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2012年12月22—23日,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两岸法学界、法律界的98位与会学者,围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制保障”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海研会将年会部分论文结集出版。《两岸投资与产业合作研究》内容共分六个专题,分别为两岸关系研究、两岸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两岸司法互助研究、两岸相关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涉台立法研究和两岸比较法学研究。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简称“海研会”)成立于2011年12月,集中了各科研院所和相关部门从事涉台法律问题研究和交流的重要专家学者,是涉台法律研究的重要基地。自成立以来,海研会坚持以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指导研究工作,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专题一 两岸关系研究
两岸经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论海峡两岸大交往机制的构建
关于后ECFA时代两岸关系问题的深层思考与建议
加快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
论两岸和平协议的法律性质与阶段性进程
台湾当局政治地位与两岸互相定位的历史梳理
围绕“九二共识”的争议及其化解
联邦德国《基础条约》案及其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启示
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性与法理根据
台湾“国际空间”法律模式初探
法治视野下的两岸和平协议
专题二 两岸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两岸四地”私法统一问题探讨
配套立法“缺位”的消解与“歧视性规范”的有待消解
ECFA下两岸知识产权之合作与保护
两岸投资协议的制度创新与实施前景
论两岸跨境儿童收养制度之合作与融合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制保障
专题三 两岸司法互助研究
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合作现状研究
从一个案例看两岸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中的法律问题
海峡两岸民事司法互助探析
海峡两岸警方合作打击犯罪之实践与构想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及其展望
两岸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海峡两岸协助调查取证制度
论对台湾地区法院裁判认可的效力
专题四 两岸相关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论《海洋法公约》解决南海争端的非适用性
《马关条约》是否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之考辨
两岸合作 突出重围
专题五 涉台立法研究
保障台胞经济、社会权益的立法概况
关于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论地方涉台立法权的能动行使及其限度
公法人路径下平潭实验区管委会组织架构的思考
论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管理”之现实推进
专题六 两岸比较法学研究
人权的尊重与彰显
海峡两岸司法考试:观察与思考
民国社会保险实践及我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险法制之展开
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
海峡两岸侦查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一、民国时期社会保险实践及相关立法
清末,清朝贵族为了挽救危机四伏的大清帝国,在改革派与保守派的纷争中展开了经济、社会、法制诸领域的变革。在法律制度改革领域,大规模的西法东渐由是展开,法学界多关注于清王朝的君主立宪改革,即宪法领域的西法继受,事实上其他法律门类同样存在西法东渐的现象。随着君主立宪骗局的破产,革命迅速蔓延,最后的封建王朝在未及落实效仿西法之时,已随风而去。中华民国的成立,演绎了中国历史统与分的规律,在内外因素的多重作用下,民国并不完整。民国时期[2]承继西法东渐遗风,尤其是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进程明显加快。与传统民、刑、诉讼法律相比,中国社会立法相对缓慢,即便如此,从1927年下半年始,南京政府之立法机构展开了大规模的劳工立法,起初劳工立法中包含了不少劳工保险的内容,与此,应当认为属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发端于民国时期,考究中国社会保险法制之产生,须从民国时期之社会保险立法开始。
(一)民国北京政府劳工保险的试办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前已述之,其产生的节点在于劳资矛盾及其酿发的社会矛盾加剧,在革命与改良的选择中,后者成就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因此,劳工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险法产生的基础性问题。1913年3月民国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和1914年11月广州军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属中国最早的劳工立法。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对内政策之第11条规定:“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又议决制定劳工法,并通过其他改良劳工待遇的决议,其中共分十项,其第四项规定,改良工场卫生,设置劳动保险。[3]官方最早之“劳动保险”概念应认定为由此而出,事实上,对于工业落后之中国而言已属不易,毕竟产业领先之工业国的社会保险制度[4]开展不过十几年时间或二三十年时间。由于国家分裂、治权不保,这些政策的落地显得异常缓慢。1925年,上海发生震惊全国的“五卅”惨案,各方认为惨案的发生是由于日本工厂虐待工人,因此,要求政府制定劳工法的呼声更加急迫。民国北京政府农商部鉴于这种情势,遂又拟定25条《工会条例》(草案),该草案第三条第3项即为“关于会员之储蓄、劳动保险事项”。该草案第十一条又规定:“凡属工会之基金、劳动保险金及会员储蓄金等,均应存储于代理国库之银行……”据现在掌握的资料,这可能是民国时期在中央政府的立法文献中最早出现劳动保险的条款。[5]
民国北京政府,系民国开国之际南方革命派与北方军事实力派就清廷逊位而默契成的“中央政府”,最初由袁世凯任第一任大总统,因其复辟帝制丑剧,所谓的“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南方各省的信任。在广州军政府举行“北伐”之前,民国北京政府形式上仍属于“中央政府”,其仍继续其在南方省份的施政。1922年农商部曾试图核查汇编全国劳工失业保险组织的情形,但令人失望的是,就连工业比较发达的苏沪地区也没有发现任何失业保险组织,江苏省长韩国钧在复农商部的函中说:“现代沪埠各项工业虽称发达,而关于此项组合,专为失业保险而设者,殊少闻见……”[6]
民国北京政府之治属乱世之治,且不说其政府内部政权更迭频繁,来去如同走马观灯,其外部政经环境亦异常严峻,北部蒙古独立,南部省份“造反”,战乱频仍,属于现代的法律制度之一的社会保险法基本上不具备社会现实条件。政治层面国家纷乱、政局不稳,经济上仍属于落后的农业国,产业人口比重过低,法律制度的认知上仅存在劳工保险法的理念和选项,不存在制度操作的实践平台。但是,该时期,不论是国民党的政策,还是北京政府之官方文献,都提出了设立劳动保险的主张,已属本时代所能达到之高度。由此可见,在北洋控制的北京政府时期,真正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该项法律制度尚不存在。
——《民国社会保险实践及我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险法制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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