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法的探讨,书中详细介绍了英国普通法系和美国大陆法系下的案例研究,尤其是在行政法和宪法判例方面,举例颇为丰富。例如,书中对英国《人权法案》的引入及其对议会至高无上的挑战,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都进行了细致的剖析。这部分内容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理解两国法律体系差异和共同点的绝佳窗口。然而,我总觉得,在讨论这些法律原则时,书中似乎没有充分连接这些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互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如何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我渴望看到更多的案例分析,展示这些法律原则在实际运作中是如何影响普通民众的生活,或者是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法律是如何被运用、被挑战、甚至是导致新的社会变迁的。
评分我最近读完一本名为《当代世界学术名著: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的书,尽管书名听起来很宏大,我却觉得它在某些方面触及了现代社会运作的根本难题,但又似乎遗漏了一些关键的视角。比如,书中对英国议会主权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从温斯顿·丘吉尔时代对宪法原则的捍卫,到撒切尔夫人改革时期对权力边界的重新界定,再到新千禧年以来,面对脱欧带来的挑战,议会权威是否受到侵蚀的讨论。这部分内容无疑是扎实的,展现了作者深厚的历史功底。然而,在探讨美国联邦制下的权力分立时,书中似乎更侧重于理论框架的梳理,比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如何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体现,以及最高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条文时所扮演的角色。这些分析是必要的,但读来总觉得缺少一些“接地气”的东西。
评分在比较英美公法与民主的演变时,这本书更多的是将两者作为独立的变量进行阐述,然后进行相对独立的比较。书中对英国的“混合政体”与美国“联邦制”的政治架构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并对比了两者在权力分配、制衡机制上的异同。这部分内容为理解两国政治运作的特色提供了清晰的框架。然而,我总觉得,书中对“公法”和“民主”之间更深层次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塑造性,探讨得不够深入。法律框架如何塑造民主的形态?民主的实践又如何反过来推动公法的演进?例如,公民权利的扩张如何促使法律解释和适用发生变化,或者政治协商的过程如何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我希望能看到更多关于这种动态互动的案例分析,而不仅仅是静态的比较。
评分这本书在关于民主的普遍性原则方面,虽然提及了一些普世价值,比如公民参与、代表性政府、法治精神等,但总感觉在分析层面略显单薄。书中对美国建国以来不同时期民主实践的演进,例如早期精英民主与后来普选权扩展的张力,以及公民权利运动如何推动民主边界的拓展,都有所涉及。这部分内容的确令人深思,它展示了民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进和被重新定义的过程。然而,对于当今世界范围内,民主模式面临的挑战,例如民粹主义的兴起、虚假信息的传播对公共舆论的侵蚀,以及数字时代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冲击,书中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我希望能看到更深入的分析,探讨这些新的现实因素如何重塑我们对民主的理解和实践。
评分总的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个关于英美公法和民主的重要视角,尤其是在梳理历史脉络和比较政治制度方面。它对于理解西方政治法律体系的根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作为一个读者,我更期待看到一些关于当代挑战的深度探讨。例如,在面对全球化、技术变革、以及不同文化价值观的碰撞时,英美传统的公法和民主模式是否还能保持其效力?书中对这些前沿性、颠覆性的议题,似乎只是点到为止,未能展开深入的分析。因此,尽管这本书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色,但对于希望了解“当代世界”的读者而言,它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能完全满足的期待。
评分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入宪法,而宪法则会隐入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超越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评分没有仔细看,感觉还不错,毕竟朋友推荐的
评分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④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⑦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⑧而现代解释理论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同时,经常伴随着某种程度裁量权的运用。⑨在这一点上,也就意味着有关非立法性规则的效力甚至是合法性的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区分来加以判断。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
评分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况有些类似,人们对于在美国行政法中承担行政规制重任的非立法性规则之效力也很难作出明确判断。在美国,行政机关颁布一项规则时,如果遵循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实施了告知与评论程序,那么这一规则就被学者们称为立法性规则,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解释性规则与发布一般性政策声明的情况。在行政机关的运作实践中,这些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通常体现为函件、咨询回复、政策指南、执行指南、设计标准、办事手册等,①其目的主要在于解释法律或者声明政策以用于内部管理。②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在学理上被统称为非立法性规则。非立法性规则仅仅是对法律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③既没有国会的授权,也没有对私人权利与义务进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众与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具有立法性规则的效果,法院就会宣布该非立法性规则无效,理由是行政机关没有适用正确的制定程序。
评分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况有些类似,人们对于在美国行政法中承担行政规制重任的非立法性规则之效力也很难作出明确判断。在美国,行政机关颁布一项规则时,如果遵循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实施了告知与评论程序,那么这一规则就被学者们称为立法性规则,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解释性规则与发布一般性政策声明的情况。在行政机关的运作实践中,这些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通常体现为函件、咨询回复、政策指南、执行指南、设计标准、办事手册等,①其目的主要在于解释法律或者声明政策以用于内部管理。②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在学理上被统称为非立法性规则。非立法性规则仅仅是对法律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③既没有国会的授权,也没有对私人权利与义务进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众与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具有立法性规则的效果,法院就会宣布该非立法性规则无效,理由是行政机关没有适用正确的制定程序。
评分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④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⑦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⑧而现代解释理论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同时,经常伴随着某种程度裁量权的运用。⑨在这一点上,也就意味着有关非立法性规则的效力甚至是合法性的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区分来加以判断。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
评分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入宪法,而宪法则会隐入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超越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评分这本书系统介绍了英美法系主要的公法理论和围绕这些理论所生的争执。理论很前沿,分析也很深入,推荐大家阅读。京东的服务也很不错。
评分——Da id Dyzenhaus,“戴雪的阴影”,载《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总第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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