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讀完一本名為《當代世界學術名著:英國與美國的公法與民主》的書,盡管書名聽起來很宏大,我卻覺得它在某些方麵觸及瞭現代社會運作的根本難題,但又似乎遺漏瞭一些關鍵的視角。比如,書中對英國議會主權的曆史演變進行瞭詳盡的闡述,從溫斯頓·丘吉爾時代對憲法原則的捍衛,到撒切爾夫人改革時期對權力邊界的重新界定,再到新韆禧年以來,麵對脫歐帶來的挑戰,議會權威是否受到侵蝕的討論。這部分內容無疑是紮實的,展現瞭作者深厚的曆史功底。然而,在探討美國聯邦製下的權力分立時,書中似乎更側重於理論框架的梳理,比如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如何在美國憲法中得到體現,以及最高法院在解釋和適用憲法條文時所扮演的角色。這些分析是必要的,但讀來總覺得缺少一些“接地氣”的東西。
評分關於公法的探討,書中詳細介紹瞭英國普通法係和美國大陸法係下的案例研究,尤其是在行政法和憲法判例方麵,舉例頗為豐富。例如,書中對英國《人權法案》的引入及其對議會至高無上的挑戰,以及美國最高法院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確立的司法審查權,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這部分內容為讀者提供瞭一個理解兩國法律體係差異和共同點的絕佳窗口。然而,我總覺得,在討論這些法律原則時,書中似乎沒有充分連接這些法律規則與社會現實之間的互動。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如何迴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矛盾。我渴望看到更多的案例分析,展示這些法律原則在實際運作中是如何影響普通民眾的生活,或者是在麵對復雜的社會問題時,法律是如何被運用、被挑戰、甚至是導緻新的社會變遷的。
評分總的來說,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關於英美公法和民主的重要視角,尤其是在梳理曆史脈絡和比較政治製度方麵。它對於理解西方政治法律體係的根基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然而,作為一個讀者,我更期待看到一些關於當代挑戰的深度探討。例如,在麵對全球化、技術變革、以及不同文化價值觀的碰撞時,英美傳統的公法和民主模式是否還能保持其效力?書中對這些前沿性、顛覆性的議題,似乎隻是點到為止,未能展開深入的分析。因此,盡管這本書在某些方麵錶現齣色,但對於希望瞭解“當代世界”的讀者而言,它可能還存在一些未能完全滿足的期待。
評分在比較英美公法與民主的演變時,這本書更多的是將兩者作為獨立的變量進行闡述,然後進行相對獨立的比較。書中對英國的“混閤政體”與美國“聯邦製”的政治架構進行瞭詳盡的描述,並對比瞭兩者在權力分配、製衡機製上的異同。這部分內容為理解兩國政治運作的特色提供瞭清晰的框架。然而,我總覺得,書中對“公法”和“民主”之間更深層次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塑造性,探討得不夠深入。法律框架如何塑造民主的形態?民主的實踐又如何反過來推動公法的演進?例如,公民權利的擴張如何促使法律解釋和適用發生變化,或者政治協商的過程如何影響法律的製定和改革。我希望能看到更多關於這種動態互動的案例分析,而不僅僅是靜態的比較。
評分這本書在關於民主的普遍性原則方麵,雖然提及瞭一些普世價值,比如公民參與、代錶性政府、法治精神等,但總感覺在分析層麵略顯單薄。書中對美國建國以來不同時期民主實踐的演進,例如早期精英民主與後來普選權擴展的張力,以及公民權利運動如何推動民主邊界的拓展,都有所涉及。這部分內容的確令人深思,它展示瞭民主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在曆史長河中不斷演進和被重新定義的過程。然而,對於當今世界範圍內,民主模式麵臨的挑戰,例如民粹主義的興起、虛假信息的傳播對公共輿論的侵蝕,以及數字時代對傳統代議製民主的衝擊,書中似乎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我希望能看到更深入的分析,探討這些新的現實因素如何重塑我們對民主的理解和實踐。
評分書還是不錯的,就是送來的時候都破瞭,不是很滿意
評分Craig成功地錶明行政法會隱入憲法,而憲法則會隱入政治理論。他還提供瞭一幅當代政治論爭的圖景。但他本人拒絕超越這些爭辯;藉此他說明的是我們仍生活在戴雪的陰影之下。無論作為法官、律師還是學者,我們還會一直關注戴雪的難題,設計民主政府下個人權利的適當地位以及法官在確保這些權利方麵的作用。
評分這本書係統介紹瞭英美法係主要的公法理論和圍繞這些理論所生的爭執。理論很前沿,分析也很深入,推薦大傢閱讀。京東的服務也很不錯。
評分這本書係統介紹瞭英美法係主要的公法理論和圍繞這些理論所生的爭執。理論很前沿,分析也很深入,推薦大傢閱讀。京東的服務也很不錯。
評分與我國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況有些類似,人們對於在美國行政法中承擔行政規製重任的非立法性規則之效力也很難作齣明確判斷。在美國,行政機關頒布一項規則時,如果遵循瞭《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實施瞭告知與評論程序,那麼這一規則就被學者們稱為立法性規則,就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不適用於行政機關製定解釋性規則與發布一般性政策聲明的情況。在行政機關的運作實踐中,這些解釋性規則與一般性政策聲明通常體現為函件、谘詢迴復、政策指南、執行指南、設計標準、辦事手冊等,①其目的主要在於解釋法律或者聲明政策以用於內部管理。②解釋性規則與一般性政策聲明在學理上被統稱為非立法性規則。非立法性規則僅僅是對法律中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進行闡述,③既沒有國會的授權,也沒有對私人權利與義務進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眾與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規則在實際運行中具有立法性規則的效果,法院就會宣布該非立法性規則無效,理由是行政機關沒有適用正確的製定程序。
評分版本不行,但不影響閱讀
評分書還是不錯的,就是送來的時候都破瞭,不是很滿意
評分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
評分與我國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況有些類似,人們對於在美國行政法中承擔行政規製重任的非立法性規則之效力也很難作齣明確判斷。在美國,行政機關頒布一項規則時,如果遵循瞭《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實施瞭告知與評論程序,那麼這一規則就被學者們稱為立法性規則,就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不適用於行政機關製定解釋性規則與發布一般性政策聲明的情況。在行政機關的運作實踐中,這些解釋性規則與一般性政策聲明通常體現為函件、谘詢迴復、政策指南、執行指南、設計標準、辦事手冊等,①其目的主要在於解釋法律或者聲明政策以用於內部管理。②解釋性規則與一般性政策聲明在學理上被統稱為非立法性規則。非立法性規則僅僅是對法律中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進行闡述,③既沒有國會的授權,也沒有對私人權利與義務進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眾與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規則在實際運行中具有立法性規則的效果,法院就會宣布該非立法性規則無效,理由是行政機關沒有適用正確的製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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