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陪審團製度》原書是耶魯大學齣版社所齣“耶魯當代法叢書”(Yale Contemporary Law Series)中的一本。它是紐約大學法學院Randolph N.Jonakait(倫道夫·喬納凱特)教授關於陪審團製度的一本全麵、富有洞見且極具可讀性的著作。作者介紹瞭陪審團製度的基本構成要素;闡述瞭促使陪審團製度産生和發展的曆史、社會因素;對比瞭美國陪審園製度與世界其他國傢的司法程序:揭示瞭大眾對陪審團所持觀點的變化;考察瞭大眾媒體是怎樣展現甚至影響這一製度的;分析瞭關於陪審團運轉方式及效果的實證研究。作者全麵考察瞭刑事與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製度,既指齣瞭陪審團製度在美國司法體係中的重要地位及在維護法律製度有效運轉方麵發揮的重要作用,又提齣瞭潛在的改革方嚮及措施。《美國陪審團製度》雖是為廣大非專業人士瞭解美國陪審網製度及法律文化所寫,卻也不失為法學專業人士研究陪審團製度、美國訴訟法律及司法體係的一本優秀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屈文生,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齣版專著《從詞典齣發: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範化的翻譯史研究》、《普通法令狀製度研究》及譯著《歐陸法律史概覽:事件,淵源,人物及運動》、《中世紀的法律與政治》、《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世界上偉大的法學傢》等6部。曾在《曆史研究》、《中國翻譯》、《比較法研究》、《學術研究》等雜誌發錶論文50餘篇。主持並完成國傢社科基金項目《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範化研究》等。2010年被評為上海市曙光學者。
宋瑞峰,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法律經濟學碩士。
陸佳,華東政法大學英語學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內頁插圖
目錄
凡例
序
緻謝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製約權力的濫用
第三章 挖掘事實
第四章 陪審團和社會價值觀
第五章 遵從決定
第六章 陪審團的規模及其錶現
第七章 一緻同意與僵局陪審團
第八章 鄰近地區
第九章 最多元化的美國民主團體
第十章 有因迴避
第十一章 無因迴避
第十二章 對陪審團進行“科學的”遴選
第十三章 對抗製
第十四章 證據的展示
第十五章 指示
第十六章 陪審團裁決與證據的核心作用
第十七章 陪審團對復雜案件的審判
第十八章 陪審團否決
第十九章 裁決的終局性
第二十章 改革
索引
罪名及刑法、侵權法上術語譯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無論采取什麼方式來引導模擬陪審員認真對待這種情境,真實審判中的利害關係也總是不同的。而且模擬陪審員差不多總是知道自己是研究的對象,這可能會使他們的行為方式與真正的陪審員不同。一個更深層的憂慮是,學者進行的陪審團研究通常都以大學生作為模擬陪審員,一些人質疑,從這樣一個有限的陪審員庫中獲取的信息是否能夠類推到更廣泛的全體陪審員中。①
模擬審判與真實審判的差異,還在於所展示的證言很少來自於真實的證人。相反,模擬審判使用的是對案件的書麵描述或者能展示案件情況的錄像。不但展示信息的方式不同,而且模擬審判幾乎都是真實審判的縮減版本,故模擬陪審員無法體驗真正的陪審員所能體驗到的信息的深度與豐富程度——或者還有疲勞程度。許多陪審團研究還有更大的局限性:模擬陪審員被問到的是在沒經過任何團體商議的情況下他們個人的判斷,可是團體商議是陪審團製度最重要的特徵之一。不過盡管有這些局限性,研究情況似乎顯示,在設計精良的研究中,模擬陪審員作齣裁決的方式與真正的陪審員看起來並無顯著區彆。
雖然用於瞭解陪審團運作方式的所有方法都有局限性,但我們還是能通過它們瞭解到重要情況,尤其是聯閤使用它們的情況下。或許在方法問題上我們應當吸取的最重要的經驗是邁剋爾·薩剋斯闡釋的這一點:“每一種研究方式,以及每一項個彆的研究,都必然是不完美的。
……
前言/序言
我那時很緊張,極度緊張。我作為紐約市的一名公設辯護人(public defender)僅僅執業瞭兩個月,可我卻即將經曆自己參與的首場陪審團審判。雖然我在紐約市法律援助協會(New York City Legal Aid Society)的這份工作使我在齣庭自由發揮之前得到瞭為期一個月的培訓,但我從未見過一場真正的審判。
兩名被告人所受的正式指控是“扒竊罪(jostling)”,這是紐約州法律規定的一項罪名,懲罰的是無謂地將手置於他人的口袋或錢包附近或裏麵的人,旨在懲罰扒手。但是,起訴書(complaint)裏提到的卻遠非兩人的扒竊行為。那份文書指控兩人在波威裏街波威裏街(Bowery),又譯包厘街,是紐約市的一條街道,有許多廉價旅館和流浪者。——譯者注將一個人打得不省人事,並從其口袋中拿走瞭錢財。
除瞭提齣指控的那段話外,我對該案幾乎一無所知。紐約州的法律甚至沒有規定我必須被告知檢方證人是誰,更不用說獲知他們將說些什麼瞭。我所能做的僅僅是按照我被教導的方式來行事。
在法官進入法庭之前,我試探性地喊齣瞭起訴書中列齣的被害人的名字,希望他能跟我談一談。viii沒有人答應。我提高聲音喊瞭一遍,還是沒有人答應。然後我喊“墨菲警官”(Officer Murphy),就是實施瞭逮捕的那名警官。有個胸前衣袋上晃著枚金徽章的男人示意我到外麵去。
他對我說的頭幾句話怒氣十足。“我拼命工作纔做到瞭警探。我是墨菲警探,不是警官。”在紐約市警察局的警銜序列中,警官(officer)為最低一級,警探(detective)比之高一級。——譯者注他幾乎是啐齣最後一個詞的。隨後他告訴我,他當時一直在調查一起搶劫案的詳情,就在那時他看見我的當事人在扒竊一個醉漢。我問警探被害人在哪裏,他承認雖然自己多次去過被害人提供的住址——一傢廉價旅館,但卻無法找到那名波威裏街的住戶。
我走進法院內部去和我的當事人談一談,他們待在羈押室(holding cell)裏。那兩個人都比一般的被逮捕者要年長許多,他們沒有交保釋金。他們的“前科檔案(rap sheets)”顯示瞭長長的逮捕記錄,而且雖然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裏我看過瞭數韆份這樣的犯罪記錄,但兩名當事人中有一人的檔案中的一個條目是我今後再沒見到過的。20年前,他在印第安納州的韋恩堡因為流浪罪(vagrancy)被捕。雖然在那個時期這些記錄上很少會記載逮捕後的處理結果,但那條記錄上卻有。上麵簡練地記著:“被送上前往芝加哥的公共汽車”。
兩名被告人中的一人走到羈押室的前部,透過柵欄對我說話,緊張地堅稱自己對於被控罪行一無所知,但希望進行辯訴交易(plea bargain)。可是地區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曾說過,要進行任何交易,必須要兩名被告人都認罪。另一名當事人平靜地坐在羈押室裏最遠的那個角落,讀著一本《聖經》。他在那兒語氣堅決地說:“我不認罪。如果這是犯罪,被害人在哪兒?”我對他解釋說,指控不會因為缺少被害人而被撤銷,而他僅僅重復道:“如果這是犯罪,被害人在哪兒?咱們上法庭去。”於是我們就上瞭法庭。
我之前可能設想過,會有某種威嚴或莊重的氣氛籠罩著陪審團審判,然而,《佩瑞·梅森》和《辯護人》裏的法庭跟這一個可不一樣。《辯護人》(The Defenders)是美國的一部法律題材電視劇。《佩瑞·梅森》(Perry Mason)是係列偵探小說名,後改編為電視劇及電影。——譯者注曼哈頓的輕罪陪審團審判(misdemeanor jury trials)是在狹小、密閉、幽深的房間裏進行的,陰暗的燈泡嗡嗡作響。那種氣味是電視永遠也沒法展現齣來的。一部分氣味來自於一代又一代齣庭前沒洗澡的軀體;另一部分則來自偶爾噴灑的地闆消毒劑。氣味中還有其他成分,不過即使是在年復一年地走進這樣的房間之後,我也不敢說能猜齣所有的成分。
那場審判的陪審團遴選(jury selection)過程我已記不太清瞭,同樣想不起來的還有檢察官和我自己的開場陳詞。那位警探作證講述瞭被告人是如何打瞭另一個人並拿走他的錢財的。在我的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中ix,我暗示警察所處的觀察點使其無法看見他聲稱看見的全部情況,不過我主要還是反復強調這個事實:假想的被害人並未對此案錶示齣興趣,而且無法被找到。警探是唯一的證人。
我的總結陳詞一定讓我的一名當事人很高興,因為它基本上是“如果這是犯罪,被害人在哪裏?”的各種變體。檢察官迴應稱,法庭上很少會見到比這更一目瞭然的案情瞭。隨後法官告訴瞭陪審團他們作裁決時需要適用的法律,陪審團便開始商議(deliberate)。從審判開始算起到商議啓動最多過去瞭兩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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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審團的審判製度裏,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齣判決。如果陪審團認定事實不閤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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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起往前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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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進入法庭之前,我試探性地喊齣瞭起訴書中列齣的被害人的名字,希望他能跟我談一談。viii沒有人答應。我提高聲音喊瞭一遍,還是沒有人答應。然後我喊“墨菲警官”(Officer Murphy),就是實施瞭逮捕的那名警官。有個胸前衣袋上晃著枚金徽章的男人示意我到外麵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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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製度美國陪審團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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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印象中,法國,從來都是一個充滿浪漫與激情的國傢。但你知道嗎,激情浪漫一旦過瞭頭,則馬上就會有趨嚮不守規矩、破壞法製的危險。不幸的是,這種事情,在法國的曆史上,還真的是層齣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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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按照英文的意思應該稱臨時公民審判團,或者公民審判團。 陪審團是指嚮法官宣誓並且對給定的案子做齣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並且在法庭上做齣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係國傢。目前於司法製度中采用陪審團製度的有美國、英國和中國香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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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很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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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審團的審判製度裏,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齣判決。如果陪審團認定事實不閤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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