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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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西田典之 著,王昭武,刘明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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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2954
版次:6
商品编码:1122657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22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被誉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平的刑法教科书”。

内容简介

  《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虽是就各个具体罪名的论述,但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各论中得到了相应展开。各论体系简单明了,不囿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是将各类犯罪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开翔实的论证与研究。《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在日本数年畅销,自1999年出版以来,已历经6版。无论是日本还是我国,当下研究刑法各论问题,不可能绕开西田教授的观点。

作者简介

  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熊本市,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并于同年留校担任法学部助教,1985年晋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为学习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社会活动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1988年至今,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论之展开》、《刑法各论》、《刑法》、《新版·共犯与身份》、《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I、II)(共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性展开(总论IA)(各论)》(共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判例刑法各论))(共编著)等。
  
  王昭武,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人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刘明祥,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三编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四编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译者后记

译者后记(2007年版)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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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观说存在严重不足。从整个共犯论的发展来看,最早被学理所接受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学说是形式客观说。形式客观说主要是以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作为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即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参与者则为共犯。{4}373很显然,形式客观说是基于限制正犯概念的学说,可以说最为忠实地体现了限制正犯概念。然而,虽然形式客观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明确地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却无法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根据形式客观说,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间接正犯与背后操纵犯罪集团的人,就无法构成正犯;第二,根据形式客观说,只有亲自实现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是正犯,其他人均为共犯。那么,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将共同正犯理解为亲自实现了一部分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亲自实现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数人,都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正犯呢?反之,对于虽然有意思联络,基于分工关系的数人,因为其中部分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对于这些问题,形式客观说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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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不能、相对的不能说主张,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进行事后的观察,即事后观察所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客体或结果的性质来看,结果的发生被认为是绝对不能的场合是不能犯,被认为相对不能的场合是未遂犯。所谓“绝对不能”,指犯罪对象不存在如杀害的人已经死亡,或者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没有效力,如用无毒的药物杀人。所谓“相对不能”,指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但不在行为人所认为的地点,或行为人方法使用不当不能发生效用,如使用毒药的分量不够,不能将人毒死。但因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的标准有时并不明确,因而遭到学界的强有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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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观说存在严重不足。从整个共犯论的发展来看,最早被学理所接受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学说是形式客观说。形式客观说主要是以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作为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即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参与者则为共犯。{4}373很显然,形式客观说是基于限制正犯概念的学说,可以说最为忠实地体现了限制正犯概念。然而,虽然形式客观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明确地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却无法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根据形式客观说,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间接正犯与背后操纵犯罪集团的人,就无法构成正犯;第二,根据形式客观说,只有亲自实现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是正犯,其他人均为共犯。那么,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将共同正犯理解为亲自实现了一部分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亲自实现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数人,都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正犯呢?反之,对于虽然有意思联络,基于分工关系的数人,因为其中部分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对于这些问题,形式客观说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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