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統計法(修訂版)法律齣版社
定價:4元
作者:本社 編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9-6-1
ISBN:9787503693670
字數:8000
頁碼:14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大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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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統計法
章 總則
條 為瞭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瞭解情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和有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谘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係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製。
第四條 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係,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係的現代化。
第六條 統計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構和有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構、人員僞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製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八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錶彰和奬勵。
第九條 統計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項目括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務院有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
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第十二條 統計調查項目由統計局製定,或者由統計局和務院有部門共同製定,報務院備案;重大的統計調查項目報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務院有部門製定。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係統的,報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齣本部門管轄係統的,報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構和有部門分彆製定或者共同製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構單獨製定或者和有部門共同製定的,報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構單獨製定或者和有部門共同製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部門製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構審批。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閤法定條件的,作齣予以批準的書麵決定,並公布;對不符閤法定條件的,作齣不予批準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製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製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製度,並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並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製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錶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齣規定。
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製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製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批準或者原備案備案。
第十五條 統計調查錶應當標明錶號、製定、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錶,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統計調查活動。
第十六條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閤運用全麵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重大情力普查由務院統一領導,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構和有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七條 製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保障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錶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
統計標準由統計局製定,或者由統計局和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製定。
務院有部門可以製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統計標準相抵觸。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網絡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重大情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和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製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製。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有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颱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門應當及時嚮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製度的規定及時嚮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應當及時嚮本級人民政府有部門提供有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按照有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
統計數據以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有規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彆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和有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章 統計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七條 務院設立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的統計工作。
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齣調查構,承擔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構,或者在有構中設置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構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 統計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僞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緻性負責。
第三十條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的問題詢問有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情況、資料並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齣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或者有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齣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第三十一條 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聘製度,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隊伍的穩定性。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構和有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
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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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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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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