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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西田典之教授名滿日本,著述頗豐,1947年3月齣生於日本熊本縣熊本市,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並於同年留校擔任法學部助教,1985年晉升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現為學習院大學法學部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主要社會活動有:1986年至2005年,擔任法務省法製審議會刑事法部會乾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1988年至今,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彆任用審查會委員。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論之展開》、《刑法各論》、《刑法》、《新版•共犯與身份》、《金融業務與刑事法》(編著)、《現代社會與刑事法》(編著)、《刑法判例百選I、II)(共編著)、《刑法理論的現代性展開(總論IA)(各論)》(共編著)、《判例刑法總論》、《判例刑法各論))(共編著)等。
評分最後,犯罪支配理論存在嚴重問題。根據犯罪支配理論,所謂正犯是“犯罪事實的核心人物”、“犯罪過程的關鍵人物”。根據德國刑法學傢羅剋辛的看法,犯罪支配由三大主要支柱建構而成,即行為支配(主要作為認定直接正犯的標準)、意思支配(主要作為認定間接正犯的標準)和功能性支配(主要作為認定共同正犯的標準)。{2}9。應當承認的是,犯罪支配說可以為區分正犯與共犯提供一定的標準。但是,犯罪支配說仍然存在諸多缺陷。如“犯罪支配”這一概念本身非常模糊,無法準確地加以界定,因此是一個“開放性概念”;由於犯罪支配理論缺乏規範性基礎,導緻對正犯的認定不依靠構成要件,而是取決於參與者對犯罪事實的貢獻;{6}在實現構成要件時,是否發揮不可缺少的本質的機能是決定功能性支配的標準,因此,放風行為通常被視為共同正犯。但是,將放風行為一律認定為共同正犯,顯然有失偏頗。此外,有批判者認為,犯罪支配理論是用來區分正犯與共犯的,然而,教唆犯中也有行為支配,由於犯罪支配無法區分正犯與教唆犯,就喪失瞭犯罪支配論的存在價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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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其次,主觀說存在嚴重缺陷。由於客觀說在詮釋正犯與共犯的差異性方麵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學說上開始將區分的注意力轉嚮行為人的主觀層麵。認為區分正犯與共犯不應當從客觀方麵,而應當從行為人的內在心理因素著手,這就是主觀說産生的契機。主觀說認為,從客觀方麵並不能為犯罪行為的參與類型提供一個判斷的標準,隻有從參與者的主觀層麵,例如動機、意思、意圖等纔能確立個彆犯罪行為的參與類型。但是,主觀說在區分正犯與共犯方麵仍然存在缺陷。根據主觀說,正犯與共犯的區分主要在於參與者主觀意思的不同。然而,主觀要素的認定,是一個相當睏難的問題,特彆是在邊緣的問題上,即如果行為對於結果的直接關係,雖然是為他人而實施犯罪行為,但卻是間接為自己的利益,那麼是否仍然應當認定其構成共犯呢?按照主觀說,對於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如果齣於為他人犯罪的意思,則隻能認定為共犯,這樣的結果必然與構成要件設置的本意相違背。另外,主觀的判斷是從行為人主觀上加以判定還是以法官的主觀認定為基準?對於這些問題都存在很多疑問。{5}337因此,主觀說並不能為區分正犯與共犯提供一個妥當的標準,其理論內容仍存在大可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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