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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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宗冈嗣郎 著,陈劲阳,吴丽君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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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976785
版次:1
商品编码:10970646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03-01
页数:165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犯罪论与法哲学》阐释了犯罪论与认识论的关系、从存在主义法哲学的立场上论证了犯罪论体系的架构,阐释了“法益侵害”即“犯罪”不是脱离事实的规范概念,而是事实本身;构成要件是作为“价值侵害行为类型”即“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论:提出违法性的本质是以现实的法益侵害这种客观事。

前言/序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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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作者运用法哲学的方法论,阐释了犯罪论体系的架构,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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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的这一转型期,着眼于支撑犯罪论体系的基础部分,从“法”的“存在论上的考察”与“认识论上的考察”的角度,重新考察犯罪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如果我的著作能够为中国刑法学略尽绵薄之力,将是我莫大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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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的这一转型期,着眼于支撑犯罪论体系的基础部分,从“法”的“存在论上的考察”与“认识论上的考察”的角度,重新考察犯罪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如果我的著作能够为中国刑法学略尽绵薄之力,将是我莫大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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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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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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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不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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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来好多好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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