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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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廣州購書中心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90207
商品編碼:28010296691
叢書名: 2018法律法規全書係列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15
字數:1158000

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

  1.文本*威,內容全麵。涵蓋業務相關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委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部分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錄實用。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範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3.增補,動態更新。一次購買即增補再版修訂內容,迅捷的“法律法規全書係列”公眾號發送新立法信息。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2018年版)》本次再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2018年版)》作齣如下改進:一是,根據近年國傢立法的變化,更新瞭相應的法律文件,如新修訂的<會計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同時,新齣颱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特彆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涉稅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等法律文件也均予以收錄,保證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2018年版)》的時效性。二是,根據國傢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政策,刪除瞭營業稅相關內容。三是,補充增加瞭一些新公布的優惠政策,如《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

作者簡介

級法律類圖書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國大的法律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目錄

  一、國傢財政

  (一)財政綜閤規定

  (二)預算

  (三)政府采購

  二、財務會計

  (一)企業財務

  (二)會計

  (三)審計

  三、稅法

  (一)商品稅

  1.增值稅

  2.消費稅

  3.其他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三)財産稅和行為稅

  1.城鎮土地使用稅

  2.房産稅

  3.車船稅

  4.車輛購置稅

  5.土地增值稅

  6.耕地占用稅

  7.印花稅

  8.契稅

  9.資源稅

  10.其他

  四、稅收徵管

  (一)徵收管理

  (二)稅務管理

  (三)稅收違法行為及處理

  (四)稅收協定

  (五)其他

  五、稅收優惠

  目錄:

  一、國傢財政

  (一)財政綜閤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11年1月8日)

  財政檢查工作辦法

  (2006年1月26日)

  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辦法

  (2008年12月16日)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2012年3月2日)

  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9月24日)

  罰沒財物和追迴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1986年12月31日)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1997年11月17日)

  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8日)

  (二)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014年8月31日)

  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1995年7月19日)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部門項目支齣預算管理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

  (2016年10月27日)

  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7日)

  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5日)

  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7月26日)

  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7月26日)

  財政支齣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4月2日)

  ·文書範本·

  1.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通知書

  2.財政監督檢查移送案件詢問函

  ……

  三、稅法

  (一)商品稅

  1.增值稅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齣售增值稅發票犯罪的決定

  (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017年1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1年10月28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乾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016年3月23日)

  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1998年3月26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2003年5月13日)

  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2010年2月10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2010年4月7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5年3月30日)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2017年4月26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2017年10月13日)

  ……


精彩書摘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條 為瞭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傢財政經濟秩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齣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齣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齣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齣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齣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齣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齣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範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傢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齣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傢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傢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傢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傢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傢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傢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迴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傢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迴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齣;

(二)違反規定編製、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傢關於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傢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産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傢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迴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傢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傢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傢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傢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傢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傢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傢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傢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迴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迴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迴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企業管理實務全書》 內容提要 本書旨在為企業管理者、法律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研究人員提供一套全麵、深入且實用的公司法律法規及企業管理實務操作指南。全書緊密圍繞中國公司法的最新發展與企業日常運營的核心需求展開,內容涵蓋公司設立、治理結構、股權管理、運營閤規、風險防範及爭議解決等各個關鍵環節。本書不僅係統梳理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全部條款及其實施細則,更整閤瞭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國傢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形成一個結構嚴謹、邏輯清晰的法律知識體係。 第一部分:公司法基礎理論與體係架構 本部分首先對現代公司製度的起源、演變及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進行深入剖析。詳細闡述瞭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司法人獨立、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自治等。重點講解瞭公司設立的程序要求,包括名稱預先核準、注冊資本的認繳與實繳製度的最新變化、章程的法定必備內容與重要條款的起草技巧。同時,對公司類型,特彆是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架構及運作機製進行瞭詳盡的對比分析,幫助讀者準確判斷不同業務模式應采取的公司組織形式。 第二部分:公司治理結構與權力運行 公司治理是企業高效穩健運行的基石。本篇聚焦於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股東會、董事會(含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界定、會議召開程序、決議效力及“三會一層”之間的關係協調。本書特彆關注中小微企業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股權代持等特殊治理結構的法律風險與防範。對於上市公司,則深入探討瞭獨立董事製度、關聯交易的審批與信息披露要求,確保企業在規範化治理方麵達到法律要求。此外,對董監高人員的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提供瞭詳盡的裁判規則梳理與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股權管理、融資與資本運作 股權是公司最核心的資産要素。本書對股權的設立、流轉、質押、繼承等全生命周期進行瞭詳盡闡述。詳細解讀瞭《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股東知情權、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權等股東權利的行使邊界與救濟途徑。在公司融資方麵,本書涵蓋瞭增資擴股的法律程序、減資的公示要求、以及股份迴購的法律適用。對於私募股權投資(PE/VC)實踐,本書結閤最新的證券監管要求,分析瞭股權激勵計劃的法律結構設計,以促進企業人纔保留與長期發展。 第四部分:公司運營閤規與日常法律事務 本部分是連接法律條文與企業日常運營的橋梁。內容覆蓋瞭公司運營中必須麵對的各類法律問題: 1. 閤同管理與交易風險: 重點分析瞭公司對外簽訂各類閤同(購銷、服務、藉貸等)的效力認定、閤同相對性原則在公司業務中的適用、以及錶見代理的法律風險防範。 2. 勞動用工與社會保障: 結閤《勞動閤同法》的最新實踐,詳細闡述瞭從招聘、用工到解除、終止勞動閤同的全過程閤規要點,特彆是對競業限製、工傷認定及集體協商的法律要求進行瞭說明。 3. 知識産權保護: 針對現代企業核心資産——知識産權,本書係統介紹瞭商標、專利、著作權在公司運營中的登記、使用許可與侵權防禦策略。 4. 公司財務與會計閤規: 概述瞭公司利潤分配的法定順序、盈餘公積的提取標準,並簡要介紹瞭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要求,強調財務行為的法律底綫。 第五部分:股東權利救濟與公司解散清算 當公司內部矛盾爆發或遭遇重大經營風險時,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是至關重要的。本篇詳細介紹瞭股東代錶訴訟的啓動條件、訴訟地位的確定,以及異議股東的股份迴購請求權。對於僵局公司,本書清晰地闡述瞭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依公司章程解散的程序,以及強製清算程序的啓動與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的職權範圍。最後,對公司破産與重整程序的法律適用及其對公司治理的影響進行瞭前瞻性分析。 本書特點: 1. 實務導嚮強: 全書緊密結閤司法實踐,大量引用近年的經典裁判案例,對模糊條款進行清晰解讀,確保所提供建議具備極強的可操作性。 2. 體係化整閤: 不僅限於《公司法》本體,而是係統整閤瞭公司運營所涉及的閤同法、勞動法、證券法等相關領域的交叉法律規定,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 3. 重點突齣: 針對當前企業熱點與難點,如“股權穿透審查”、“隱名股東的認定”、“控製權爭奪”等前沿問題,進行深度剖析和應對策略指導。 本書是企業法律部門、法務人員、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希望深入理解中國公司製度的各界人士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用戶評價

評分

這套書簡直可以列為稅務法律“磚頭書”的代錶作瞭,厚度驚人,拿在手裏沉甸甸的,感覺自己好像掌握瞭整個國傢財稅法律體係的脈絡。我更傾嚮於把它放在辦公室的角落裏,隻有在遇到拿不準的、需要“溯源”的法律依據時,纔會把它請齣來。它的優勢在於其權威性和完整性,這是網上零散的法規搜索無法比擬的。翻閱過程中,我發現它收錄瞭很多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發布的多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往往是具體操作層麵的“聖經”。比如關於資産評估、固定資産加速摺舊的某些細則,都可以在這裏找到確切的依據。然而,也許是受限於齣版周期和篇幅考慮,某些新齣颱的配套細則可能隻是引用瞭文號,而沒有全文收錄,這使得在實際應用中,我們還是需要通過其他渠道去獲取這些配套文件的全文,多多少少影響瞭它的“一站式”體驗。

評分

這套書的封麵設計挺樸實的,黃色的封皮,配上端正的字體,一看就是那種“正經”的工具書。拿到手裏,分量感十足,沉甸甸的,讓人立刻聯想到裏麵內容該有多紮實。我主要是衝著“2018年版”這個時間點去的,想看看當時最新的稅法和財政政策是個什麼情況。我記得那會兒很多企業都在為營改增後的新規摸著石頭過河,希望能在這本書裏找到一些明確的指引。結果翻開目錄,那一堆密密麻麻的法規名稱,看得人眼花繚亂,但同時也有一種踏實感,仿佛隻要跟著它走,就不會在稅務問題上犯大錯。不過,老實說,對於非專業人士來說,直接啃這些原文,確實有點難度,那些術語和條文的邏輯鏈條,需要反復琢磨纔能理清。我最希望看到的是,在法條後麵能有一些簡明的案例解析或者政策解讀,這樣理解起來能快很多,但看來這套書更偏嚮於原汁原味的匯編,得自己做功課去消化瞭。

評分

作為一名常年和發票、進項抵扣打交道的財務人員,我購買這套書的主要目的是為瞭確保我們公司的稅務申報在任何時候都能經得起稅務局的查驗。2018年那會兒,稅務稽查的力度是逐年加大的,任何一個小小的操作失誤都可能帶來不小的麻煩。這本書的排版清晰,法律條文采用瞭宋體加粗的樣式,與政策說明的字體做瞭區分,這一點對快速閱讀很重要。我特彆留意瞭關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部分,它把曆年的修改都收錄瞭,這對於做曆史數據比對很有幫助。雖然是2018年的版本,但它提供的法律基礎框架是穩固的,很多母法沒有變動,所以參考價值依然存在。唯一讓我感到有些遺憾的是,對於一些實踐中容易産生爭議的條款,比如“閤理商業目的”的界定,書中隻是照搬瞭條文,沒有提供司法實踐或稅務機關的指導意見,這使得我們在實際操作時,麵對模糊地帶時,依然需要依賴外部的解讀資料。

評分

我個人對財政政策層麵的關注度更高一些,畢竟宏觀調控對我們這種做預算規劃的影響是決定性的。這本書在結構上,將財稅法律和相關政策分得很清楚,這一點處理得不錯。我翻閱瞭關於地方政府債務和專項資金管理的那幾個章節,條文的引用非常全麵,幾乎涵蓋瞭所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套書的價值,就在於它的“全”字上,很多零散的、分散在不同部委網站上的規定,它都給你集中到一起瞭。這大大節省瞭我跨平颱搜索核對的時間。說實話,當你在處理一個復雜的稅務籌劃或者閤規審查時,最怕的就是漏掉某一個關鍵的、剛齣颱的細則,而這套書給我的感覺是,隻要是2018年之前生效的重要文件,它基本都收錄進來瞭。不過,作為一本工具書,它的索引係統還有提升空間,有時候想找某個特定關鍵詞的條款,需要通過目錄進行多次跳轉,效率略顯低下,如果能有更智能的檢索係統就完美瞭。

評分

從一個學習者的角度來看,這套書的體係架構非常嚴謹,它基本上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框架,自上而下地羅列瞭各項主要稅種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具體實施條例。它就像是一份官方授權的法律辭典,而不是一本教科書。我嘗試用它來梳理2018年那一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措施,確實能從中找到政策製定的底層邏輯。這本書的優點是信息源的純淨性——它提供的是法律原文,沒有太多個人或機構的解讀“雜音”。這對於需要進行嚴謹法律論證的場閤非常重要。但反過來說,對於剛接觸財稅領域的新人,這本書的閱讀門檻極高。它沒有提供任何學習路徑或重點提示,每一條法律麵前,讀者都是平等的“挑戰者”。如果能針對不同用戶群體(比如初學者、資深稅務師)增加不同難度的導讀或注釋,那它的實用價值會更上一層樓,但作為工具書,它已經盡職盡責地完成瞭信息匯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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