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市登喜釀酒廠
評分被告:某縣商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商業局).
評分某縣某商場是1994年成立的集體所有製商業單位,隸屬於該縣商業管理局領導.1998年11月,商業管理局舉行全局職工先進個人錶彰會,從商場購買石英鍾,手錶,電熨鬥,毛巾被等日用品作為奬品,價款共計18000元,商業局經辦此事的辦公室主任對商場經理說,因商業局最近開支較大,所以此項貨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給商場,商場經理錶示同意,但到瞭1999年4月,商業局仍未付款,且從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場派會計索要幾次未果.7月,商業局作齣決定並通知商場:奬品貨款18000元由商場自行消化,雙方不再結算.此事在商場職工中反響強烈.9月,商場嚮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商業局付款,而商業局則以該糾紛係上下級單位內部糾紛,且商業局已對此事作齣處理為由拒絕應訴.
評分2,財産關係:是指人們在物質資料的生産,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 人身關係:是指沒有直接的財産內容而與人身不可分離的社會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姓名,肖像,名譽等關係)和身份關係(扶養,監護等關係).
評分二,相關法理知識:
評分二,相關法理知識:
評分4,處理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商場與商業局之間發生的關於綱款給付的關係是否屬於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作為地位獨立的兩個法人,他們有著各自的經濟利益.本案中他們是地位獨立,平等的買賣雙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上級與下級.買賣雙方基於買賣這一民事活動産生瞭各自的民事權利與義務.他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
評分原告:某縣酒廠
評分3,民法的調整對象:(1)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於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2)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屬於上述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3)民法隻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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