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3版)》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了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司法实务,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阐述了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本次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3版)》有关部分作相应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内容:一是在“结婚制度”一章中,增加了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的性质、处理等内容;二是在“夫妻关系”一章中,增加了夫妻一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夫妻一方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夫妻将一方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是否适用赠与以及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等内容;三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中,增加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制度的内容;四是在“离婚制度”一章中,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的归属及增值部分的处理、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以及夫妻之间借款协议的认定及处理等内容。
作者简介
房绍坤,现任烟台大学校长、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十佳理论工作者、全国首届高校百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2006年入选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教材60余部,承担及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获省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13项。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判决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第六节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八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十章 婚姻家庭救助制度
第一节 救助措施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继承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继承人
第四节 继承权
第五节 遗产
第六节 继承的开始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代位继承
第三节 转继承
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
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
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
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
第七节 附负担遗嘱
第十四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
第二节 遗产保管人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提 要
婚姻家庭是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两性差别和血缘联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概念分为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二者表述方法不同,但实质相同。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教育等多项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发展阶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具有广泛性、伦理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婚姻家庭法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范适用的基本准则。
重点问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
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5.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按照学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关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从婚姻和家庭两个方面理解。
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1)从婚姻的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两性的区别是婚姻存在的基础,“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本质的。(2)从婚姻的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此目的的男女双方的结合,不能认定为婚姻。(3)从婚姻的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为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形成婚姻,因此,男女两性的结合被当时社会制度认可后,双方的关系就成为配偶关系而受到保护。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4)从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上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但并非所有的亲属都能成为家庭成员,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相互间共同生活;(2)家庭有共同的经济,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对于上述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1)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不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可能具有承担家庭义务的责任感,是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宗旨的。在法治社会中,婚姻不应是男女双方结合的事实行为,必须是能确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2)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具有一致性。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因此,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首先是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是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就社会关系角度而言的,为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广泛适用;后者是就法律关系角度而言的,适用于法学领域。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但它又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因此,我们应当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关系,但其又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其不同点就体现在婚姻家庭有其本身固有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因此,婚姻家庭立法不能无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违背自然规律的要求。例如,关于法定婚龄的确定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的亲属范围的规定,必须考虑到“近亲结婚,其生不蕃”的生物学规律。同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以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等,都是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密切相关的。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虽以自然属性作为存在基础,但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界,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婚姻家庭制度类型的演变,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因此,不能片面夸大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并列起来,置于同等的地位。在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关系中,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存在;而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关系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是社会机体中的细胞组织,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社会职能。一般来说,婚姻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还承担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和教育子女等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作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具体表现。
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着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此项任务的各种条件。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连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而“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的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① 。
在现代社会,人工生育技术虽然使无性生育成为可能,“丁克”家庭(英文为Doubleincomes nokid,即不生育子女而只有夫妻的家庭)的存在也使人们摆脱了婚姻必须生育的束缚,但因为技术条件、经济发展条件和社会心理条件、法律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婚姻家庭人口再生产职能的社会需求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从法律意义上讲,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在这个亲属团体中,成员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而这种权利主要依靠义务人承担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方式实现。因此,只要社会无力直接抚养所有的子女、赡养所有的老人,家庭组织消费就是必然的。同时,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有时还具有组织生产的职能,这在个体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今天体现得较为直接和明显。
(三)教育的职能
社会教育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和共同生活联系,使家庭教育具有不同于学校教育等其他社会教育的特点。虽然当今学校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得到了充分发展,但家庭教育在全部社会教育中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犯罪中大多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关,从反面说明了家庭教育职能存在和作用发挥的重要性。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在人类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主要类型有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在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是以群婚制为开端的。在原始社会,受生产力发展的限制,人们只有结成不同的群体才能生存下来。这种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也是当时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同一群体内,男女的两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因而也就无所谓婚姻家庭制度。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最初毫无限制的男女两性关系,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沿用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提法,认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是群婚制的两种典型形式。 ①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这种群婚制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按照这种制度,两性关系是按照世代来划分的,在群体内部形成了若干同辈分的婚姻集团,即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代都互为兄弟姐妹,也互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可见,与血缘群婚制相比,亚血缘群婚制下两性关系的主体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同辈旁系血亲的婚姻禁例越来越严格。在亚血缘群婚制下,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母系血统成为认定血缘关系的唯一依据。这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必然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由于兄弟姐妹间不得互为夫妻,所以它必定是实行族外婚制的。婚姻双方分属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只能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成对配偶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并未形成一种通行的制度。随着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发展变化,群婚制下的各种婚姻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一男一女对偶同居的现象逐渐被习惯、道德固定下来,直至取代了群婚制。但对偶婚相对于后来出现的一夫一妻制,成对配偶同居生活的状态不太稳定,很容易被打破。
在母系氏族制和族外婚制下,一方面,这种对偶婚具有群婚制的特点,仍以女子为中心,实行“女娶男嫁”,女方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外氏族,所生子女是母方氏族而不是父方氏族的成员,因此,对偶家庭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仍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在氏族共有经济中,它不可能成为一个脱离氏族而独立存在的经济单位。另一方面,这种一男一女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脱离群婚而单独生活的情形,相对于后来出现的一夫一妻制则不稳定,极易被破坏。因此,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在群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较大提高,氏族内部的私有经济已经产生并且不断积累,男子逐渐成为新的财富的掌管者。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 ①
于是,氏族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子女由母方氏族的成员变为父方氏族的成员,确立了子女按父方计算世系和承袭父亲遗产的制度。后来,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便在氏族内部出现了以男性为中心的个体婚和与此相适应的父权制的个体家庭。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② 。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历经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随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近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产生。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是沿着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从婚姻不自由到婚姻自由,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方向发展的。在当代世界,既存在着植根于私有制的、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存在着植根于公有制的、与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从制度上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尽管还存在着重婚、卖淫等不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要求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种违法现象必将消失。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总是不断地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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