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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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一般认为,德国的犯罪论体系是20世纪初期建立的,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评分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是在对古典的犯罪论体系进行局部改良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麦耶和迈兹格。1915年在《刑法论》一书中,麦耶揭示了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与主观要素,例如伪证罪中的伪证和侮辱罪中的侮辱。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本身具有规范性和主观性,因此动摇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关于构成要件乃中性、无色、纯客观的命题。当然,麦耶只是将目的犯的目的和倾向犯的倾向等个别要素理解为主观的违法要素,仍然认为故意与过 失属于责任要素,因而在犯罪论体系的总体结构上并未完全与古典的犯罪论体系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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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以德国刑法学家贝林和李斯特为代表,因而这一体系也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李斯特在1881年的刑法教科书中就区分了违法性与罪责的概念,明确了违法性与罪责之间的位阶关系:在任何一个刑法制度中,罪责只能在违法性之后来探讨,而不可能反过来先探讨罪责后探讨违法性。这一逻辑关系成为此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也是李斯特对犯罪论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当然,完整的犯罪论体系是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形成了构成要件理论。贝林采用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以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事实,亦即所谓犯罪类型。贝林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的行为,而且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因此,任何行为之成立犯罪均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因此,贝林的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记述性和法定性。
评分当铁钦纳把冯特的心理学带回美国时,他提倡用这种科学方法来研究意识。他用于检查有意识的精神活动元素的方法是内省法,即由个体系统地检查自己有关特定感官经验的思维和感觉。铁钦纳强调“什么”是心理的内容,而非“为什么”和“怎么”思维。他的观点以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之名著称于世,指对心理和行为的结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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