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5
基本信息
书名: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理论与实践
定价:58.00元
作者:吴鹏飞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4-01
ISBN:9787510218545
字数:
页码:32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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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理论与实践》系高检院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派驻基层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街道的工作机构,是检察机关促进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理论与实践》全面总结山东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丰富实践经验,兼顾其他省市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情况,经过系统梳理,重点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用案例来论证观点,为当前司法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了客观、翔实的一手材料,弥补了派驻基层检察室研究领域的不足,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理论与实践》分为上、下两编,体例上采用章节形式。上编为综合篇,分为六章,分别阐述了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时代背景、法理依据、构建原则、司法能力、运行机制等重要理论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历史发展规律,为派驻基层检察室运行机制的继续深化与健全完善提供了对策建议。下编为业务篇,分为九章,以山东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践为基础,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详细介绍了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业务工作的具体操作实务,为派驻基层检察室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具体指引。附录部分选登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出台的六份制度规范,是山东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和规范运行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供各地派驻基层检察室在工作实践中参考。
目录
序
卷首语
上编 综合篇
章 派驻基层检察制度概述
节 我国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发展历程
一、初创发展阶段
二、曲折发展阶段
三、重建探索阶段
第二节 新时期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
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基本建设标准
二、各地主要建设模式
三、山东建设模式简介
第三节 国外社区检察制度的启示
一、美国社区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背景
二、美国社区检察制度主要特点
三、国外社区检察制度的启示
第二章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时代背景
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二、党的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发展
第二节 基层治理法治化与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
一、当前基层检察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二、检力下沉在基层权力结构和检察监督体系中的价值
三、推进基层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对检察监督的新期待
第三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
一、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二、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作用
第三章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法理分析
节 概念解读和机构属性
一、“派驻”概念释义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机构属性
三、派驻基层检察室与当地党委的关系
第二节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依据和合法性
一、现行设置依据
二、作为派出机构的合法性
第三节 权力制衡理论视角下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
一、国外对分权制衡理论的应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权力制衡机制的应用
三、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与完善基层权力制约
第四节 司法改革与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
一、司法改革对基层司法活动的新要求
二、群众参与司法与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
三、司法职业化新要求与派驻检察室建设
第四章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科学构建
节 建设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
二、有限职能原则
三、科学布局原则
四、规范设置原则
五、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节 职能定位
一、职能定位应正确处理五方面关系
二、职能定位的应然分析
三、职能定位的实然分析
……
下编 业务篇
作者介绍
吴鹏飞,男,汉族,1954年6月生,浙江青田人,1974年6月参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党,浙江省委党校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兼山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院长、二级大检察官。曾任浙江省龙泉县委常委、团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浙江省丽水地区公安处处长、党组书记;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杭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山东省省长助理、省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文摘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理论与实践》:
一、司法改革对基层司法活动的新要求
我国司法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也不是近才被提出的概念,这本身是一项旷日持久的社会工程。在1995年以前,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尤其集中在法院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面,结果促成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的重大修改。1997年后,我国才开始关注宏观的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对司法制度与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改革和创新。①当前被反复提及的司法改革,与以往改革相比,社会背景和内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各项改革要求,不仅涉及法律层面上的变化,还包括司法机关本身的机构体制以及人员管理等微观改革,改革的要求更加具象化。
2013年11月9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性改革要求,同时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等较为具体的司法改革要求。为更好地落实《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实施方案》同时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无论是作为审判系统的法院还是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改革中都必须遵守《决定》和《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而检察机关相比法院,由于其本身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除由于案件办理与群众发生联系外,还包含了群众参与检察监督的内容,也就是群众参与性的问题。实际上,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就可以看出,群众通过检察职能参与司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特色,这是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方式。因此,群众的司法参与性同样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的论述终落脚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要求上,充分显示了司法改革中提高司法活动中群众有效参与性的改革目标,但同时也提出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所以,司法机关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依然面临着保障司法活动的群众参与性与确保司法队伍职业化这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取舍。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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