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习惯于批判现实。大多数自视甚高的法学学者都会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结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议。当然,这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赢得学术声誉的总是那些新颖独特的观点。不过请原谅我。集大成于本书中的一系研究其实是基于一种完全不同的动机, 即以理解美国法律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现存法定框架为目的。
评分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评分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评分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条是这么规定的,“依(本法)本章组织设立的所有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进行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管理,除非本章或公司成立证书中另有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的起草者告诉我们,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都有这样的安排(密苏里州是唯一的例外,该州的公司法对这点持一种诡异的沉默态度)。 我将此称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中心说”(director primacy)模式。
评分为了吸引资本,经理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由公司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则就是其中一项。因此,经理们就有动力将公司设立在那些能够提供受投资者偏爱之条款的州。反过来,各州也有动力去提供这样的条款,从而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为吸引公司设立所进行的竞争因此会促成一种“力争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驱使着公司法迈向最符合效率的结果。
评分不算太新近的作品,翻译得不错
评分好好好!!!!!!!!!
评分适合有钻研精神的人阅读
评分为什么“董事会中心说”在几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为至理呢?为什么主张将管理权授予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虽然随后我们会质疑此处所称的所有权是否切题,不过现在我们姑且接受这种传统观点)的“股东中心说”(shareholder primacy)却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说,为什么不是由主张将管理权授予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组成的运营委员会的“经理人主义”(managerialism)来占据主流理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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