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論與法哲學》這本書,真的讓我對法律的理解達到瞭一個新的高度。它不僅僅是在教授我“是什麼”,更是在引導我思考“為什麼”。書中關於“法律的目的是什麼”的討論,讓我對法律的價值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是維護社會秩序?是保護公民權利?還是追求普遍的道德理想?作者通過對不同法哲學流派的介紹,揭示瞭這些目的之間的內在張力,以及它們如何相互影響。 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犯罪與懲罰的辯護”的部分。它不僅僅是簡單地介紹瞭不同刑罰的理論基礎,而是深入探討瞭刑罰的社會功能,比如威懾、改造、報應等。我曾經對死刑等極刑是否具有正當性産生過疑慮,而這本書為我提供瞭多角度的思考框架,讓我能夠更理性地審視這些問題。它提醒我,法律的每一個條文,每一個判決,背後都凝聚著深刻的哲學思考和社會價值取嚮。這本書讓我不再僅僅將法律視為一種強製性工具,而是將其視為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載體。
評分這本書簡直是一次智識的“探險”,我跟著作者的筆觸,深入到瞭犯罪行為背後的思想土壤。書中對於“犯罪的社會學解釋”與“犯罪的心理學解釋”的梳理,讓我看到瞭犯罪研究的多元視角。它不僅僅將犯罪行為視為個體道德敗壞的結果,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社會環境和心理機製中去考量。我特彆欣賞書中對“犯罪原因”的探討,作者列舉瞭經濟因素、文化因素、心理創傷等多種可能,並且分析瞭不同因素之間相互作用的復雜性。 我曾經對一些新聞報道中的惡性犯罪感到睏惑,總覺得無法理解行為人的動機。但讀完關於“社會學解釋”的部分,我開始明白,有時候,個人的選擇是受到環境和結構性因素的深刻影響。這並不意味著為犯罪行為開脫,而是讓我們能夠更全麵地理解犯罪的根源,從而更好地製定預防和乾預措施。這種從“個體”到“社會”的視野拓展,讓我對“罪與罰”有瞭更深刻的思考。
評分這本書給我帶來的衝擊,遠不止於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它更像是一次思維的“斷捨離”,讓我重新審視瞭自己對“權利”、“義務”、“責任”等基本概念的認知。讀完關於“自由意誌與決定論”在犯罪行為中的博弈,我開始反思,一個人是否真的能夠完全自主地選擇自己的行為,還是受到各種內外因素的限製?這直接關係到我們如何看待犯罪者的責任歸屬問題。書中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剖析,更是讓我看到瞭法律在追求公平的同時,也必須考量個體差異和特殊情況。 我尤其欣賞作者在處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法律上的灰色地帶時,所展現齣的嚴謹和審慎。他不僅僅是簡單地給齣判斷標準,而是深入分析瞭不同情況下的利益衡量,以及不同哲學思想對這些情況的處理方式。比如,當一個人為瞭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侵害而采取極端手段時,我們如何權衡生命權、身體權與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這種對復雜倫理睏境的哲學式解析,讓我對法律的“溫度”有瞭更深的理解。它提醒我,法律不僅僅是冰冷的規則,更是承載著社會價值和道德判斷的復雜體係。
評分這本《犯罪論與法哲學》真是讓我大開眼界!我一直對法律體係的底層邏輯和深層含義充滿好奇,而這本書恰好滿足瞭我這種求知欲。它不僅僅是枯燥的法律條文堆砌,更像是一場思想的盛宴,將抽象的法哲學概念與具體的犯罪論實踐巧妙地融閤在一起。書中對“正義”的探討,不僅僅停留在錶麵,而是深入挖掘瞭不同哲學流派對正義的不同理解,比如功利主義、義務論,甚至是羅爾斯的正義觀,這些都讓我對“什麼是真正的公平”有瞭更深刻的認識。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並沒有止步於理論的梳理,而是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生動地展示瞭這些法哲學理論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作用,又會遇到哪些挑戰。 比如,在討論“犯罪構成要件”時,書中不僅僅列舉瞭“行為”、“主體”、“客體”、“主觀方麵”等基本要素,而是進一步追問,當這些要素之間齣現模糊地帶時,法律是如何進行解釋和判斷的?這涉及到法律解釋的方法論,以及不同法學理論在解釋過程中的側重點。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因果關係”的討論,它不僅僅是簡單的“原因導緻結果”,而是引入瞭“可能性”、“必要性”等概念,並結閤瞭“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等不同學派的觀點,讓我理解到,看似簡單的犯罪認定背後,蘊含著多麼復雜的哲學思辨。讀到這裏,我纔意識到,法律並不是一套僵化的規則,而是一個不斷自我完善、自我辯駁的思想體係。
評分《犯罪論與法哲學》這本書,簡直是我近期閱讀體驗中的一匹黑馬!起初翻開它,我以為會是一本比較晦澀難懂的學術著作,但事實證明,我的擔憂是多餘的。作者用一種非常清晰且富有邏輯性的語言,將一些原本非常抽象的法哲學概念,解釋得淺顯易懂,而且充滿瞭啓發性。我特彆喜歡書中對“法律的淵源”的探討,它不僅僅局限於成文法,還深入分析瞭習慣法、判例法、自然法等不同淵源的重要性,以及它們在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地位。 尤其讓我著迷的是,書中將這些法哲學理論與具體的犯罪案例相結閤。例如,在討論“故意”和“過失”時,作者不僅僅從主觀認識齣發,還結閤瞭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社會背景等因素進行分析,讓我意識到,判斷一個人的犯罪意圖,遠比想象中要復雜得多。我曾經對一些看起來“顯而易見”的犯罪行為,産生過疑問,但讀瞭這本書後,我纔明白,法律在認定犯罪時,需要經過層層剝離,纔能最終抵達真相。這種抽絲剝繭的過程,讓我對法律的嚴謹性有瞭全新的認識。
評分東西不錯,好!
評分囤書是種病!
評分2011年11月13日於東京
評分因此,首先我們來看實證主義的思考框架:由笛卡爾與霍布斯所完成的近代認識論的框架,基本上立足於認識主體與被認識的客體這一“主客二元論”圖式。也就是說,具有能夠被對象化之構造的認識被絕對化,隻有此認識纔被作為學問上的認識論的對象,如科學認識,(能夠)用實驗來證明的實證認識就是其典型。
評分理由在於,當下刑法學與法哲學的關係淡薄,各自的研究成果沒有相互交叉,而且對它們各自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術狀況呈現齣危險的徵兆。那麼,該危險的徵兆是什麼呢?雖然言之繁冗,我仍把對此問題的論述,作為本書的序。
評分也許會有人認為,隻要能夠被論述就可以瞭。但是,如果隻是論述,我們也能夠論述幽靈,因為“人的尊嚴”與幽靈是一類的。總之,我們必須思考,像“人的尊嚴”那樣,對我們而言最重要的東西被排除在認識論的對象之外所具有的意義。這一框架是立足於實證主義法的判斷的基礎。考慮到這一點,就不難理解,我對於迎來實證主義之全盛期的刑法學理論的大勢所持有的危懼感。
評分這是馬丁•海德格爾所說的“被忘卻的存在”的一個局麵。然而,在符閤存在的認識被忘卻、立足於主客二元論的近代認識論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來理解諸如“人的尊嚴”之類的東西呢?這是絕對不能夠被理解的,因為這在邏輯上不可能。因為我們不能將我們試圖去理解的“人的尊嚴”加以對象化。在近代認識論的框架中,隻有置於我們眼前(Vor Stellung)的東西,麵對麵位於(Gegen Stand)我們眼前的東西纔是認識的對象。沒有或者不能置於作為區彆於客體之主體的“我”麵前的東西,不能成為我們的認識對象。像“人的尊嚴”那樣,不能被對象化的東西,在認識論上是“無意義的(gegenstandlos)”,不能夠被認識,隻能夠被論述。
評分在日本從哲學角度研究刑法的,實在少之又少。這本書根本不是日本主流刑法理論的研究對象。但這並不代錶這種研究的錯誤和不妥。相反,這種研究可能是更為實質的,更能從根本上找到主流刑法學研究的“問題”所在。
評分好好學習,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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