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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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155392 原价:¥29.00 一口价:¥26.10 折扣:90%折 立即节省:¥2.90 《规范》强制性条文由2005版的10条增加为17条。其中第3.2.1条、第3.2.7条、第3.3.1条、第3.3.2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2.10条、第4.2.14条和第4.2.19条为沿用或修改原2005版强制性条文;第3.3.7条、第4.2.8条、第4.2.17条、第4.5.2条、第4.5.4条、第4.5.6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 | ||||||||||||||||||||||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筑与建筑热工;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 给水排水;6. 电气;7. 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2015年10月1日实施。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同时废止。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 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同时废止。 | ||||||||||||||||||||||
1. 总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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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本文简称《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 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照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 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判断过程的输入输出内容和对权衡判断软件的要求; 新增了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