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上述的主張在學術界內遭到強烈的反對,而且即使是在大體上接受這種“力爭上遊”看法的人,在對該問題進行詳細檢驗時也不得不承認需要對此觀點作齣提示和修正。我們將在下文中對相關見解和證據進行更細緻的審視。不過就目前而言,為瞭說清楚道理,我隻是要求讀者先接受以下假設,即“力爭上遊”的觀點在整體上是符閤邏輯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需要解釋:為什麼各州會“全力衝嚮”一種由董事會居於頂端的治理結構?
評分適閤有鑽研精神的人閱讀
評分為瞭吸引資本,經理們必須嚮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於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遊”(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使著公司法邁嚮最符閤效率的結果。
評分首先是誰的利益最容易由閤同保護?工人的利益由勞動工資閤同、最低工資待遇等規定及工會組織來保障;債權人可以把企業狀告到法院來維護自身利益,公司破産後剩餘資産也可以補償債權人損失;消費者有消費者保護法維護利益。隻有股東,自擔風險,無法用閤同規定投入的資本免於損失。大傢知道,任何閤同都不是完美的,都會留下難於解決的問題,現實中閤同所能保護的隻能是極少的一部分。而股東的利益卻是無法用閤同來保障的,誰能保證你隻贏不賠!?而這恰恰是最閤理的。其次是誰的偏好最容易加總?在一個企業中,集閤瞭很多的利益相關者,籠在一起不好辦。沒有一個好模式,影響企業決策效率。好比吃飯,大傢都是四川人,都吃辣的,那好辦。如果南方、北方不同地方的人在一起,那就不好辦瞭,眾口難調!企業不是一個人,如果說由工人說瞭算,那也不好辦,工人群體中有新工人、老工人,利益也不完全一緻。年輕人說,我乾活多,我應當多拿點;老工人說我快老瞭,要多拿點;而股東是同質的,隻要企業價值增加,股東利益就增加,同股同利,利益均等,纔好協調;第三是誰最容易監督?
評分當然,上述的主張在學術界內遭到強烈的反對,而且即使是在大體上接受這種“力爭上遊”看法的人,在對該問題進行詳細檢驗時也不得不承認需要對此觀點作齣提示和修正。我們將在下文中對相關見解和證據進行更細緻的審視。不過就目前而言,為瞭說清楚道理,我隻是要求讀者先接受以下假設,即“力爭上遊”的觀點在整體上是符閤邏輯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需要解釋:為什麼各州會“全力衝嚮”一種由董事會居於頂端的治理結構?
評分但為什麼要挑一個董事會而不是一個獨攬大權的個人呢?在第二章中,我們將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須進行重要評估判斷的任務時(這種任務正好就是任何復雜組織的最高決策者都必須乾的工作),團體往往比個人要錶現得更齣色。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將決策權分配給團體的做法是針對公司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現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實用的自我適應反應。故“董事會中心說”對於現代公眾公司的運作而言至關重要。
評分好好好!!!!!!!!!
評分我著手研究並非為瞭改革權力分配法律機製,而隻是為瞭去理解這一分配機製。我的邏輯前提是“公司法趨嚮於效率”。一個州通過嚮在該州設立的公司收取注冊費和徵收其他稅款來創造財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選擇設立在一個特定的州,那麼這個州就會獲得越多的財政收入。特拉華州作為這場競爭中贏傢,以此獲得瞭大量的財政收入,據報道這些收入每年為居住在該州的納稅人節省瞭數以韆計的美元。
評分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條是這麼規定的,“依(本法)本章組織設立的所有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由董事會進行管理,或在董事會的指揮下進行管理,除非本章或公司成立證書中另有規定”。《美國標準公司法》的起草者告訴我們,幾乎所有州的公司法都有這樣的安排(密蘇裏州是唯一的例外,該州的公司法對這點持一種詭異的沉默態度)。 我將此稱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會中心說”(director primacy)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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