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 —— 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慢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 —— 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问题 —— 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采用的。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地方封建主断不能使用。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审判书 》 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 , 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审判书 》 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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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他对我说的头几句话怒气十足。“我拼命工作才做到了警探。我是墨菲警探,不是警官。”在纽约市警察局的警衔序列中,警官(officer)为最低一级,警探(detective)比之高一级。——译者注他几乎是啐出最后一个词的。随后他告诉我,他当时一直在调查一起抢劫案的详情,就在那时他看见我的当事人在扒窃一个醉汉。我问警探被害人在哪里,他承认虽然自己多次去过被害人提供的住址——一家廉价旅馆,但却无法找到那名波威里街的住户。
评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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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法官享有在媒体发表评论的自由,但应极为慎重。法官应克制不去回应公众对裁决的品头论足,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其他地方。法官也不应在出版物上表达对司法裁决的不满。司法行政和司法功能的许多方面是公众在媒体、法律文献、公共会议、研讨会和讲座上必要且合理的关注和讨论主题,法官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有所贡献是可取的,它能有益于公众增加对司法行政的理解与对司法的信心,至少能消除误解、纠正错误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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