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律所的翘楚,在律师业务领先的同时,还建立了系统的内部培训体系:不仅有针对初级律师的基本技能培训,还有针对中级和资深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技巧培训,以及所有律师参与的热点法律问题讨论和业务交流,从而不断提升君合律师的执业水平。
其中,针对新入所律师的基本技能培训,已经汇集出版《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获得业界的一致好评。而业务交流课程则由君合资深合伙人和律师主讲,既有理论深度,又极富实践性。本书就是根据君合的上述业务交流课程整理而成。
作为国内律所的君合,内部对当前热点法律问题的理解与把握,首次对外公开。
作者简介
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自1989年4月成立以来,即致力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君合在各个法律服务领域为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及跨国集团、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并由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覆盖银行、保险、证券、电信、石油与天然气、采矿、电力、交通、汽车、机械、电子、冶金、化工、医药、建筑、轻纺、航空、外贸、消费品、商业流通、房地产、港口等各行业领域,也包括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物流、体育、娱乐、媒体、环保等新兴行业。
目录
第一课 外商投资业务中的律师实务
一、外商投资在中国的法律环境
二、投资形式和投资结构
三、企业管理经营相关的安排
四、总结
第二课 外资并购业务简述
一、并购的目的和背景因素
二、外资并购的立法发展
三、外资并购的主要考虑因素
四、外资并购的主要审批和监管部门
五、几种特殊类型的外资并购
第三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与实践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流程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主要法律安排
第四课 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一、概述
二、人民币基金的募集流程
三、人民币基金的法律形态
四、人民币基金的基本制度
五、结语
第五课 合同控制结构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运用
一、合同控制结构的含义及作用
二、合同控制的历史与发展
三、常见的合同控制结构
四、合同控制的典型案例
五、合同控制结构的风险
六、特殊法律问题以及实务中的关注点
七、合同控制目前的特点和运用
八、结论
第六课 境外上市法律实务
第七课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与实务
第八课 反垄断法下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九课 土地使用权取得及相关法律问题
第十课 境外投资法及境外投资业务
第十一课 WTO框架下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法律应对
精彩书摘
合同控制结构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中国当时的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及相关产业,但从事该等行业的公司又拟寻求通过小红筹的模式在中国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并需要将境内的主要业务重组到境外的上市集团中去,因此才创造出合同控制结构,即将增值电信等相关业务剥离给内资公司经营,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WOFE)通过与内资公司签署一系列合同,获取内资公司的大部分利润及控制权。后来该结构得到了美国会计准则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2010年,中国共有42家企业(不包括APO买壳上市模式)赴美IPO,其中大多数的互联网、教育类公司,几乎都采用了合同控制结构。
本讲主要就合同控制结构的含义、历史与发展、常见的合同控制结构和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合同控制结构在目前实践中的运用做相应的介绍。
一、合同控制结构的含义及作用合同控制结构也称VIE结构,又称“中中外”结构或“新浪结构”。其之所以称合同控制,因为其具体方式为:当事人以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名义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并以WOFE名义,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协议,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企业的主要收入和利润。通过这一系列安排,虽然从表面上看,境内企业仍然为独立的内资企业,但实际上该企业的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属境外公司,被境外公司实际控制。其之所以称为“VIE结构”,是因为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中FIN46法案“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的规定,尽管一个实体与另一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前者的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前者构成后者的可变利益实体,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做并表处理。合并报表是实现境内权益境外上市的会计前提。而合同控制结构之所以又称为“新浪结构”,是因为这一结构最早在国内使用是源于新浪的境外上市使用了这一重组结构,后多家增值电信领域的互联网公司借助这一结构实现了境外红筹上市。
(一)合同控制的作用:实现物权的权利
合同控制结构的产生时间很难界定,但是一说到合同控制结构,很容易会联想到第一代“中中外”结构。从“中中外”结构,到新浪结构,再到现在行业里面的一些变通的结构,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有一个综合的特征,就是通过合同实现物权的权利。
根据中国的法律,物权是由四个要素所组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于股权的这种所有权来说,无外乎也是这四种权能,即对于股权的占有、使用、获取利润,还有股权的转让。对于直接持有的形式,可以直接实现股权的这四种权能;但是在直接持股存在障碍的情况,比如说审批、监管环节存在严格限定的话,可以采取合同控制结构,用一组合同把四种不同的权利统一起来,把物权的权利转化成合同的权利。当然,此时的合同权利有时也蕴含着物权的因素,比如说质押,但是总体来看,用合同控制代替物权权利这一模式是合同控制结构下的一种综合策略。
(二)合同控制结构适用的领域
根据实践经验,合同控制多用于外商投资政策对于行业有特别的限制或审批难度较大的领域。比如说在电信领域,一个电信业的合资企业获得审批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其不仅需具有相关的资质,而且取得审批的周期非常长,甚至可能需要一两年的时间,此外还受国内信息产业部对外资投资产业的规划的制约。另外,对如广告服务、教育等对境外的投资者有特殊限制的产业领域,或者说是对国内的产业赋予很多保护性和监管的特殊行业来说,通过合同控制结构可以“曲线”达到预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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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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