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在知识产权界乃至整个法律界都具有深远影响,在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战略发展规划的今天更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此案不仅案情重大,而且在实体和程序上是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全面展现,其间涉及的诸多专业问题和诉讼技巧值得整理、思考和研究。此书将本案涉及的重要法律和专业问题提炼出来,结合案情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发专利维权相关问题的研究高潮,具有显著的实务和理论价值。
作者简介
刘道臣,1973年生,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香港大学LL.M,现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汉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5年开始律师执业,2002年起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服务,代理了包括本书案件在内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袁钢,1979年生,安徽合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院法律实践教研室副主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独著《权利回归:国家人权机构研究》,编著《存款贷款法律指导》,合译《法律伦理教程》《完善法学教育》,合著《法律基础教学疑难问题解析》,参编《公证实务》《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和《公证与律师制度》等,在《法学》《法学杂志》等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内页插图
精彩书评
由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巨大及当事人双方的行业背景,本案引起国内外电气业界及外国投资业界的广泛关注,而且,因为案件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审判程序及法律适用的一些专业性问题,同样在法律理论研究及实务界,特别是知识产权审查及审判界掀起空前的讨论热潮。
——闫文峰:《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2月5日
本案不仅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补偿额,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平调解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
——傅文彬:《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8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 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始末——专利维权诉讼的全景图
第一节 案件序幕
一、对抗双方
二、新闻报道
第二节 正泰公司一审获赔人民币3.3亿元
一、起点:一个普通的专利侵权案件
二、升级:3.3亿元,赔偿金追加至史无前例
三、对抗:西方式抗辩在中国法院的全面演绎
四、无效申请:专利侵权的第二战场
五、一审判决:3.3亿元巨额赔偿金得以支持
第三节 本案二审正泰公司经调解获赔人民币1.575亿元
一、二审:“第二战场”实际上成为“第一战场”
二、和解:中国文化的司法演绎
第四节 案件尾声
一、本案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全景展现
二、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法规
三、本案涉及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本案涉及的专利申请流程
第二章 法院管辖之争——如果诉讼是一场战争,那么法庭就是战场
第一节 法律适用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二、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节 本案情况
一、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二、被告管辖权异议
三、关于级别管辖
四、法院裁定
第三节 提示与启示
一、本地法院优先策略
二、第三地次优策略
三、正确运用管辖权异议策略
四、小结
第四节 相关法规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第三章 诉讼中止之争——“闪电战”与马拉松比赛
第一节 法律适用
一、诉讼中止的一般规定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消极作用及其规制
三、诉讼中止:专利侵权被告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节 本案情况
一、施耐德天津公司:本案应当中止
二、正泰公司:本案不应当中止
三、法院对中止的谨慎决定:不中止,适当等候
第三节 提示与启示
一、诉讼中止——被告如何打好这张牌
二、原告如何应对被告的中止申请
第四节 相关法律
一、法律
二、司法解释
第四章 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之争——“相同”还是“相异”其实是个问题
第五章 不侵权抗辩之争——专利被告的重重防线
第六章 赔多赔少之争——争议双方的最后决战
第七章 本案的若干启示——中国企业的空前契机
后记
精彩书摘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在我国,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即民事权利,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应当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因此,在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之前,应当首先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辞源》解释为侵犯他人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认为侵权行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以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大陆学者王利明将侵权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以上定义均以法律责任为基本出发点,是大陆法系学者们经常采用的定义方法。
对于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7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这就是专利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专利侵权行为就是侵犯专利权的任何一项权利,既包括侵犯人身权中的署名权,财产权中的制造权、许可权等,也包括侵犯专利标记权。从狭义上讲,专利侵权行为只是侵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即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或者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的行为。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基本上是限制在狭义的侵权行为,笔者所阐述的重点也只是狭义的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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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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