / 39
四、自然法與神學倫理學   / 55


第二章 自然作為本性:自然法之根   / 65
一、思辨實在論與自然法初探   / 70
二、自然與自然法   / 84
三、捍衛一種目的論的人性觀   / 101
四、趨嚮一個人性概念   / 127
五、倫理自然主義、理性與自然法   / 153

第三章 德性與幸福生活   / 171
一、自然福祉與幸福概念   / 176
二、福祉、幸福與德性的實踐   / 198
三、德性理想與自然規範   / 216
四、自愛、愛世人與正義規範   / 247
五、再論幸福生活   / 269

第四章 自然作為理性:自然法的行為與誡命   / 282
一、實踐理性的當代和中世紀方法   / 285

二、實踐理性、意誌與首要原則   / 302
三、自然法與神法:“十誡”作為道德法則   / 327
四、道德規範作為法則與分界   / 352
五、審慎與道德知識的界限   / 377

第五章 自然法與神學倫理學   / 397
一、自然法乃基督教倫理之基   / 399
二、從自然法到人權   / 419
三、自然權利的悖論地位   / 438
四、自然、恩典與自然法   / 461

文獻   / 488
人名索引   / 511
主題索引   / 514

譯後記   / 519

精彩書摘

本書將鋪陳一種自然法的神學解釋。它以中世紀時期諸位自然法理論傢(特彆是阿奎那,但不局限於他)為理論起點,並且結閤當代視角和問題意識,使其成為一種建構性的道德理論。對於很多讀者來說,這似乎是一個自相矛盾的做法。自然法通常被視為一種普遍的道德規範,可以被一切理性的人所理解,不管他們所具有的特定的形而上學或者宗教精神(如果有的話)是什麼。果真如此,它是最適閤藉助哲學分析方式研究的。而這種理論方法又是對一種更為一般的哲學精神的反映:純化理性,把它從曆史的偶然事件和具體的文化活動之中解脫齣來。結閤現代早期的自然法理論研究來說,這種精神體現在持續不斷的努力之中:把自然法與特定信念和活動(特彆是神學信念和活動)的背景拆開,從曆史的角度來看,它們本來是相互關聯的。用巴剋(Ernest Barker)的話來說,“與神學結盟瞭若乾世紀……自然法理論在16世紀搖身一變,成為瞭一個獨立自主和唯理主義的體係,並在17、18世紀保持如此,被世俗自然法學派的哲學傢所信奉和闡發。”有一種觀點認為,對我們的道德信念和活動的妥當評價,實際上依賴於特定的神學信念或者研究方式。但從以上視角來看,隻要根據的是對何謂自然法的閤理解釋,這個觀點都是與一種自然法的理論方法相對立的。
哲學方法有著忠實的擁躉,他們大多並沒有竭力錶明,他們對自然法的解釋是與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傳統保持一緻的。畢竟,正如純粹理性的道德規範在其內容或效力上並不依賴具體的文化信念和活動,那麼,這種道德規範的思想史也就無法實際地限製它的發展。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找齣證明自然法哲學方法的曆史效力的證據,或者說錶麵上來看如此。我們可以思考一下西塞羅《論共和國》當中的一個被頻頻援引的段落:

真正的法律是與本性相閤的正確的理性;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齣義務,並以其禁令來避免做壞事。此外,它並不無效地將其指令或禁令加於善者,盡管對壞人也不會起任何作用。試圖去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孽,也不許試圖廢除它的任何部分,並且也不可能完全廢除它。我們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會的決定而免除其義務,我們也不需要從我們之外來尋找其解說者或解釋者。羅馬和雅典將不會有不同的法律,也不會有現在與將來不同的法律,而隻有一種永恒、不變並將對一切民族和一切時代有效的法律;對我們一切人來說,將隻有一位主人或統治者,這就是上帝,因為他是這種法律的創造者、宣告者和執行法官。無論誰不遵從,逃避自身並否認自己的本性,那麼僅僅根據這一事實本身,他就將受到最嚴厲的刑罰,即使是他逃脫瞭一般人所認為的那種懲罰。

乍一看,這段話似乎是對一種純粹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方法的支持。西塞羅把自然法描述為一種普遍適用的法,在一切時代和所有地方都是相同的,不可改變的,這樣,它就不允許被廢止、免除,或者齣現例外。而且,如果繼續對自然法傳統進行探究,那麼我們就會發現,這些特徵實際上被普遍視為自然法的標準。用12世紀一位隱名教會法學者的話來說,“自然法在尊貴上優於其他,正如它在時間上先於其他;在時間上占先,是因為它與人性同時開始;之所以在尊貴上占優,是因為其他法律可以被改變,而它卻保持不變。因此,正義也被定義為分給每個人以其權利的穩定、永恒的意誌。再進一步,國傢的理由可以把民事法置於一旁,但卻不可以這麼對待自然法”。
然而,西塞羅的論述實際上也暗示瞭處理自然法的其他方法。他說,自然法是“與本性相閤的正確的理性”,這裏“正確的理性”的提法與當代哲學方法完全相閤,而他也提到瞭“本性”(nature),這就提醒我們:從曆史的角度來看,對自然法的解釋往往與對本性的具體的和富有爭議的科學和形而上學解釋相連,而這種本性指的是我們的人類本性,或者更為一般的自然秩序,或者兼指二者。而且,他還直截瞭當地說,上帝是“這種法律的創造者、宣告者和執行法官”。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他把自然法與上帝對一切人的權威聯係在瞭一起。想來這些話對於稍後的猶太教和基督教思想傢來說有著不同於西塞羅的意味,但是無論怎樣理解它們,它們都不是嚴絲閤縫地契閤一種純粹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方法,至少就我們大多數當代人對這種方法的理解來說如此。
事實上,對自然法的反思包含著一個豐富而又多變的傳統,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解釋何謂自然法以及評判它的意義和實踐效力的方式不止一種。當然,前麵所勾畫的那種自然法哲學方法代錶著這一傳統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形成於現代早期階段,統治著迄今為止的大多數自然法討論。但是,一旦我們把它視為自然法的唯一可能的理論方法,或者認為它代錶著據以評判其他方法的理由充分和完全清晰的標準,那麼我們就會忽視、甚至扭麯這一傳統一並提供的其他的可供選擇的方法——這些方法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值得思考的,而且它們在某些方麵、從某些角度來看,比當下具有統治地位的哲學方法更有希望。

前言/序言

譯後記

好吧!是時候承認選擇翻譯這部作品有些衝動瞭。此前閱讀、翻譯托馬斯?阿奎那《神學大全》“論法律”部分,深感自然法思想之磅礴。經典閱讀不易,若脫離闡釋性文獻,終不免陷入無處求解的惶惑。於是就産生瞭挑選並譯介相關解讀性文本的想法。眾所周知,泛論自然法思想的作品比比皆是,詳述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的著作亦不計其數。擇其一二總有恣意縱橫之感。波特女士的這部著作吸引譯者的地方當然不是它的難度,那隻是每每遭遇梗阻難免自我開脫引誘自己放棄的理由。著作目錄的工整使譯者低估瞭正文內容的難譯,作者文筆的精煉則加劇瞭推敲之後的費解。但這終究是一部重要的作品,盡管作者刻意迴避它就是“那種特指意義上的”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
波特是美國聖母大學神學院講席教授(John A. O�養rien Professor of Theology),多年緻力於道德神學研究,寫作自然法題材的作品多部。她最近的三部著作《法律的牧師:一種法律權威的自然法理論》(Ministers of the Law: A Natural Law Theory of Legal Authority.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10)、《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Nature as Reason: A Thomistic Theory of the Natural Law.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05)和《自然法與神法:重申基督教倫理學傳統》(Natural and Divine Law: Reclaiming the Tradition for Christian Ethics.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9),均具有相當重要的理論影響。其中,《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是對之前作品的補充與豐富。因此,通過這部作品我們可以看到她較為完整的自然法理論闡釋。
波特教授堅持,自然法理論研究需要探究中世紀思想傢,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阿奎那,但她拒絕孤立地訴諸這些思想傢的文本,相反她認為應當把他們帶進與當代哲學、生物學和神學的對話之中。波特教授試圖為目的論、自然種類和神學自然法倫理學提供更強有力的論證。她認為中世紀經院主義者的正確之處,恰恰在於他們把自己的闡述植根於聖經教導和人性的形而上學之中。在這一點上,她嚴肅地批判瞭格裏塞—菲尼斯學派的自然法理論,認為他們單純訴諸理性的做法是難以令人滿意的。當然,波特教授的著作自身即值得品讀,並非僅因其與格裏塞—菲尼斯學派形成對比纔值得強調。
顯然,譯者必須為自己的衝動買單!譯文全部謬誤均歸責於譯者學識有限,把握不準,與作者的錶述無關,更與讀者的理解無關。最後,必須感謝諸位師友和傢人多年以來的關愛,必須感謝本書編輯和齣版人員的付齣,正是他(她)們使得譯者有動力完成這項瑣碎、難以引人關注的工作。

楊天江

西南政法大學敬業樓

丁酉年七月廿九
自然之鏡,理性之光: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的深邃探究 引言 人類自古以來便仰望星空,思索生命的意義,探究宇宙的秩序。在曆史的長河中,哲學傢們以其獨特的智慧,試圖勾勒齣這宏大圖景的內在邏輯。其中,自然法理論以其對普適性道德原則的追求,成為人類思想史上的一座巍峨豐碑。而托馬斯·阿奎那,這位中世紀最傑齣的神學與哲學巨匠,則將自然法理論推嚮瞭新的高度,使其成為理解人類行為、社會秩序乃至宇宙存在的關鍵。本書,《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旨在深入剖析托馬斯·阿奎那關於自然法的思想精髓,探尋其理論的根基、核心論證、演進脈絡及其對後世深遠的影響。 第一章:思想的沃土——古希臘哲學與基督教神學的交融 托馬斯·阿奎那的思想並非憑空而生,而是深深植根於其所處的時代背景。本章將追溯托馬斯思想的源頭,首先考察古希臘哲學對自然法概念的啓濛。柏拉圖的“理念論”和亞裏士多德的“目的論”,為理解事物的本質和內在目的提供瞭哲學工具。特彆是亞裏士多德對自然秩序的觀察和對理性在認識世界中的作用的強調,為阿奎那構建自然法理論奠定瞭基礎。 然而,古希臘哲學更多地關注於“是什麼”,而非“應當是什麼”。是基督教神學,特彆是其對神聖啓示的強調,為自然法注入瞭形而上的維度。本章將探討早期基督教思想傢如何將希伯來聖經中的律法原則,如“十誡”,與希臘哲學中的理性原則相結閤。早期教父們,如奧古斯丁,雖然對理性與信仰的關係持有某種保留,但其對人性中的罪與恩典的論述,以及對上帝永恒律的信仰,無疑為阿奎那後續的體係化工作提供瞭重要的神學資源。 第二章:永恒之光,自然之律——自然法的神學與形而上學基石 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論,其最核心的支撐是其關於永恒律(Lex Aeterna)和神聖律(Lex Divina)的形而上學與神學建構。本章將首先闡釋“永恒律”的概念。對阿奎那而言,永恒律是上帝理性的安排,是整個宇宙秩序的根本原則,是所有事物的終極目的和法則。它不僅支配著無生命的物質世界,也指導著有生命的生物,並最終體現在人類的理性之中。 緊隨其後,本章將深入探討“自然法”(Lex Naturalis)。阿奎那認為,自然法是永恒律在受造物,特彆是理性生物——人類——心中的反映。人類通過其固有的理性能力,能夠認識和理解這些原則,從而知曉何為善,何為惡。這裏的“善”並非主觀好惡,而是與人類的本性及其目的相契閤的。因此,自然法並非人為的創造,而是內在於人性的普遍道德準則,是人類理性發現的而非發明的。 此外,本章還將分析“神聖律”(Lex Divina)。神聖律是通過上帝直接啓示,如聖經,來傳遞的,它彌補瞭自然法的局限性,指引人類達到超自然的終極目標——與上帝的結閤。神聖律與自然法的關係並非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相互啓迪。神聖律強化瞭自然法的有效性,並為那些理性難以企及的道德真理提供瞭保障。 第三章:理性之眼,人性之鑒——自然法的核心原則與推理 阿奎那自然法理論的核心在於其對人類理性能力及其在道德認識中的作用的深刻洞察。本章將聚焦於自然法的具體內容和阿奎那的推理過程。 首先,我們將考察自然法的第一個基本原則:“當行善,避惡”(Bonum est faciendum et prosequendum, et malum vitandum)。這一原則並非教條,而是對所有道德行為的根本指引。在此基礎上,阿奎那進一步推導齣一係列與人類基本傾嚮相符的自然法規定,這些規定構成瞭人類道德生活的基石。 本章將重點闡述這些基本傾嚮: 生存的傾嚮(Natural inclination to preserve one's being): 這構成瞭生命權和自我保護的道德基礎。 繁衍和教育後代的傾嚮(Natural inclination to procreate and educate offspring): 這確立瞭傢庭、婚姻和對下一代的責任。 認識真理,特彆是認識上帝的傾嚮(Natural inclination to know the truth, especially about God): 這指明瞭人類對知識的追求,以及宗教和哲學思考的價值。 生活在社會中的傾嚮(Natural inclination to live in society): 這奠定瞭社會閤作、公平正義和政治組織的基礎。 阿奎那認為,這些基本傾嚮並非源於人類的主觀選擇,而是由其被造的本性所決定。因此,遵循這些傾嚮,便是遵循自然法,便是實現自身的善。本章還將分析阿奎那如何運用亞裏士多德式的“目的論”來論證這些原則。每一個事物都有其內在的目的,而人類的目的便是按照其理性本性去生活,並最終達到其終極目的。 第四章:從自然到社會——自然法在政治與法律領域的應用 自然法的概念並不僅僅停留在抽象的道德原則層麵,它對人類的社會組織和法律體係具有至關重要的指導意義。本章將探討自然法如何在政治和法律領域得到應用。 首先,我們將分析自然法如何構成瞭正義的基礎。阿奎那認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正義,而正義的最高標準便是自然法。因此,任何違背自然法的法律,都不能被視為真正的法律,而是一種“腐敗的法律”(Lex Mala)。 其次,本章將深入探討阿奎那關於“人法”(Lex Humana)的理論。人法,即由人類社會製定的具體法律,其閤法性必須以自然法為基礎。這意味著,人法必須是自然法的具體化、適用化和推廣。例如,關於財産權的法律,其根源可以追溯到生存的傾嚮和對秩序的需求;關於閤同的法律,則源於社會閤作和互惠的需要。 阿奎那還區分瞭“神法”(Lex Divina)與“人法”之間的關係。雖然神法提供瞭更高的道德指引,但人法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它為社會秩序提供瞭具體的規範。然而,當人法與自然法或神法發生衝突時,我們應如何取捨?本章將對此進行詳細的分析,闡述阿奎那關於服從與反抗的復雜觀點。 第五章:挑戰與迴響——自然法理論的演變與當代意義 自阿奎那之後,自然法理論經曆瞭漫長的發展和演變。本章將審視後世思想傢對阿奎那自然法理論的繼承、修正與批判。 我們將迴顧早期現代自然法學派,如格老秀斯、普芬多夫等,他們如何將自然法理論從神學框架中解放齣來,強調其理性和世俗化的基礎。雖然他們藉鑒瞭阿奎那的核心思想,但其側重點有所不同,更關注個體權利和契約理論。 本章還將探討現代哲學中對自然法理論的批評,特彆是來自實證主義、相對主義和存在主義的挑戰。這些批評認為,自然法的普遍性和客觀性難以證實,其道德原則可能帶有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 然而,盡管麵臨挑戰,自然法理論的價值並未完全消失。本章將闡述自然法理論在當代的復興與重構。在人權運動、國際法發展以及倫理學領域的辯論中,自然法的思想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為我們理解普適性道德原則,建立公正的社會秩序,以及反思人類的共同價值,提供瞭寶貴的思想資源。 結論 《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 並非僅僅是一部對曆史思想的梳理,更是一次對人類理性與道德潛能的深刻探索。通過深入剖析托馬斯·阿奎那關於自然法的精妙論證,本書試圖揭示,在變幻莫測的世事背後,存在著一套普適性的道德法則,它們如同宇宙的鏡子,映照齣人類被造的理性本質,指引著我們趨嚮真正的善與幸福。理解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便是掌握一把認識自身、理解社會、並塑造美好未來的鑰匙。本書將帶領讀者踏上這段智慧之旅,在自然之鏡中,感受理性之光,重拾失落的道德 compass。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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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帶給我一種久違的、對“實在”的探尋的熱忱。它並非一部僅僅停留在概念分析上的純粹形而上學著作,而是充滿瞭對人類存在的深刻關懷。作者通過對本體論的堅實把握,成功地將抽象的“自然秩序”與具體的“人類福祉”連接起來。我特彆喜歡作者在論及社會正義問題時,所展現齣的那種既堅守原則又充滿人文關懷的平衡姿態。在充斥著相對主義和實用主義的今天,這本書猶如一盞明燈,清晰地界定瞭什麼是“好生活”的客觀標準,這對於在信息洪流中迷失方嚮的現代人來說,無疑是及時的警醒。它促使我反思,我們所追求的進步,是否真的在朝著更高層次的、更符閤人性的目標前進。

評分

這部作品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種罕見的、整體性的世界觀。它沒有將倫理、法律、政治、形而上學割裂開來,而是將其有機地編織成一個邏輯自洽的整體。我尤其欣賞作者在最後幾章對“良法”與“惡法”區分標準的論述。那段論述的嚴謹性,足以作為未來法學和政治哲學探討的基準綫。它提醒我們,真正的法律權威並非源於強權或多數人的同意,而是根植於一種超越性的、閤乎理性的秩序之中。讀完此書,我的感覺不是知識的纍積,而是一種心智的重塑,仿佛打開瞭一扇通往更清晰、更有序的認知世界的門。它強迫我以更深層次的維度去審視我所處的社會結構和道德選擇。

評分

初讀此書,最大的感受是其語言的音樂性和結構的力量感。作者似乎深諳結構美學,章節間的過渡渾然天成,仿佛閱讀一部結構精巧的交響樂章,每一個樂章都有其獨立的主題,但最終又匯聚成一個磅礴的主旨。特彆是他對“德性倫理學”與“權利理論”之間張力的探討,簡直令人拍案叫絕。他並沒有簡單地將二者對立起來,而是展示瞭它們在不同曆史階段如何相互滲透、相互塑造。我個人對書中批判性地考察瞭近代自然法理論中“主觀權利”概念膨脹的傾嚮印象深刻。這種深入骨髓的批判性思維,要求讀者不僅要理解理論本身,更要理解其在現實政治語境中的效用與局限。全書閱讀體驗流暢,但絕不膚淺,它要求讀者投入心力,迴報以深刻的洞察,絕對是值得反復咀嚼的佳作。

評分

這部著作的筆觸極其細膩,作者在開篇就迅速將我帶入瞭一個充滿思辨張力的世界。它不是那種枯燥的哲學教科書,反而像一位學識淵博的老者,循循善誘地引導讀者審視我們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理所當然的道德直覺與社會規範的根基。我特彆欣賞作者處理曆史脈絡的方式,他沒有將托馬斯主義的法理學視為孤立的理論體係,而是將其置於古希臘哲學與中世紀神學交匯的宏大背景下進行考察。閱讀過程中,我不斷地被提醒,我們今天所依賴的許多“常識性”倫理判斷,其邏輯結構往往可以追溯到數個世紀前的精妙辯論。那種追根溯源的智力滿足感,是閱讀其他現代倫理學著作時難以獲得的。尤其是在論述“目的因”在法律解釋中的作用時,作者的論證邏輯嚴密,層層遞進,仿佛在搭建一座宏偉的理性殿堂,讓人不得不停下來,細細品味每一個支撐性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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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作者的學術功底深厚得令人敬畏,他對文本的引用和詮釋精確到位,少有那種為引經據典而引經據典的贅述。閱讀過程中,我體驗到瞭一種“思想的對話”的樂趣。作者不僅展示瞭托馬斯本人思想的深度,更巧妙地將其與其他主要思想流派進行瞭精妙的比較和映照。例如,他對功利主義倫理觀在處理群體利益衝突時的固有缺陷的剖析,簡潔有力,直擊要害。這種將古代智慧與現代睏境相結閤的論述策略,使得全書既有曆史的厚重感,又兼具當下的現實關懷。對於那些試圖在紛繁復雜的現代法律與道德衝突中尋找堅實立足點的讀者來說,這本書提供的不僅僅是理論框架,更是一種堅韌的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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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主題還是很有價值瞭,不知道翻譯如何?還有買的時候漲價瞭?這次買書幾次時機把握顛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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